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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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食品安全,是指在农村地区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五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
售的相关规定,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食品;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
第九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农
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及时报告农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五章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村民对农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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