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涵文、邓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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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涵文、邓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22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利建夏英姿曹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涵文;邓克强
【当事人】肖涵文邓克强
【当事人-个人】肖涵文邓克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肖涵文
【被告】邓克强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上诉人肖涵文对借款金额和借条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即使邓克强是将借款交付给了肖涵文的弟弟肖书弟,肖涵文代其弟弟偿还的承诺以及出具借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肖涵文是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其弟弟肖书弟只是代其接受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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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肖涵文对借款金额和借条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即使邓克强是将借款交付给了肖涵文的弟弟肖书弟,肖涵文代其弟弟偿还的承诺以及出具借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肖涵文是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其弟弟肖书弟只是代其接受借款。

肖涵文上诉主张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上诉人肖涵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肖涵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23: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通过原告邓克强的同学刘建福介绍认识,2019年10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4月份还款15000元,剩余15000元到中秋节之前还清。

并约定,如有违约肖涵文按3分利息付给邓克强(连本带利),刘建福作为证明人亦在借条上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开始承诺还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和不接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肖涵文向原告邓克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邓克强要求被告肖涵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虽约定了月利息3分,但原告仅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
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肖涵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肖涵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克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期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肖涵文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肖涵文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元不是事实事实是上诉人的弟弟肖书弟于2016年9月向刘建福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6分2018年因肖书弟无力偿还如此高额的利息上诉人向刘建福承诺由上诉人替肖书弟来偿还上诉人一直还2019年7月2020年3月份的一天刘建福带着被上诉人来到上诉人的家中说他借给肖书弟的30000元钱是从被上诉人处借来的要求上诉人写张30000元的借条给被上诉人借条是由被上诉人书写上诉人在借款人签了名字2020年4月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款5000元借条上的时间是2019年10月12日而这一天上诉人一直在天津公司里上班有单位证明可以做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肖涵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肖涵文、邓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民终22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涵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通元(特别授权),溆浦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肖涵文因与被上诉人邓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
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夏英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通过原告邓克强的同学刘建福介绍认识,2019年10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4月份还款15000元,剩余15000元到中秋节之前还清。

并约定,如有违约肖涵文按3分利息付给邓克强(连本带利),刘建福作为证明人亦在借条上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开始承诺还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和不接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肖涵文向原告邓克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邓克强要求被告肖涵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虽约定了月利息3分,但原告仅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
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肖涵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肖涵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克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期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肖涵文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肖涵文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元不是事实,事实是上诉人的弟弟肖书弟于2016年9月向刘建福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6分,2018年因肖书弟无力偿还如此高额的利息,上诉人向刘建福承诺由上诉人替肖书弟来偿还,上诉人一直还2019年7月,2020年3月份的一天,刘建福带着被上诉人来到上诉人的家中,说他借给肖书弟的30000元钱是从被上诉人处借来的,要求上诉人写张30000元的借条给被上诉人,借条是由被上诉人书写上诉人在借款人签了名字,2020年4月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款5000元,借条上的时间是2019年10月12日,而这一天上诉人一直在天津公司里上班,有单位证明可以做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邓克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肖涵文未提交证据。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邓克强提交一份邓克强与肖涵文(备注为肖时第哥哥)电话录
音证据,拟证明条子是肖涵文打的。

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未予质证。

本院认证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肖涵文对借款金额和借条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即使邓克强是将借款交付给了肖涵文的弟弟肖书弟,肖涵文代其弟弟偿还的承诺以及出具借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肖涵文是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其弟弟肖书弟只是代其接受借款。

肖涵文上诉主张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上诉人肖涵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肖涵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夏英姿
审判员曹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利文
书记员张妍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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