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态度的现象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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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态度的现象学考察
[摘要]运用现象学美学理论重新考察审美态度,不仅能再次确证审美态度的存在与价值,还可以看出,审美态度不仅是一种超功利的静观方式,一种主体的表现和创造趋势,而且还是一种具有人类普遍性意义的“趋同性担保”。

[关键词]审美态度;现象学美学;静观;表现;担保

自从20世纪初叶美学研究由关注美的本质转向关注审美经验以来,“见物不见人”的美学迎来了新的转机。

在这一重视审美主体的心理机制和心理活动的研究趋势中,审美态度是学者们尤为重视的一个方面。

正如美国当代美学家乔治·迪基所言:“今天的美学继承者们已经是一些主张审美态度的理论并为这种理论做出辩护的哲学家。

”不过,在新近几个世纪的美学发展中,审美态度理论似乎呈现出迥然两分的演变轨迹。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审美态度”的概念首先表现为西方美学中主观论的一种统称。

由康德的“审美无利害关系”说至布洛的“心理距离说”,再至立普斯的“移情说”,无一不是从主观角度来考察审美态度。

他们大多认为,在审美活动中,审美对象的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审美态度的存在与否,审美态度成为审美对象产生的先决条件。

与此相反,也有人对审美态度持怀疑的甚至是否定的观点,乔治·迪基在他的《审美态度的神话》一书中就对审美态度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所谓审美的观物态度与非审美的观物态度在知觉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动机上有所差异,即使用这种态度去观物,最终也排除不了功利的和道德的效果。

因此迪基认为,“审美态度”在未澄清之前是一个混乱的概念,而在澄清之后则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

国内也有人对审美态度理论进行抨击,认为这种理论设想包含着特殊的主观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人们的艺术经验,因而这种要求一种普遍的主观性的理论便导致了主观主义的出现。

那么,“审美态度”在这种或褒或贬的两难处境中如何寻找自己的真正位置?我们认为,这是当代美学研究应该探讨和解答的重要问题,本文的任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从现象学的角度展开探索。


现象学美学是当代西方美学中最有影响的派别之一,其哲学体系和基本理论的创始人是胡塞尔。

在胡塞尔之后,现象学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一般认为是法国的杜夫海纳,他的重要著作《审美经验现象学》,对包括审美态度在内的审美经验展开了较为详尽的探析。

现象学美学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中国大陆以后,国内学者对它产生了相当浓厚的兴趣并开始了相应研究,只是这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似未充分展开,因为:“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对现象学美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强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工作。

”正是在这一学术背景下,本文主要依据杜夫海纳的《审美经验现象学》并结合现象学的其他相关观点对审美态度进行重新考察。

这里有必要对态度的含义稍作厘定。

就笔者所据资料来看,关于态度的较为权威的定义应该是著名心理学家巴克的论断:“态度是对待任何的人、观念或事物的一种心理倾向。

它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成分……情感成分指一个人对某些人或物的评价、爱好和情绪反应。

认知成分被概括为,一个人对物或人的信念或真实知识。

行为成分包括人指向物或人的外显行为。

”巴克认为,认知、情感、行为三个成分是依次影响、相互联系的,最终构成某种心理倾向的统一体。

主体由于对对象有了一定的认知,才会生发相应的情绪反应,这种情感又会导致相关行为的出现。

从巴克的论述可知,情感的产生需以认知为基础,而行为的展开又须接受情感的控制,因而态度这种心理倾向的形成实质上是以客观对象为基础的。

尽管态度本身是主观的,但它是客观生发出来的主观。

这样,态度的产生就有了唯物主义的坚实基础。

现象学美学,尤其是《审美经验现象学》一书在对审美态度的研究方面,笔者以为基本上表现的也是这样一种较为科学的认识。

现象学首先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出现的。

它所推崇的方法是还原法,即主体将存在问题“悬置”起来,然后面向事物本身,直观意识领域所反映的事物的现象,而这种被还原的现象本身就是事物的本质。

在这种对现象的直观亦即对本质的直观中,主体的意向性自始至终在寻找感性、完善感性。

这一现象学原理被运用于美学的时候,意识及知觉的作用得到了特别的强调。

在《审美经验现象学》一书中,杜夫海纳是这样给审美对象下定义的:“审美对象是审美的被知觉的客体,亦即作为审美物被知觉的客体。

”这意味着,对象无论有多大的审美价值,如果不呈现于审美主体,不进入审美主体的知觉,它就终究成不了审美对象。

例如挂在墙上的一幅画,对搬运工来说是日常平凡之物,对绘画爱好者来说就是审美对象,其中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审美知觉的参人。

不过,知觉在审美对象的形成中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一有了审美知觉,一切对象就成为了审美对象。

杜夫海纳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必须始终提防唯心主义或心理主义,记住知觉——无论是否审美知觉——并不创造新的对象。

”杜夫海纳认为,对象首先是一种“自在”,其自然性质并不因知觉与否而有所改变,而审美知觉只是以某种方式在想象中完善审美对象,并不创造审美对象。

对象并不为我们而存在,而是我们为审美对象而存在。

这样,杜夫海纳就明确界定了知觉的作用:知觉首先是一种主体的活动,而这种活动的展开依靠对象的呈现,而且不是任何对象都能够呈现于审美知觉。

“只有当对象美时才成为审美对象,因为它引起我们的审美态度。

”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引起审美态度,审美态度诱发独特的审美知觉——杜夫海纳的这一思考与巴克对于态度的认定不谋而合。

通过下述简要的列示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巴克:认识——情感——行为
杜夫海纳:对象的审美价值——审美态度——审美知觉
由上可见,杜夫海纳明确肯定了审美态度的存在,并指出审美态度的行为表现是一种独特的审美知觉方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知觉这一态度的外显行为来考察内在的审美态度。

那么,杜夫海纳对审美知觉提出了哪些要求?在这些要求下现象学美学的审美态度理论又有哪些新的特色?概括说来主要有这样三点。

(一)静观者的方式
杜夫海纳说:“审美对象需要的是一个不相信什么或只相信自己眼睛的纯旁观者。

”很明显,杜夫海纳告诉我们,面对审美对象,审美主体采取的只是纯粹旁观的方式而不是实践的方式。

关于这一点,现象学鼻祖胡塞尔也曾明确指出:“现象学要求我们对所有的客观性持一种与‘自然’态度根本不同的态度,这种态度与我们在欣赏纯粹美学的艺术时对被描述的客体与周围世界所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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