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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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
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号】咸政发[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
精神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权力运行,预防发生腐败现象
(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上新一轮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改革工作,对中、省已明令取消、各级各部门擅自设定、私自增加前置条件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清权确权,在此基础上,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这项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办及政府其他各部门)
(二)落实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制度。
今后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有法有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听取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对擅自设定审批事项,私增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等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对于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三)加强对审批权利的监督制约。
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对凭借审批权或其他管理权,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进行整治。
同时,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归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务大厅)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察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加快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进入有形市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快建设市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加强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继续开展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改革完善公务消费管理制度,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规模,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
开,确保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今年“三公”经费零增长的目标。
公务接待要坚持标准,今后不准超标准接待,禁止用公款购买高级香烟、高档酒、高档礼品。
公款出国出境要严格审查条件,严格人员规模。
要完善和落实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购置审批、经费预算等制度,减少公务用车总量,特别是要加强对越野车购置和使用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七)继续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今后凡未经批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随意提高会议级别和层次。
坚决制止和取消增加基层负担、形式重于内容的活动。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八)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预算事项和支出调整,严防挪用、套取、骗取项目资金。
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市本级将从市级部门中选择50个部门和单位进行预算公开试点。
同时,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今年年底前,市县级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全部实施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
(九)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
年底前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行到所有预算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减少现金支付,堵塞跑冒滴漏。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十)进一步完善现金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
各级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限制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减少大额现金直接流通和资金场外循环。
同时,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杜绝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
所有国有企业都要尽快制定允许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市工信委(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十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利用土地资源与经营商签订租赁、承包和出让合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十三)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省市两级审批、分级监督管理”和“编制审批在先”制度。
特别是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期间,要坚决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编制资源,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坚持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扩大政务公开
(十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粗暴执法、渎职失职和执法腐败等行为。
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趋利执法,以罚代管,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随意查扣企业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其它经营设施或冻结银行账户等行为进行全面整改。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扩大政务公开。
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五、着眼长远打牢基础,抓好反腐倡廉经常性工作
(十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和小金库的清理,认真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取礼金、商业预付卡的问题,违规建房或多占住房、买卖或出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违规房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十七)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对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情况着力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水利改革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对民生工程、收入分配、促进就业、强农惠农富民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结合我市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年活动,突出整治行政机关懒散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风气。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十八)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按照中、省要求,清理规范银行、电信、流通等领域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继续治理涉民乱收费和教育乱收费,纠正医疗服务和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深入治理征地拆迁、住房保障、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强化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和城乡征地拆迁的监管。
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民生工程、阳光工程和廉洁工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十九)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要始终保持查办腐败案件,惩治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失职渎职等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坚决查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中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六、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二十)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把中省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贯穿到具体业务工作当中。
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等,要充分体现和落实反腐倡廉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十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职责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各级主要领导要切实做到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或科室的廉政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对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工作,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应的问题,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查,依法处理,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