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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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谢哲胜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

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

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

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总页数】16页(P3-18)
【作者】谢哲胜
【作者单位】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2
【相关文献】
1.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性质为视角 [J], 沈春女
2.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问题 [J], 王垒
3.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问题 [J], 王垒;
4.英美法中信托受益人权利性质研究——对信托双重所有权在我国出路的思考 [J], 孙弘儒;
5.浅析日本信托法中后继遗赠型受益人连续信托 [J], 肖梦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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