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河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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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积极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 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 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将进城农民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 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落户条件
(三)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 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 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 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十九)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二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 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教学、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 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 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 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总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派出所: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凡在城市、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

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

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

2019年洛阳户籍办理制度新政策word版本 (6页)

2019年洛阳户籍办理制度新政策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洛阳户籍办理制度新政策洛阳户籍办理制度新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一)出生登记1、计划内婴儿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

2、计划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2)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单亲家庭出具父亲或母亲户口本、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4)单位或居(村)委会计生部门证明;(5)派出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1)收养未入户子女的,所需材料: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的,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4、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所需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入户通知单;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5、新生儿自立户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新生儿可单独立户。

所需材料: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户通知单;入户地址。

6、超过7岁未入户的超过7岁未入户的,在补录程序中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符合其出生申报类型的其他材料。

7、注意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1998年7月22日以后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1号二000年三月十日)为切实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步伐,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

加快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将有力地推动小城镇和城市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广泛吸纳人才,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抓紧组织实施。

二、全面开展县级以下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一)在全省的县级市(行署所在市除外)、县城的城区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全面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不受“农转非”转户指标和居住时间限制,可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4、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已被征用,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农民以及过去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5、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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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河南统一城乡户口统一居民户口好处-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河南统一城乡户口统一居民户口好处河南统一居民户口统一城乡户口河南统一居民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的好处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读河南大学中原发展研究院院长耿明斋认为,省会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使得在郑州稳定居住和工作的人群,可以真正内化为郑州的市民。

落户之后,就能和郑州市民一样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耿明斋称,我们一直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实这不只是一个市域内的均等化,还包括城乡之间的均等化。

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在城市户籍的含金量已经大大降低,和乡村户籍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异。

“现在主要的问题不在于‘进入’的障碍,而在于‘出去’的障碍。

”耿明斋说,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实际的占有者是农户,农民可以进城,但他不愿意把户籍迁出去,因为这和土地的利益挂钩。

耿明斋认为,下一步促进农民流动的办法,应该是把户籍和农民的土地利益分离开来,这样才能推动农民快速进城。

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意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解读。

河南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河南户籍改革制度新政策.doc

河南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河南户籍改革制度新政策.doc

2018年河南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河南户籍改革制度新政策2018年河南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河南户籍改革制度新政策河南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河南户籍改革制度新政策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已出。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

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已出,你又知道哪几种情况无房也可落户吗?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

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

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河南户籍改革能否闯出一条新路

河南户籍改革能否闯出一条新路

河南户籍改革能否闯出一条新路作者:佚名来源:《决策探索》2014年第22期相对于单一城市的户改而言,河南以省为单位的户改引人瞩目。

河南规划,到2020年,将努力实现1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这个目标和任务并不轻,如何实现如此庞大的人群在城镇落户,绝非易事。

从此前一些省市的户改经历来看,为了实现人口和土地的城镇化,出现了一些强制农民转户、侵占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

对此,河南的户改意见专门作了规定,要防止出现这个情况。

未雨绸缪是对的,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个过程中,农民进城是相当理性的。

特别是在对土地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农民获得了反哺的当下,以交出土地权益为代价转户,农民也有自己的忖量。

取消农业和非农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类似的做法在好几个省市都已经施行。

无一例外,都只是名称上的统一而已,事实上的户籍权益依旧不均等。

农民不会因为表面上获得了统一的户口性质,在不放弃土地权益的基础上,自动在工作、居住的城镇,享有相应的各类福利和保障。

当然,简单要求放开户口,推进户籍权益均等化,这句话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却需要真金白银。

特别是在大城市放开户口,确实会造成教育、医疗等配套不足、紧张的局面。

凡事都有一个过程,通过居住证等方式来调节,通过一定的时间来解决以上问题是个办法。

河南准备这么做,很多地方也是在这么做。

对于大城市而言,推行居住证可能算是权宜之计,但对于中小城市而言,意义恐怕并不大。

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便选择在家乡县城或者地级市购房,其购房之后很多也不急于落户。

因为如果不是上学等方面的需要,中小城市那一纸户口没有多大用,反倒是落户之后,未来的土地权益可能就没有。

所以我们看到,目前大部分中小城市的户籍政策其实已经很宽松,但户籍吸引力不大。

也正是因为类似及其他原因,中国大部分城市和省份的户籍城镇化率偏低。

简单而言,户改应有的放矢,区分大中城市的户改方法。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16〕265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6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7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豫公通〔2019〕177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助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我市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城镇范围概念:市、县主城区;市、县城乡结合区;乡、镇中心区。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入户1、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1)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具备居住条件),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的原件;(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3)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办理购房落户手续时,如购房人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场受理;如购房人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但能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且该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如提交在该房屋居住的水、电、气、暖等交费凭据之一)的应当场受理。

2、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申请并居住在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政府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3、郑州“户籍新政”

3、郑州“户籍新政”

案例三:郑州“户籍新政”2001年11月1日,郑州市在河南省范围内率先推行以"降低入户门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制度改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2001] 13号文件发布,规定从当天起,亲属投靠、新生儿入户、购房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工作入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成建制迁入户等七种情况可以办理郑州市区户口。

这个被媒体称作郑州的"户籍新政",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城市规模,拉大城市框架,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郑州城市品位,成为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

" 2003年8月,郑州市又出台了一个更优惠的政策。

市政府[2003]19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8月22日开始,郑州市将取消现行的"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

同时规定了更加宽泛的入户政策,其中"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将郑州市区户口门槛彻底打破。

应该说是开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先河。

但是到了2004年8月20日,郑州市发出通知,暂停从2003年8月起执行的以“投亲靠友”为代表的“户籍新政”,执行以前的老标准:只有与户主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人员才能迁转户口。

暂停的目的是“暂缓人口激增带来的城市压力”。

因为人口的迅速增加,带来的是城市交通的拥挤,教育资源发生急剧紧张,与此同时出现的还有社会保障部门压力大增,社会治安压力增大,医疗资源相对紧张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如引发了区域性的教育供求矛盾突出。

2003年8月份郑州市户籍管理改革后,到年底的4个月中从外地迁往郑州市的8.9万人中,适龄学生就有2.5万人(《大河报》2004年10月12日)。

河南户口新实施方案

河南户口新实施方案

河南户口新实施方案
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布了新的户口实施方案,对河南省户口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对河南户口新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政策内容。

首先,本次新实施方案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可以向城镇户口转移,转移条件更加宽松,为农村人口提供了更多的城镇发展机会。

同时,对于城镇户口迁移到其他城镇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简化了迁移手续,减少了迁移障碍,为城镇人口的流动提供了更多便利。

其次,新实施方案对户口政策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取消了一些原有的户口限制条件,如取消了对户口迁移的年龄限制,取消了对户口迁移理由的审批要求等。

这些调整为人们的户口迁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户口政策的优惠。

此外,新实施方案还对户口政策的服务流程进行了优化。

根据新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户口迁移的服务指导,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为人们提供更加高效的户口服务。

同时,还将加强对户口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更多人了解到新政策的内容和优惠政策,为人们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

总的来说,河南户口新实施方案的发布,为人们的户口迁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引领下,河南的户口政策将会不断完善,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新政策内容,积极参与户口迁移,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让我们共同期待河南的未来,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和落实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是扩大城市规模、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理迁入郑州市户口的政策规定(一)亲属投靠1.夫妻分居三年以上,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准予迁入。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准予迁入。

3.我市居民的子女,户口在外地,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年龄可放宽到18周岁),准予迁入。

(二)新生儿入户我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可随父随母自愿入户。

其中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可直接办理入户,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婴儿,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定后办理入户。

(三)购房入户外地公民在我市市区购买房屋,建筑面积达56平方米以上的,其本人和直系亲属(下同)准予迁入2人,达9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3人,达12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4人,达15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5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豫政办[2014]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一
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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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郑公通〔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公通〔2023〕253号各分县(市、区)局,局直各单位:《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进一步放宽郑州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方案》《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郑州市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行动计划方案》《2022年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社会性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分布。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用范围: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一)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坚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郑州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探索新路子

坚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郑州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探索新路子

坚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郑州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探索新路子2019年7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

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郑州市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在积极地参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开辟新的道路。

2023年,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增长的持续快速发展,郑州市已经脱胎换骨,焕发出勃勃生机,成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现代化领域实现高水平的城市。

一、政治现代化在政治现代化方面,郑州市已经实现民主参与、法治领先等方面的目标,政治生态环境逐渐优化。

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郑州市原本的户籍制度被重构,户籍管理更加高效、便捷,城市内居民之间在享受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权益的同时,也开始享受到更多的政治和民主权利。

在行政审批方面,郑州市早就实现了“一网通办”的目标,居民可以通过一个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省时又省力。

二、经济现代化在经济现代化方面,郑州市积极扶持新兴产业,包括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方向,并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企业进入市场。

截至2023年,以郑州为中心的中部地区大型企业已经超过2000家,其中,有一大批知名企业已在全球排名榜上崭露头角。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郑州市贫富差距逐渐减小,日渐强大的民生保障体系,已经实现众多人的小康梦想。

三、文化现代化文化是一个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郑州市也在大力推动文化现代化。

历经数年的墨西哥地铁、纽约时代广场等跨国墙的涂鸦、艺术村的集聚,艺手艺程、陶艺器、室内文化艺术馆、翔实彩中南等传统文化新锐的推动下,郑州市逐渐打破了艺术与文化的壁垒,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氛围,吸引了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游客前来品味和沉淀。

四、社会现代化在社会现代化方面,随着户籍改革的不断深入,郑州市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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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河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河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河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河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河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自愿、分类。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

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人员的落户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

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

到2020年,努力实现1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重点提高县及县以下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城市可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

(七)合理确定省会城市落户条件。

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

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九)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

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

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

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

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

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

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十三)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

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

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十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技能培训服务力度。

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市、县级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十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六)建立居住证制度。

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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