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交通大学终止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举办技术管理硕士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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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交通大学终止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举办技术管理硕士项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1.11
•【字号】沪教委外[2006]5号
•【施行日期】2006.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交通大学终止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举办技术管理硕士项目的批复
(沪教委外[2006]5号)
上海交通大学:
你校《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撤销与香港技术大学合作举办MTM(技术管理硕士)项目的请示》(沪交(外)〔2005〕136号)收悉。

鉴于双方合作举办的项目在试办一期后收支难以平衡,2002年所招学生已于2004年3月如期完成全部课程,及合作双方协商决定撤销该项目的情况,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举办技术管理硕士课程的申请。

请你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市教委。

特此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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