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周、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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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周、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11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彦周;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商水县水利局;何某;何存宣;沈秋业;胡某;刘秋玲;黄军伟;赵某;赵红奎;杜翠娥
【当事人】李彦周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商水县水利局何某何存宣沈秋业胡某刘秋玲黄军伟赵某赵红奎杜翠娥
【当事人-个人】李彦周何某何存宣沈秋业胡某刘秋玲黄军伟赵某赵红奎杜翠娥
【当事人-公司】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商水县水利局
【代理律师/律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德智于继春
【代理律所】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彦周
【被告】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商水县水利局;何存宣;沈秋业;刘秋玲;黄军伟;赵红奎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彦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彦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李彦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李彦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51:45
李彦周、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
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11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东段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EYL52Q
法定代表人:孙德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00MB18388411
负责人:王程清,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水利局,住所地:商水县新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69878;
负责人:黄遵武,局长。
原审被告:何某。
原审被告:何存宣。
系何某之父。
原审被告:沈秋业。
系何某之母。
原审被告:胡某。
原审被告:刘秋玲。
系胡某之母。
原审被告:黄军伟。
原审被告:赵某。
原审被告:赵红奎。
原审被告:杜翠娥。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彦周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交通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商水县水利局、原审被告何某、何存宣、沈秋业、胡某、刘秋玲、黄军伟、赵某、赵红奎、杜翠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彦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彦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李彦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秦天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位小燚
书记员展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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