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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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企业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文/刚刚开发伟江
一、存在问题(一)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如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上,对“三资”企业占地免税,其它企业占地征税;在契税上,对个人、私营企业发生产权交易的产权承受人征收契税,而对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免税。

笔者认为,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它企业和“三资企业”在基本税收政策上应享受同等待遇,二者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平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不利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同步发展。

(二)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主要是:1、税负偏轻。

我国的农业税计税基础是建国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的,存在着普遍偏低的问题。

以山西省芮城县为例,“查田定产”时确定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68公斤,而现在实际常年产量达209公斤,计税常年产量仅占实际产量的33%,二者差距悬殊,失去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

笔者认为,随着生产水平的发展,应相应调整计税常年产量,使计税常年产量占到实际产量的70%左右,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

在耕地占用税上,实际征收额在非农业建设征地总费用中占的比重偏小。

按照山西省政府核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3.5元/平方米,只占到实际非农业建设征用耕地平均总费用28元/平方米的12%。

税负过轻,弱化了税收职能。

2、征税范围窄。

如耕地占用税,只对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税,对占用宜耕、宜农、宜荒地、弃耕、撂荒三年以上的耕地不征税,使待开发的农用土地资源被大量占用而得不到补偿,造成农业生产的后续资源匮乏。

另一方面减免税范围过宽。

如契税中,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购买房屋、购买商品房或集资建房,均免征契税。

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产权属出资者个人所有、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规定的面积内,可每户免征契校,更不包括私立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情况的校办企业: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含外国资本)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这些企业,都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客观存在的。

它们与社会企业相比较,既有不同的一面,又有相同的一面。

一方面,它们与学校联系密切。

有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上与原来的依附主体尚未完全理顺关系但却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的有偿使用了学校的资金、技术、资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有的只是学校作为投资者之一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分配,等等。

应当指出,即便这些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过公司化改造,但要真正割裂开它们与学校的联系,尚需法律上的进一步完善和一段时间。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又基本上具备了这样的条件:符合企业设立的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并拥有一定数量可以自主支配的营运资金;参与市场竞争并享有企业权利和承担企业义务;独立建立帐簿,计算盈亏,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等。

它们与社会企业一样,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可为其投资主体,应当享有投资者必需的权利,但是企业已不再是这些单位这些部门的附属物,而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前提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为此,它们就必须对国家、对社会承担起企业应尽的义务。

依照所得税法,这些企业被界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就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履行其纳税义务。

应当看到,负有纳税义务的校办企业,与绝大多数的社会企业相比,存在着纳税历史较短,会计乃至企业管理的水平较低,核算体系不健全,市场适应性较差等诸方面的困难。

但是既然走向社会面向市场,校办企业要生存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摆脱以往的非市场经济观念的沉重影响,尽快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会计水平,完善核算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责编
江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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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名言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
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德谟克
里特税一次;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规定的住房面积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一次免征契税。

笔者认为,为支持商品房制度改革,对上述“集资”建房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减征契税,不应全免。

(三)现行农业税收状况不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需要。

新税制要求税收征管逐步实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代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征管模式,使税收征管向电算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农业税收征管要达到这个要求还比较困难。

主要是:1、农业税收纳税人具有广泛性和多层次性,整体素质差。

以芮城县为例,全县缴纳农业税户数有8万多户,特产税纳税户数1996年达4万多户,其课税对象决定了纳税人99%的在农村。

由于广大农民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这些情况决定了他们在接受各种文化、科技教育,执行国家政策,理解税收法规等方面差异较大。

从普遍意义讲,整体素质差,纳税意识弱。

2、农业税收计税依据具有不确定性,有税无粮矛盾较为突出。

笔者在芮城县调查了解到,自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仅农村居民宅基批3占5(分)一项,按批准占用核减计税面积1771.21亩,实际少核减计税面积1180亩;县乡级公路扩宽及乡(镇)新扩道路,据初步统计,占用耕地也在2.6万余亩以上,由此带来的实有耕地面积小于计税面积达3万余亩。

按芮城县农业税亩均税额14元计算,全县30万农村人口多负担农业税42万元,人均不该负担的农业税为
1.4元。

3、征管手段使用具有局限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农业税收除耕地占用税外,所有的纳税户不可能欠缴税款额在1万元以上。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农业税收制度及征管办法应在遵循“统一税收,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原则的基础上,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环境、税收权限等方面进行,以增强可操作性和实际约束力。

二、建议措施(一)建立切合实际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

在县级地税机构内部组建农业税收征管分局,调整农业税收机构、职能和人员,以适应农业税收征管面对千家万户、情况复杂的特点。

(二)制定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强化执法手段。

参照《税收征管法》,根据农业税收的特点,尽快制定适合农业税收征管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向法制化轨道迈进。

(三)修订特产税征管办法,使基层人员实际操作与具体规定相吻合。

按照《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办法》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特产税,收获的当天为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但执行起来,果农会以“我的苹果没有销售,你们怎样确定我的实际收入”为理由拒缴税款,致使欠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基层人员在征收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笔者建议修改《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使实际操作和具体规定相吻合。

(四)尽快制定农业税负担调整方案,切实解决“有税无粮”的问题。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实有耕地面积,但由于目前计税面积和实有耕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有粮无税、有税无粮的现象。

现急需上级部门尽快制订出农业税负担调整方案,由地税、农业、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彻底查清计税面积,对原“查田定产”时确定的计税面积进行调整。

(五)实行费改税,解决农村诸多收费制度不健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经对芮城县汉渡乡1996年农村居民税费负担的调查,该乡人均农业税负担29元,而乡筹款、村提留和其它摊派的费用人均负担130元,是农业税负担的4.3倍。

笔者认为应合理、科学地核定农村各项收费标准及项目,将其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并以农业税附加的形式进行征集,由财政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并监督拨付使用,使农民缴纳农业税后再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样可解决一直困扰各级政府的农民负担不合理问题,以及费当税影响农业税收征管的问题,也可促进各级政府对农村收费的控制和管理,增强对农业税收的重视和支持。

(作者单位:山西省芮城县地税局)责编:海金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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