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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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采样、验收、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包覆 Coated
将改性助剂均匀地包裹、吸附、接枝到炭黑聚集体表面。
透光率 light transmittance
使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测得的透过炭黑分散液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的百分比。
3.3
透光率T light transmittance quiet afterwards 24h
炭黑与水质量比为1:2000的分散液静置24 h后测得的透光率。
3.4
超水分散性炭黑 carbon black super dispersible in water
在水中具有较强的自分散性,透光率T<3%的炭黑。
注: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可用于水性涂料、油墨、色浆、塑胶的着色和补强,特别适合水泥、造纸等行业的使用要求。
3 分类及命名
4.1 命名
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用四字符命名。
第一个符号是英文字母“C”或“F”,表示基础炭黑的生产工艺,“C”表示接触法工艺,是英文channel的缩写,“F”表示炉法工艺,是英文furnace的缩写;第二个字符是一个数字“1”或“3”以及“6”,表示基础炭黑的类别,“1”表示高色素,“3”表示中色素,“6”表示普通色素;第三个字符是英文字母“S”,表示超级水分散性,是英文super dispersible in water的缩写;第四个字符是数字“0”或“3”,“0”表示产品透光率T等于0,“3”表示产品透光率T不大于3%。
例:C1S0 表示基础炭黑为接触法高色素、产品透光率T等于零的包覆性超水分散性炭黑。
C 1 S 0
T为0
表示超级水分散性
表示高色素
表示接触法
4 技术要求
所有产品应无杂质。
所有产品45 µm筛余物应不大于500 mg/kg。
所有产品pH值应为2.0~9.0。
其它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其它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试样在测定前,除杂质检查外,均应通过850 µm筛。
加热减量按GB/T 3780.8进行试验。
灰分按GB/T 3780.10进行试验。
杂质按GB/T 3780.12进行试验。
45 µm筛余物按GB/T 3780.21进行试验(若炭黑不易通过45 µm筛,称样量可以称取20 g)。
pH值按GB/T 3780.7进行试验。
吸油值按GB/T 3780.2进行试验。
挥发分按GB/T 7047 进行试验。
黑度按GB/T 7048 进行试验。
着色力按GB/T 3780.6进行试验。
流动度按GB/T 7052 进行试验。
总比表面积按GB/T 10722 进行试验。
透光率T按GB/T XXXXX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老产品转产生产;
b)生产中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周期进行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d)产品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吸油值、着色力、加热减量、黑度、流动度、45 µm 筛余物、杂质、透光率T。
7 采样
采样工具
7.1.1 不锈钢采样勺。
7.1.2 采样管
材质为不锈钢,示意图见图1。
单位为毫米
图1 采样管示意图
采样单元
7.1.3 按表2规定的采样袋数在总体物料中随机地选出采样袋。
7.1.4 每个采样袋中各取一等份进行混合。
7.1.5 混合后的炭黑试样质量应在 500 g 以上(包括保留样)。
表2 采样单元
采样方法
7.1.6 A法(仲裁方法)
将炭黑包装袋需要割开取样的部位清扫干净,割一略小于取样管外径的十字形小口,并压上密封板。
将采样管斜口端向上插到所需处,使炭黑试样从管口流出,用合适的容器收集,取足数量后,用合适的材料、方法封闭取样口。
7.1.7 B法
拆开炭黑包装袋的缝口,用采样勺扒开袋口中心处,在深约100 mm 处采样,取样后将包装袋口缝合。
样品标签
样品盛入容器后随即在容器外壁上贴上标签,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a)样品名称及编号;
b)总体物料批号及数量;
c)生产单位;
d)样品量;
e)采样地点;
f)采样日期;
g)采样者。
样品的保存
7.1.8 样品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样品室内。
7.1.9 样品有效贮存期为 6个月。
8 验收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产品验收按出厂检验规定进行。
有一项指标未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应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一个集装单元或一个批次应附一份合格证。
验收期限为产品到达收货方的 30 d内。
当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由供需双方共同采样并签封,送或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仲裁。
9 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
按 GB/T 7044-2013中第 6 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