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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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摊位租赁行为,促进景区经济发展,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摊位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吸引有实力的经营者进驻景区。
第五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应与景区整体规划相一致,保持景区整体形象的统一。
第六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第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摊位管理
第八条景区内的摊位按照摊位类型、位置、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租赁标准。
第九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具体实施由专门的租赁管理机构执行。
第十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应实行竞争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确保选出有实力、有信誉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摊位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摊位租赁期间,摊位经营者如需转让、终止出租等有关事宜,应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摊位租赁费用应按照具体摊位的面积、位置、功能等因素确定,由景区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摊位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租赁费用,逾期未交将视为违约,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摊位经营者在摊位经营期间,应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摊位用途,不得擅自搭建、拆除建筑物。
第十六条摊位经营者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经营者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摊位经营者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摊位周围的卫生整洁,不得乱倒垃圾、破坏景区环境。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监督,对违规摊位及时进行整治和处罚。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
第十九条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实行动态监督制度,定期对摊位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摊位租赁档案,及时记录摊位租赁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可靠,方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一条对于租赁摊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经营者,景区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经营者,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摊位,并禁止其再次进入景区经营。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积极遵守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经营良好的经营者,景区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鼓励其继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规经营、危害景区形象的经营者,景区管理部门应予以惩罚,并公布其违规行为,警示他人。
第二十五条对于多次违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在景区的营业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应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景区摊位租赁管理制度,希望能够为景区内摊位租赁提供明确的管理规范,促进景
区经济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