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通知-珠建城[2008]28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通知
(珠建城〔2008〕2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城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桥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建建函[2007]470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市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落实城市桥梁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城市桥梁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各区对本辖区桥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查、检测和病害整治。

(二)各区对本辖区桥梁要摸清家底、理清权属、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养护单位,做到每座桥有人管养。

二、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
(一)市市政管理处对各区现已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抓好以下工作:
1、每年完成一次常规检测,按照BCI体系对每座桥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分级。

2、制定桥梁的结构检测、特殊检测、荷载试验检测采用的测试技术与组织方案上报市建设局批准。

3、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市建设局。

4、根据省建设厅提供的软件系统,在省网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充实补充有关技术管理内容,建
立全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5、对城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城市主干道和城市跨江大桥等重点城市桥梁建立桥梁健康监测和预警系统,有需要的可实施实时监控。

(二)桥梁养护单位对现已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抓好以下工作:
1、于2008年3月底前,将每座桥梁养护责任人名单、联系电话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

备案以后,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送市市政管理处变更备案。

2、根据每座桥梁的巡检周期进行日常巡检,认真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附录A)和《桥梁维修记录卡》(附录B表B-4),提出评价意见。

巡检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维护措施,并立即上报区城管局(建设局)和市市政管理处。

3、每座桥梁养护档案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

备案以后,发生变更也应及时送市市政管理处变更备案。

4、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一桥一档”的工作,将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

(三)于2008年6月底前,各区将编制本级城市桥梁的应急预案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落实稳定的应急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准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应急物资。

(四)市、区城建档案部门以及各桥梁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桥梁养护单位完善每座桥梁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城市桥梁的移交接管
(一)城市桥梁移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已经有建设项目档案手续;
3、已经到保修期限;
4、有满足养护需要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5、已经确定养护单位;
6、已经落实养护经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完成上述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珠海市城市桥梁移交协议书》,送市市政管理处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复。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给养护单位。

(四)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桥梁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

(五)城市桥梁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养护单位必须接管。

对城市桥梁尚未能通过移交接管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责任。

(六)城市桥梁移交可进行招标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养护,对重点城市桥梁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养护。

(七)由桥梁养护单位现场校核建设单位填写的《城市桥梁资料卡》(附录B)和《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附录C),并接受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城管局(建设局)积极协助市建设局对全市城市桥梁养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市建设局委托市市政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监督管理,每年6月和12月对城市桥梁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市市政管理处和区城管局(建设局)监督检查验收结果划拨养护经费。

(三)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城市桥梁工程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该项工程属区立项的,由区城管局(建设局)协调、确认;属市立项的,由市建设局协调、确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