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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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11
•【字号】鞍政办发[2003]52号
•【施行日期】2003.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是鞍山市政府的法律服务组织,负责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及办理其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制办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协调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可参与和办理下列涉及法律事务:
(一)对涉及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进行决策前法律咨询、分析和论证,并提出建议;
(二)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市政府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活动,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市政府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市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处的职责:
(一)协调、组织、联络法律顾问向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提供书面和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二)了解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并按程序逐级向领导汇报;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处理市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时,市政府领导通过法律顾问处或直接
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向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由法律顾问处送市政府
领导,并予存档。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应由法律顾问处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记录,以备查。

第七条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市政府下列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
(三)市政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情况的会议或有关的信息发布会;
(四)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八条法律顾问可根据需要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如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散发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名片。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活动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证件和介绍信等,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因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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