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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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血浆
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6 血浆
7 血浆 8 血浆 9 血浆
1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血液制品管理条 、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例》第十六条 19、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 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例》第十七条 20、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 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
1 血浆
2 血浆
3 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4 血浆
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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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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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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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血液制品管理条 、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例》第十六条 19、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 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例》第十七条 20、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 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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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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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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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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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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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血液制品管理条 、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例》第十六条 19、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 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例》第十七条 20、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 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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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血液制品管理条 、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例》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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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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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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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血液制品管理条 、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例》第十六条 19、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 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例》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5 血浆
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5 血浆
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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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5 血浆
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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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行政
序号 专业 案由 违法依据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 浆活动; 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 《血液制品管理条 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例》第五条 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4、血站从业人员应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 员岗位培训考核通过的《岗位培训证书》。 5、X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血 站体检工作并出具体检结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6、XXX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采血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 7、XXX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从事HIV检验工作。 8、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9、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 屏蔽、淘汰制度; 10、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 落实; 11、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5 血浆
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5 血浆
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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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 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 无 体进行检测。 15、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证》者的血浆; 例》第十二条第一 16、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款; 1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1 血浆
2 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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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条、三十 一条、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4 血浆
12、采血浆前,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 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13、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 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 款;《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