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东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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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概况
公元前770年进入了东周时期,包括春秋、战国两个阶段。
这是一个由统一而进入分裂的时代,是社会转变的时代,也是经济、文化大发展的时代。
(一)春秋时期
公元前770-前476年,史称春秋。
由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国和各族间的政治、经济发生了新的不平衡。
有些被称为蛮夷、戎狄的民族或国家,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受中原先进文化影响和民族融合的基础上,很快赶上甚至超过了原先较先进的民族或国家。
而中原各国也因政治、经济条件不同导致强弱不同,因而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
平王东迁以后,西方为秦国所有,秦国吞并了周围一些戎族部落和国家,成为西方强国。
晋国(今山西南部)吞并了一些姬姓国家(虞、虢、焦、滑、霍、杨、韩、魏)和北狄部落。
郑国(今河南中部)是中小国家中较强盛的国家。
齐国(今山东中部)吞并了周围的一些小国。
鲁国(今山东南部)勉强维持旧有局面。
燕国(今河北北部)此时不大和中原交往。
楚国(今湖北)先后向四周扩展土地,成为南方强国。
而长江下游南岸,后来兴起了吴、越两国,但都为时不久,吴灭于越,越亡于楚。
在这些国家四周,还散布着许多蛮、夷、华夏、戎、狄的小国和部落,后来大都被大国兼并。
也有一些边远的方国部落发展成了强大的势力。
周王偏居于今河南西部一隅之地,地位逐渐下降,地盘逐渐缩小,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才灭亡(前256年)。
东周天子调动不了各国诸侯,有的诸侯就“挟天子以令诸侯”,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
诸侯间争权夺地,激战不休。
周初分封诸侯,其目的本是“以藩屏周”,这时却四分五裂。
夷狄进一步包围周人,形成“南夷与北狄交”,周朝处于“不绝若线”的局势(《公羊传·僖公4年》)。
当时,谁能应付这个局面,谁就可能成为霸主。
齐、晋、楚、秦等大国先后在中原争霸,使得这个时代充满着冲突与战争。
几百个小国逐渐归并为几个大国、封建制的孕育和逐步成长、各族人民的融合,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7世纪中叶,齐桓公任管仲为相,改革内政,争取霸业。
管仲利用并改进宗周旧制,制国为21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把野分成5个区,称五属;属下为县,县下为乡,乡下为卒,卒下为邑,邑下为家;划定士农工商的住区,规定了他们的地位,按人户编制,设官管理,不许随便迁徙、杂处;工商之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野内之民从事农业,士则专服兵役;又将15个士乡分成三组,每5乡组成一军(约1万人)。
晋国在周襄王7年(前645年)也进行了改革,把田地赏给民众,废除了周初以来土地定期分配的制度。
楚国令尹子木在周灵王24年(前548年)也重新整理田制和军制,规定田地产量标准,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
一些中小国家为了生存,也作了某些改革。
这些诸侯国家所进行的改革,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制的形成。
(二)战国时期
公元前475-前221年,史称战国。
经过春秋时的兼并战争,到战国时形成了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争雄的局面。
齐、魏、赵、韩的地主阶级在春秋战国之交就取得了政权,秦、燕、楚三国的地主阶级在战国前期,也通过不同形式逐步夺取了政权;但是封建制度还不完备,奴隶主贵族不断反扑。
各国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社会改革,掀起变法运动。
(1)魏
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前445年-前396年),任李悝为相,进行变法:1.废除官爵世袭制,按“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2.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政策,鼓励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从而增加赋税收入;3.实行“平籴法”,用“收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价,防止商人垄断粮价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稳定了小农经济;4.李悝还作《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确立了一整套封建法制。
此外魏文侯还派吴起改革军制(后人称“武卒制”),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士兵。
根据士兵的不同特点,按身强力壮、善于近战;机智灵活、善于爬坡越沟;吃苦耐劳、善于长途奔袭三个标准分类,重新编制军队,使每个士兵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
李悝、吴起的变法,使魏国经济得到发展,政权逐渐巩固,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年的强国。
(2)楚
吴起去魏奔楚后,楚悼王任吴起为令尹(前382年)主持变法。
吴起基本承袭了李悝在魏国实行的办法:1.规定凡已传三代的封君(指世袭贵族),都取消爵禄;远支公族一律不再享受王室公族特权;2.强令旧贵族去“实广虚之地”,变相收回其原有封地;3.整顿行政机构,“捐不急之枝官”,凡是无能无用的官吏和不重要的官职一律裁减;4.削减官吏俸禄,节省财富用来抚养战士、奖励军功;5.统一言论,不准私门请托,“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
这些措施限制了旧贵族对国政的干预,加速了楚国封建化的进程,使其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3)秦
秦孝公时任用商鞅,主持变法:
1.废除井田制
奖励开垦荒地,国家按农民收入粮谷的数量征税(“訾粟而税”),以均平土地所有者对赋税的负担;明令土地可以买卖,从法律上维护了土地私有制。
2.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
规定王族成员若无军功,就取消贵族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爵禄;异姓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取消了贵族不受刑律制裁的特权,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篇》)。
3.奖励军功
规定凡在战争中斩得敌人一个甲士的首级,赏给爵位1级、田1顷、宅9亩、庶子1人,如想作官则可委以50石俸禄的官职;打一次大胜仗,小官升1级、大官升3级。
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建立了完备的军功爵制。
由此,以有无军功来决定人的政治地位,沉重打击了旧贵族。
4.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以农业为本业,规定凡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者,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奴婢;还采取加重关市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归农。
5.普遍推行县制
孝公以前秦已设县,但未成制度。
商鞅把乡、邑、聚(村落)合并成县,共建立31县(一说41县)。
当时秦国疆域不广,故未设郡。
6.建立什伍连坐制
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互相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奸人”,要处以腰斩之刑;告发“奸人”则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
7.统一度量衡,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
(4)齐、赵、韩、燕
齐威王任邹忌为相,“谨修法律而督奸吏”,制定巩固封建秩序的法律,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并注重招收流民开荒。
因此,在战国中期齐国曾一度取代魏国成为东方诸侯霸主。
赵烈侯(前408年-前387年)时,采纳牛畜的建议,倡“仁义”、行“王道”;采纳荀欣和徐越的建议,“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节财俭用、察度功德”(《史记·赵世家》),使得赵国政权逐步稳固。
韩昭侯任申不害为相,建立了“循功劳,视次第”的因功行赏制度(《战国策·韩策》)。
申不害强调“术”的作用,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术是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
申不害要国君“独断”,操纵最高权力;任用官吏要使其称职,不许官吏越职办事;要经常监督和考核官吏。
燕昭王(前311年-前279年)奋发图强,“卑身厚币以招贤者”,得到乐毅等人辅助,修法令、“与百姓同其甘苦”,强盛一时,几乎灭掉了齐国。
但这已是战国时代变法运动的尾声了。
战国时各国的变法运动,前后经历了100多年。
东方六国虽然较早进入封建社会,但因旧贵族势力较大,改革很不彻底,结果法制不定、内乱时起,日趋衰落。
秦国统治的关中地区,社会经济虽较东方六国落后,但旧贵族势力相对薄弱得多;加之商鞅借鉴了各国变法的经验,制定了有力的变法措施,改革较全面,使秦国后来居上、终灭六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国家。
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的兴起,“士”中的大部分成为专门从事政治、文化活动的知识分子。
战国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士”的数量大大增加。
部分贵族及其子弟在社会变革中败落,进入“士”的行列;同时,一些庶民出身的人上升为“士”。
因此,战国时的“士”是十分复杂、活跃的阶层。
他们名类繁多,至少有五、六十种名号。
从当时的形势看,他们主要分为两类:1.千方百计地反对改革、因循守旧;2.投身变法革新和谋求统一的事业,适应历史潮流。
此外,还有所谓“隐士、处士”,表面似乎游离于斗争之外,实际都直接或间接卷入斗争之中。
二、春秋官制
春秋初期,王宫首领太宰的地位相当重要,如僖公9年(前651年)襄王派孔宰代表周王赐祭肉给齐桓公;隐公11年(前712年)鲁国“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鲁国本无太宰,而羽父“求太宰”是想成为最高执政官。
春秋中期,太宰(冢宰)地位就逐渐下降了,最后成为无实权的尊称。
这可能与周王室公室地位下降有关,因为太宰本身是王室的家宰,王室衰落,其家宰自然也随之失去了控制权。
如成公10年(前581年)楚太宰子商仅是一般使者;成公15年(前576年)宋国向带为太宰,位在六卿之外;襄公11年(前562年)郑国太宰石□仅充副使出使楚国;但吴国较后进,所以太宰之职尚居国政之重要地位。
战国时中原各国先后置相为执政官,太宰之称渐废。
(一)王朝官制
西周六卿的首领,春秋时称“正卿”或“冢宰”,也称“相”。
正卿有1-2名副贰,称“介卿”。
东周的执政正卿开始是郑伯,隐公8年(前715年)后郑伯为左卿、虢公为右卿。
桓公5年(前707年)“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王以诸侯伐郑,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军”(《左传》)。
从行文看,大概右卿的地位高于左卿(中原各国尚右,楚国尚左)。
此后,虢公、周公并掌周政。
僖公5年(前655年)虢国灭,虢公丑奔京师,自此虢公也失政了。
此后,周室的执政者就是周公。
后来,周公又与王子虎、王叔桓公等同执周政。
至春秋后期,周政权落在单(右卿)、刘(左卿)二氏手中。
(二)列国官制
(1)朝官
春秋列国在治事众官之上,有1人总领全国大政,各国名称不同,泛称“执政”,相当于后世的相。
它是由西周晚期的执政卿事发展而来的。
平王东迁后,在春秋初年还称为“卿士”,后又以太宰居此位;晋国称中军元帅,郑国称当国,齐国在景公时曾一度称为相。
“执政”的爵位一般是正卿(或称上卿),唯一的例外是齐景公时管仲掌国政而爵为下卿。
因为齐国的国氏、高氏二卿是由周天子任命,而管仲为桓公所任,其爵为下卿以示齐对周王的尊重。
“执政”有1-2人襄助,如右卿士有左卿士襄助,右相有左相襄助,太宰有少宰襄助。
春秋列国的重要职官是司徒、司马、司空,其次为司寇,为掌管诸侯朝政的官员。
司徒治民事、掌户籍,“司”是掌管,“徒”是徒役,指服军役和各种劳役的民众。
司马治军,其佐助为少司马,属官有主管养马的校人(或称校正)。
战国以前重车战,每辆战车用4匹马,
中间两匹称“服马”,两旁的称“骖马”。
马在车战时代起相当大的作用,所以以“马”命官。
司空管土地,主要职责是测量土地的远近、辨别土地的好坏,以便授予民众耕种;编定赋税的征收数额。
司寇掌管刑狱诉讼,治寇盗。
这些官称在中原列国多有设置,其职司也大同小异。
主管刑狱的官还有称作理、士、大士、尉氏等。
如晋国栾盈在国内斗争失败后逃往楚国,路经东周时遭到抢劫,因此要求周王给予保护,不然就要归罪尉氏。
尉氏当是后世“廷尉”一名之所本。
1.鲁国
《左传·昭公4年》载,杜泄对季孙说:“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旧勋而赐之路,复命而致之君,君不敢逆王命而复赐之,使三官书之。
吾子为司徒,实书名。
夫子为司马,与工正书服。
孟孙为司空以书勋。
”可见,鲁三家实际掌握了司徒、司马、司空三个要职。
襄公21年(前552年),季孙对臧武仲说:“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故不可?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若之何不能?”说明臧武仲为司寇,其职次于“三司”。
后来臧氏衰败,孔子曾一度为鲁司寇(年俸为粟6万斗),所以他有资格陪鲁定公到夹谷会见齐景公。
据说他在司寇任内曾诛杀与他作对的少正卯(《荀子·宥坐》),其实此事不可信,“少正”本是官名,但春秋时鲁国并无此官。
孔子是春秋后期人,出身于非贵族家庭,他能任司寇这一要职,说明当时的等级制和世袭官制已开始动摇。
2.宋国
宋国有“六师”之制,如《左传·文公8年》载“公子成为右师,公子友为左师,乐豫为司马,公子荡为司城,华御事为司寇”。
宋国的右师、左师可能就是右卿、左卿,相当于后世的右相、左相。
如僖公9年(前651年)宋襄公即位,以公子且夷仁,使为左师以听政;成公15年华元执政,即任右师之职;向戌也曾以左师听政。
司城即司空,因宋武公名空,避其讳,改司空为司城。
其后,宋分司寇为大、小司寇,又增设太宰、少宰等官,如《左传·成公15年》载“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太宰、鱼府为少宰”。
宋国虽增设宰官,但位在六卿之后,又不是卿爵。
宰职本是王室总管性质的官,春秋时地位下降,正反映了治事职官和臣仆(或宫廷内官)的分职。
至昭公22年(前520年)右、左师降于“三司”之后,六卿的次序为:大司马、大司徒、司城、左师、右师、大司寇。
此后由于时世不同,六卿权力的轻重也随之变换。
哀公26年又以右师为首,“宋景公无子,取公孙周之子得与启,畜诸公宫,未有立焉。
于是皇缓为右师,皇非我为大司马,皇怀为司徒,灵不缓为左师,乐茷为司城,乐朱鉏为大司寇。
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
3.郑国
郑国也设六卿,但官职不尽一致。
《左传·襄公2年》载“秋七月庚辰,郑伯睔卒。
于是子罕当国,子驷为政,子国为司马”,《左传·襄公10年》载“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襄公22年(前551年)又提到“少正公孙侨”与晋人对话之事。
从这些记载可知,郑国六卿的官称应是“当国”、“为政”、“司马”、“司空”、“司徒”及“少
正”。
4.晋国
晋国执政官多为军职,《左传·闵公元年》载,晋献公时有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
这种君卿共掌军师之制,与春秋初年六国相同。
至晋文公始作三军,立“元帅”。
《左传·僖公27年》载晋侯兴师救宋说:“于是乎蒐于被庐,作三军……乃使郤縠将中军,郤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
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
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
”
“元帅”也称将军,中军将、元帅、将军之名实始于此。
其下设尉,主发众使民。
中军将是军中最高执政官。
春秋列国军政不分,晋文公6年(前631年)赵盾将中军,“始为国政”,即中军主将执国政,为诸卿之首。
晋三军将佐都是卿。
晋景公12年(前588年)12月,“晋作六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即凡掌军职、地位较高的都可为执政官——卿(列国官制大体如此)。
这可作为文武不分、军政合一的佐证。
在各军将佐之下设有军大夫(掌军中政事)、军司马(掌军纪)、军司空(掌道路修建)、侯庵(掌侦察敌情)等官。
晋成公时,以卿的长子为公族,设公族大夫以教育公族,以中军元帅治军民。
司马、司空的地位比其他国家低。
司马只掌军中法纪,而非统兵官,是晋国职官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
司空兼管军政、民政,其职司与列国相同,也主管筑城及其他土木建筑。
如庄公26年(前668年)士□因有新功,由大夫升为大司空。
献公则命他主持增筑绛城,修建公子重耳、夷吾的封地蒲城与屈城。
(2)内廷官
1.太师、太傅、膳夫、宗人(宗伯)
东周及列国还有专为君主服务的近侍官员,列国大体一致。
如太师、太傅、太保,本是教育太子的师、傅、保;太子即位为王,就被尊为太师、太傅、太保。
这类官在西周时地位很重要,执掌国政,称“三公”。
春秋时,各诸侯国不设太保一职,而太师、太傅多属美称,并无实权。
又如膳夫,本是掌管王的膳食官,西周时却可担任王命要务。
春秋初年,东周王室膳夫的爵位还是大夫,地位不算低,但其他侯国掌管膳食的官,则不见有执行重大政治使命的事。
西周实行宗法制,宗伯是王朝重要职官,而春秋时只有鲁国设宗伯,其职掌是祭祀时掌神主位置的排列,其他侯国只设宗人,为国君掌管祭祀,并向神灵祷告,所以有“祝宗”之称,地位不高。
这些职官地位的下降,是朝政治事官与宫廷内官分职的结果。
这种分职是春秋时官制的一大变化,反映了统治机构日趋完善、设官分职更加细密的情况。
2.史官
在君王左右专掌书记文籍典册的官,称“史官”。
《左传·庄公23年》载曹刿谏鲁庄公:“王有巡守,以大习之。
非是,君不举矣。
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这里所说的“君举必书”,就是史官的职责。
鲁成公2年(前589年)周定王破格接待晋国史臣巩朔,事后
定王派人告诉史官,此举不合礼制,不要载入史册,可见君王的言行都有专人记录。
西周时,史官有太史、内史之分,内史专掌册命之事。
到春秋时,除东周王室外,其他侯国只有太史兼掌册命,而不设内史之官。
史官为了记载的真实,往往秉公直书,不畏权势。
如《左传·襄公25年》载:齐国崔杼专权,杀死齐庄公后,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
”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这段记载说明了春秋时的史官,为了保留历史的真实,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
3.史(又称卜人、卜士)
掌管卜筮的官也称“史”。
如襄公9年,“穆姜(襄公祖母)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史曰……”。
4.仆大夫
仆大夫掌管国君宫内的日常事务,君臣之间的意见常由他上通下达。
这种人很容易假君命而擅权,如《左传·哀公26年》载:“宋景公无子,取公孙周之子得与启畜诸公宫,未有立焉……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称君命以令,国人恶之。
”这个大尹就是掌管通达君臣意见的仆大夫,他竟敢不将臣下的意见通达给宋景公,还以自己私意作为景公意见下达给臣僚,致使宋国六卿三族都受其摆布。
后来事情败露,才畏罪潜逃楚国。
5.其他
在列国宫中还设有乐官,称师、太师或舞师,掌管祭祀、宴飨、朝会的乐舞。
又设府人(掌金玉玩好)、廪人(掌粮禾米物),掌管国君的财物。
司官或称巷伯、寺人、竖等,由阉人充任,掌管后宫。
(3)地方官
1.国野制
国野制在西周时就已推行过。
“国”指国都附近的地区,“野”指农村。
国人有服军役、纳军赋的义务,各国军队也以国人为主力。
春秋时期中原各国的地方政权组织基本上是国野制,把郊区和农村的居民按什伍制组织起来,各级设官管理。
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国伍鄙”制:在国中以5家为轨,设轨长;10轨为里,设里有司;4里为连,设连长;10连为乡,设乡良人(爵为大夫);国中有21乡;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是国的四级官制;在野鄙中以30家为邑,设邑有司;10邑为卒,设卒帅;10卒为乡,设乡帅;3乡为县,设县帅;10县为属,设属大夫和属正长各1人;全国分为5属;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属正长是野的五级官制(《国语·齐语》)。
2.郡县制
春秋以后,各国又相继设县。
县本设在一国的边境,目的是为了加强防御。
至春秋中晚期,内地也设县,县开始成为地方政权组织,如晋国曾在旧都绛(今山西翼城县东)设县,称绛县。
春秋末,晋国在县下又设郡。
春秋时郡比县小,与战国以后郡统县的地方制不同。
由于县的大量设置逐渐取代了国野制,县郡官吏也就成为地方政权的主要官吏。
到战国时,国野制也不存在了。
如晋灭祁氏、羊舌氏后,分其田为10县,每县由国君派人治理,称县大夫;县大夫下设县师、司马、司寇(其职掌与中央的司马、司寇相当,只是管辖范围不同)。
3.家(贵族封地)
西周、春秋时期的贵族有大片封地,也有宗族组织,这种宗族组织称为“家”。
春秋时这些“家”的势力大大膨胀起来。
鲁国的“三桓”(鲁桓公三个儿子的后裔)就曾两次瓜分公室。
晋国的六卿势力也很强大,祁氏、韩氏各拥有7县,大夫羊舌氏也有2县。
《左传·昭公5年》载“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9县能出900辆兵车,说明每县都是拥有100辆兵车的大县。
此外,宋国的戴、桓八族、郑国的“七穆”,都是大家。
拥有大片封地、控制大量人口,贵族在“家”中已建立起一套行政机构,是国中之国,因而“家”可视为一国中的地方组织。
宰(家宰)总管一家政务,宰下有各种官吏,分掌各种事务。
《论语·子路》载,孔子的学生仲弓就曾任过鲁国季氏的家宰;他向孔子请教为政的方法,孔子告诉他:“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可见家宰可以任免官吏。
《论语·先进》说,子路为季氏家宰时就任命子羔为费邑宰。
“家”的下面,还分设有若干邑或县,并设各种职官。
《左传·定公10年》载,鲁国叔孙氏的郡邑就设有邑宰、马正、工师、贾正等官。
春秋晚期,这类家臣的人选已不限于本宗族的人,有时也不限于用本国人。
如阳虎,本为孟氏后,而作季氏家宰。
定公9年(前501年),阳虎畏罪逃奔晋国,赵简子迎而相之。
子路作了鲁国季氏宰后,又到卫国作了卫大夫孔悝的邑宰,并于哀公15年为孔悝之难“结缨而死”。
齐国的鲍国跑到鲁国作了施孝叔家臣。
这种家臣、家宰不受出身和等级的限制,如子路、仲弓、冉有、子羔等人出身均较低微,但都做过家宰、邑宰之类的官。
春秋晚期,家臣的俸禄多为领取实物,主子对家臣的任免去留也较自由,他们之间基本上是个人的主从关系,由这种关系而逐渐构成了一种新型的任官制度。
到战国初期,一些强“家”取代国君成为诸侯后,这些家臣就变成了国家官吏。
这时,家臣与主人间的主从关系,就成了新国家官僚制度的基础。
这样,从西周以来盛行的等级制、世袭官制,就被新的、适合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代替了。
三、战国官制
(一)官僚制度初步形成
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因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国都中的士和工、商)叛变、农民反抗,逐渐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因其推行的政策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渐代替了原有的国君(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形成了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并立的局面。
七国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数千里。
七国之外,还有宋、卫、中山等小国,也都地方500里,远远超过了从前的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