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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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2]246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
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2〕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市人防办、市老龄办、人行莆田中心支行2012年12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按人口规模测算,全市需新增460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920张以上)。

上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任务,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到“十二五”末,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县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二、明确分类
(一)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二)根据接收入住老年人的类型,养老机构分为普通型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两类。

普通型养老机构是指以接收自理及半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机构。

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养、护、医结合,且接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临终关怀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机构。

三、规范管理
(一)设置要求。

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民办养老机构。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结合实施城乡规划,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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