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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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
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7]100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联省共享平台,下联各县区政务数据交换节点,横向连接市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交换节点,是全市政务数据汇集、共享、交换和管理的核心枢纽。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强市共享平台运行管理,规范政务部门间依托市共享平台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包括因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业务运行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市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及使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运维,做好安全运行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将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联通,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维护工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无附加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政务部门必须提供共享。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予共享类,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