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方某、刘某等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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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方某、刘某等非法采砂案
案情
2008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接到村民电话举报,一条采砂船在赣江某段采区水域非法采砂。

水行政执法人员乘坐执法快艇于上午9时到达案发水域,发现采砂船(船主方某)正在采砂,并正在向某运砂船(船主刘某)装运砂石,经调查询问采、运砂船上的工作人员和现场检查,初步确定某采砂船(采砂功率1320千瓦)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采砂作业,属非法采砂;某运砂船装运的河砂属偷采砂石,视同非法采砂。

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采砂船停止非法作业,责令运砂船立即离开。

11月6日,江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某、刘某拟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给了方某和刘某。

方某、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11月10日,江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25日,当事人主动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分析:
《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但《水法》并未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行为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当前我们对河道采砂行为主要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规范。

本案中,某运砂船装运的河砂为非法采砂船偷采,江西省2006年出台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该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运砂船舶不得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该办法中,实质上把正在装运非法采砂的运砂船与非法采砂船等同于违法采砂行为人,属于共同违法。

因此,本案中运砂船装运非法偷采的砂石应当视同非法采砂进行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国法函〔2002〕238号)的复函中也有相关规定“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非法采砂现场装运非法采砂船偷采河砂的行为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处理,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运输偷采砂石的行为,起到了教育、惩戒和威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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