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的知情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_知情权_黄娟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1期(总第123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黄 娟Ξ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知情权是公民知情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中的延伸和体现,该权利根源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需求。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纳入到当事人知情权客体范围的信息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对当事人知情权的程序保障主要通过信息公示程序、告知程序以及救济程序来完成。
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当中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信息公示、信息告知以及权利救济方面都有所体现。
主题词:公民知情权 当事人知情权 程序需求 程序保障 一、当事人知情权的宪法渊源:公民知情权(一)公民知情权概述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 )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当中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知情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伯(K ent Copper )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当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①知情权可以说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公民对获取、知悉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方面的强烈需求,由此构成了对政府垄断社会信息的秘密主义的一种制约。
北欧以及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或者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当中对公民的知情权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知情权的是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在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和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除此之外瑞典宪法也对知情权作出了规定,在作为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公开制)”当中就详细地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
在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知情权则被明确地写进了《信息公开法》当中。
②不仅如此,在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中也包含有知情权的内容,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纠纷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有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知情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环保组织负责人。
被告乙,某市环保局。
甲因对乙局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信息公开不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局公开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乙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公开原告所要求的文件。
三、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1.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环保组织负责人,对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高,有权了解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然而,被告乙局在处理该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2.被告乙局的行为违法被告乙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然而,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乙局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政相对⼈知情权论⾏政相对⼈知情权“知情权”,⼜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知情权”⼀词作为特指⼀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的⼀次演讲中⾸次提出来的。
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问题的凸现,是现代信息技术、民主政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
⼈们经常从公权⼒和私权利两个⾓度来界定知情权,即按照知情权适⽤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将知情权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
公权性的知情权是⼀种政治权利,如宪法性知情权、⾏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
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般为公民,⽽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中。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是⼀种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了权利主体知情的必要性。
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为了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对⾃⾝病情的了解权。
⼆、⾏政相对⼈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较分散,在宪法、⾏政处罚法、⾏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
公民对国家⾏政机关的处罚⾏为不服,依法可以进⾏申诉。
为了便于当事⼈申辩争讼,⾏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受⾏政处罚之前和对⾏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

1基本介绍编辑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
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2基本内容编辑(RIGHT OF INFORMA TION)交强险知情权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
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3五权说编辑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摘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
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归纳分析《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对行政强制相对人知情权保护的规定,以期提高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中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强制相对人知情权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不少单行法当中也逐渐出现有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强制法中信息公开、听证、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都有所体现,对更好的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达到构建和谐行政、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1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述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在中国已逐步引起广泛关注并被有关部门法律规范所接纳,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
2 行政强制法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体现在《行政强制法》中关于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息公开制度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该条规定了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正是要让相对人知道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信息。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关注。
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定义、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并对当前的争议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一、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知情权是指个人了解并掌握自己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法律上,知情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公开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例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2. 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平等知情并充分尊重对方的知情权。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事先知悉的重要事项,并要求提供充分的信息。
一旦一方违反了知情权,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3. 法官裁判文书的公开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是保护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院应当依法公布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保证公众知情的权益得到充分满足。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涉及到个人生活、自由和尊严等方面。
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例如,欧洲联盟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原则,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2. 通信秘密保护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法律对于通信秘密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禁止他人非法干涉和窃取他人的通信内容。
3. 媒体监管在信息时代,媒体的监管也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一环。
各国都有相关规定,对于媒体在报道时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要求进行限制,确保公民的隐私得到保护。
三、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争议和发展趋势尽管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扰。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害⼈就是受伤害的⼀⽅,有些是犯罪造成被害⼈的⾝体伤害有些犯罪造成被害⼈的权益伤害,但是作为被害⼈的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是拥有⼀些合理的权利的。
那么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被害⼈家属的知情权被告⼈已被判决多时,⽽被害⼈或被害⼈家属却浑然不知,还就案件未及时公正处理到处控告、反映。
此类情况在⼀些地⽅时有发⽣,暴露了某些司法机关在被害⼈告知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实践中,某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偏重于犯罪嫌疑⼈、被告⼈告知的权利,能依法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律师、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但忽视了被害⼈的告知权利,尤其是对⼀案中有多名被害⼈的及时、完整被告知的权利。
某些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由于案件多、办案时间紧,加上对被害⼈告知义务缺乏⾜够的认识,往往在案件宣告判决后未在当⽇或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使得被害⼈或其家属不知晓案件的处理结果。
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被害⼈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先,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其近亲属。
同时,该法第⼀百六⼗三条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此处的当事⼈,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包括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等在内的5种⼈。
法律明⽂规定的,司法⼈员就得严格地依法执⾏,不得有丝毫马虎或松懈,否则就是执法中的违法。
其次,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有可能损害被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对被害⼈不正确履⾏告知义务,被害⼈或被害⼈家属就⽆法知道案件的诉讼进程,⽆法在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请求。
假如审判机关不依法向被害⼈告知或及时告知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害⼈不仅⽆法维护⾃⼰的合法权益,⽽且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概不知,也⽆形中剥夺或延迟了被害⼈的申诉权利。
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该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一、权利告知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加强行政裁决权利告知成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权利告知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治思想的兴起。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权利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人权保护的需要。
权利告知制度是一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体现。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充分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有利于平衡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社会稳定的需要。
权利告知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减少行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预防不公正的裁决和执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权利告知的原则及具体内容权利告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知情权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全面、准确、清晰地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
2.参与权原则。
权利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参与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等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告知权利时,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和利益大小,都应当平等对待,确保公正和公平。
权利告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裁决的范围和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裁决的事项、范围和具体内容,以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裁决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裁决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3.申诉和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和救济的具体途径和规定,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制度与当事人权利

民事诉讼制度与当事人权利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制度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法律途径。
诉权的行使不仅使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还能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听证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独立且公正的判断。
这样的制度安排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民事诉讼制度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强制执行权。
当法院对某一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未履行判决的一方应当主动执行。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强制执行不仅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也保证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民事诉讼制度还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申请,确保当事人了解诉讼的进程和内容。
同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能够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保障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权利的合理限制。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公平和效益的平衡。
有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某些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
这是一种权利的合理权衡和权力的合理行使,但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制度与当事人权利息息相关,它为当事人提供了行使诉权、听证权、强制执行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机制。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婚姻中的知情权则是婚姻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之一。
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对财产情况的知情权、夫妻对家庭事务的知情权、夫妻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夫妻对婚姻状况变化的知情权。
本文将对这些方面逐一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
首先,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保护了知情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管理家庭。
因此,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这就要求夫妻之间共享财产的情况要保持知情权的平等和保密性,避免一方对财产状况的不知情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家庭事务的知情权。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
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家庭事务的发展,包括经济状况、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这就要求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及时沟通,共同参与家庭决策。
同时,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也涉及到家庭事务的讨论与协商,保障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
再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和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房产购置、贷款借款、子女教育等。
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和参与到这些决策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这就要求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共同商议,共同决策,避免一方在重大决策上独立行动,损害另一方的知情权,产生不信任和矛盾。
最后,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婚姻状况变化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不得有虐待、遗弃、欺诈或其他违背道德的行为。
如果一方对婚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与他人建立了婚外情,或者草率离婚等等,这就损害了对方的知情权。
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及时沟通,确保知情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体现了平等、公正和信任的原则。
只有通过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协商和共享,才能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维护夫妻双方的平等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叫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
消费者的知悉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消费者正确地消费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但是与其他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
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令自己满意的判断。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首先应行使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情况,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证。
这项权利行使和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在商品和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时,除说明真实情况外,还应做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禁止方法。
论当事人的知情权

论当事人的知情权作者:王宗凤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程序上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包含案件中断、中止、终结等法定事由应当享有的知晓、了解的权利。
文章在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含义、性质以及我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当事人知情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当事人;知情权;完善一、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知情权的含义及性质(一)含义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由于民事诉讼特殊的性质,有其特定的含义。
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包含案件中断、中止、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等程序上的事务应当享有的知晓、了解的权利”。
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特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客体是指能够纳入到当事人有权知悉、获取的诉讼范围之内的信息。
内容是指知情权的主体在各个诉讼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性质1. 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当事人诉诸法律就是期望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在最大限度内了解了诉讼的信息,才能充分的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获得诉讼的最大效益。
否则,当事人就会陷入一种相当被动的境地,不仅预期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其诉讼主体性也就更加无从谈起。
其次,当事人的知情权具有基础性。
一方面,当事人的知情权能派生出其他权利,如被告知的权利,查阅的权利,另一方面,知情权是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的活动,如果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辩驳理由不知情,就更谈不上进行攻击和防御。
最后,当事人的知情权具有普遍性,虽然各国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这一概念,但其内涵普遍内化于各项诉讼制度中。
行政执法中的当事人知情权保护

行政执法中的当事人知情权保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的定义、当事人知情权的内涵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纠正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便和损害。
因此,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事人的知情权,指的是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得与其案件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包括了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依据、程序、结果等各个方面的了解。
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到充分尊重。
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与他们案件有关的信息。
这可以通过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公布案件的办理进展、结果等方式实现。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应该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
在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案件的情况、处置方式等,接受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减少当事人的不便和损害,增加知情权的实质性保障。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不当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给予追究。
这样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可以提高当事人对知情权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能力。
只有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律师的答辩状是否允许当事人知道

律师的答辩状是否允许当事人知道在司法过程中,答辩状是律师代表当事人发表辩词、陈述观点的重要方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律师的答辩状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知道,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比较适合的观点。
首先,我们来分析律师的答辩状是否允许当事人知道的理由。
一方面,答辩状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他们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权了解这些内容以确保律师充分代表他们的利益。
此外,知晓答辩状的内容也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和辩护策略,提供更好的合作和协调。
另一方面,答辩状是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方式之一,是表达观点和策略的工具,因此,它也应当由律师自主处理,不必在一开始就让当事人了解其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律师的答辩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当事人知道。
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这一观点。
首先,当事人有知情权的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有权知悉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据和辩护意见,以便能更充分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自身权益的保护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一种律师表达辩护观点的重要形式,其内容无疑是当事人应当知晓的。
其次,律师的答辩状内容通常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
它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的影响,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等重大利益。
因此,当事人有权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证据的介绍以及针对对方的反驳策略等内容,以便能更好地向律师反馈信息,并共同制定更为合理的辩护和应对策略。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合理性。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律师应当有权在答辩状中自由表达他们的辩护观点,而不会受到当事人的限制或过多干涉。
因此,对答辩状内容的知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过多干涉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决策。
综上所述,在律师的答辩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知道,同时也应当保证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自由和独立。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
合同中的知情权保护

合同中的知情权保护合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知情权保护。
知情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关信息,并以自主、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
它在合同中的保护,旨在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进行自主选择,并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知情权保护,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知情权的定义与意义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协商时,有权了解与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等。
当事人具备知情权后,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从而在提供充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明智的决策。
知情权的保护在于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力平衡,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和不合法行为。
二、合同中的知情权保护原则在合同中,知情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披露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合同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和资质、交易标的的性质和数量、交易条件的约束和限制等。
披露的信息应当具备可理解性,不得故意隐瞒或歧义。
2. 自主选择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基于充分披露的信息,自主、自愿地作出决策。
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胁迫都是对知情权的侵犯。
法律应当确保当事人的选择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
3. 公正和公平原则:合同交易应当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
知情权的保护意味着交易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该平等地获得信息,并且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正、合理,不对某一方过于不利。
4. 保密原则:了解合同中保密信息的当事人应当对其内容予以保密。
当事人不能将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以免侵犯他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三、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知情权保护在合同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
以下是知情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1. 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知情权的保护能够确保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浅谈公众知情权

浅谈公众知情权前言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
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一公众知情权1.知情权的宪法依据知情权是一种信息自由权,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
[在宪法典和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内涵。
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项关于“言论自由”规定:“每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意见的权利并有权从一般的允许取得情报的来源不受阻碍地进行了解,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和电影进行报导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受检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知情权首先出现在属于非宪法范畴的普通法律中。
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属于民事知情权的消费者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此外,联邦德国还通过法院组织法、宪法法院法、行政法院法、等系列组织法的形式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在宪法没有直接确认知情权的国家,通常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自由法、隐私权法的形式确定知情权及其法律界限,如美、日、韩、澳大利亚等。
当然,各国还会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形式具体规定各类知情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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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知情权作者:王宗凤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程序上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包含案件中断、中止、终结等法定事由应当享有的知晓、了解的权利。
文章在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含义、性质以及我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当事人知情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当事人;知情权;完善一、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知情权的含义及性质(一)含义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由于民事诉讼特殊的性质,有其特定的含义。
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包含案件中断、中止、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等程序上的事务应当享有的知晓、了解的权利”。
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特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客体是指能够纳入到当事人有权知悉、获取的诉讼范围之内的信息。
内容是指知情权的主体在各个诉讼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性质1. 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当事人诉诸法律就是期望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在最大限度内了解了诉讼的信息,才能充分的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获得诉讼的最大效益。
否则,当事人就会陷入一种相当被动的境地,不仅预期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其诉讼主体性也就更加无从谈起。
其次,当事人的知情权具有基础性。
一方面,当事人的知情权能派生出其他权利,如被告知的权利,查阅的权利,另一方面,知情权是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的活动,如果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辩驳理由不知情,就更谈不上进行攻击和防御。
最后,当事人的知情权具有普遍性,虽然各国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这一概念,但其内涵普遍内化于各项诉讼制度中。
如证据公示制度、法官的释明义务等,都体现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精神。
2. 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得到充分实现,确保诉讼活动能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广泛的诉讼权利,比如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处分的权利等等。
在这些权利中,知情权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
因为当事人如果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不知道如何有效行使这些权利,再多的权利也只能成为空谈。
3. 它是当事人民事诉权所派生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称之为诉权,诉权是为实体权利寻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手段,但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必须通过当事人行使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来实现。
所有具体的诉讼权利都是从诉权派生出来的,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知情权不仅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且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础性和前提性诉讼权利。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现状(一)当事人的知情权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条文偏少,较零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并没有直接提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而是间接地、零散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128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不仅如此,相关法律中能引申为知情权涵义的条文也十分有限。
另外,和其他法律领域的知情权相比,如行政相对人的情权、股东知情权以及劳动者知情权的规定相比,民事诉讼相关立法以及学界对知情权的关注更是少之又少。
知情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在当前立法对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不够的情况下,更不用谈很好的实现其他诉讼权利,从而实现预期利益,从长远上看,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现有的零星分布的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和做法,有待形成系统化研究,并纳入到立法当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使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更加体系化和规范化。
(二)有关当事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缺乏操作性首先,在审前阶段,主要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的说明,证据的交换、答辩制度等。
在法官的告知义务方面,如前文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以及128条,从这些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该类关于法官告知义务的条文具有明显的宣示性,虽然规定了法官的告知义务,但未告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什么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因此只能流于形式,缺乏操作性。
另外,该第126条还规定可以口头告知,缺乏司法的严肃性,使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无据可查,从而更加流于形式。
关于证据交换,《证据若干规定》第37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可见,我国除了“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不要求强制进行证据交换,但是,这却会使双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无法据此对对方在正式庭审当中的行为形成一个大致的、合理的预期。
另外,何为“疑难复杂”缺乏具体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答辩制度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125条,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可见我国立法未规定强制答辩,这就容易使被告一方通过不答辩来隐瞒自己的诉讼态度,造成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从而在诉讼中进行突袭,严重影响双方对抗的公正性。
另外,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方面,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而并未规定具体应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哪些信息。
其次,在审理阶段,主要问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公开。
我国确立了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地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其对案件事实的暂时性认识和法律见解,并允许当事人就公开的心证再行补充资料或陈述意见以尽攻击防御之能事”。
根据《证据规定》第 35 条,从形式上可以说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公开法律见解的具体体现。
但是该条文过于笼统,未就法官公开心证的内容、时机、方式等,具体程序运作的问题上更是没有确立相应的规范,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官心证公开的可操作性。
只有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开心证,才能使当事人知悉那些影响自身权益实现的重要信息,从而才能积极主动地作出充分的声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证据和陈述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在裁判阶段,主要是判决书中裁判理由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该条文虽然明确规定判决书要写明判决理由,但是却没有涉及证据的采信及其理由,“换句话说,民诉法并没有要求判决书对争议事实与判决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作出一个严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与说明。
”因此,会使得当事人无法知道判决的依据所在,从而使判决书的说服力大大降低。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缺乏程序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但并未建立一种程序保护机制来充分的保障其程序权利的实现。
例如,当法官没有履行告知或释明义务,损害了其知情权并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时,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其权利,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完善(一)强制答辩制度前文以对我国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我国应规定强制答辩制度,特别要对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答辩的法律后果方面应有所明确。
即应该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的被告(包括二审中的被上诉人)怠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抗辩,并因此丧失答辩权利。
强制答辩制度使得答辩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更成为一项义务,从而促使被告积极的行使答辩权,使双方在庭审开始之前可以对对方当事人拥有的证据情况有个比较粗略的了解,进而才能为之后的诉讼活动做好防御准备。
(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法院依其享有的职权,将民事诉讼进行的全过程及产生的结果向当事人公开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信息,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是庭审前信息披露程序,即文书交换和证据开示程序。
此阶段法院应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诉答文书以及相应证据,从而够获得对方手中的诉讼信息,为之后案件争点的形成以及当事人攻防预先做好准备。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要确立法官的心证公开制度,法官应向当事人说明证据被采纳或排除的理由,使当事人真正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利,从而对裁判形成实质的影响。
最后,在裁判文书中对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情况及相应的推理过程要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内容阐述也要清楚明白,使当事人仅通过裁判文书就能够明确了解裁判结论得出的过程。
除此之外,法院还必须设置相应的裁判文书查阅程序,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公众随时查询。
另外,在审判人员的信息披露方面,立法应明确规定应该披露的个人信息,不仅要披露姓名、性别、籍贯;更要将有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主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告知于当事人。
(三)完善知情权的救济程序建立当事人异议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法官没有尽到告知职责或者释明职责,如果本次程序并未结束,有权向法官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质疑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即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有根据且能够推翻之前法院不当做法的,法院应改正程序上的错误。
若当事人质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也可以理由不当而驳回。
参考文献[1] 张纬武.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J].天府新论,2005 (11).[2] 孙永军.论法官心证公开的构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3] 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学评论,200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