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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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整案例分析
——葛兰素史克税案
背景介绍
葛兰素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以研究开发为基础的制药企业之一,在新药开发 技术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葛兰素公司的总部设在英国,以美国为业务营运 中心。葛兰素公司在世界39个国家拥有99个生产基地,产品远销191个国家 和地区,在全球拥有10万余名掌握专业技能的员工。 现在的葛兰素公司是由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两家公司强强联合,于2000 年12月成立的。葛兰素威康公司和史克必成公司均在英国。从功能上分析, 葛兰素英国母公司承担了研发职能,拥有葛兰素公司的传统医药产品的商标 及专利权。在20世纪70年代,葛兰素公司的前身葛兰素威康公司在美国成立 子公司GSK,主要负责装药、成品工作以及在美国市场上营销、分销传统医 药产品的功能。GSK从英国母公司处得到许可证,并向英国母公司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一开始为了使GSK盈利,特许权使用费率较低,1987年才根据独 立交易原则提高了特许权使用费率。GSK做了一些和产品有关的临床试验, 费用都从英国母公司处得到了补偿。所有的营销方案及计划都是由英国母公 司制定并且在其他市场使用过,然后才引入美国市பைடு நூலகம்的。合并前后葛兰素母 子公司各自的功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本案启示
2. 葛兰素史克案件中IRS强调了营销型无形 资产在创造利润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很多外 商投资企业与GSK的情况类似,将来开展反 避税工作时可以参考葛兰素史克案件做出更 大的转让定价调整。
本案启示
3. IRS对葛兰素史克案件运用了剩余利润 分割法,而我国应用的一般是成本加成法 或净利润法。事实上,如果外商投资企业 的产品最终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其营销活 动对无形资产有增值作用,所以运用剩余 利润分割法更加可行。
争论焦点
G SK是分销商还是全职子公司 G SK是研发型无形资产还是营销型无形资产 G SK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还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无形资 产) G SK是否存在APA歧视待遇
本案启示
1.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多为加工类型,我们 原先关注的更多是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对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重视不够,很少对无形 资产转让定价进行调查。葛兰素史克案件使 我们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了新的认识。
案例描述
1994年,葛兰素威康的美国子公司GSK向美国税务当局IRS提出预 约定价(APA)申请,但未获得批准。APA涉及母子公司之间利润的 分割,同样也涉及英、美两国税收利益的划分。1999 年12 月,英、 美两国税务当局就葛兰素威康公司进行双边磋商。2000年,葛兰素威 康公司和史克必成公司合并。合并后,GSK发现IRS在拒绝自己提出 的APA申请的同时,接受了当时的竞争对手史克必成的美国子公司的 APA 申请,并达成协议。GSK认为相对竞争对手而言自己多缴纳了税, 并多承担了风险,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受到了不公平待遇。2004 年1月,英、美双方税务当局谈判破裂。IRS认为GSK与其英国母公司 之间存在转让定价问题,把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英国,因此,向GSK 发出了欠税追缴通知单,涉税调整年度为1989~2005年。同年4月, GSK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2005年4月又提起第二次诉讼。经过激 烈的争论,2006年9 月11日,IRS与GSK达成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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