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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8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得悉,陕西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根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展调整提高。

这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陕西省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实行“三结合”的方法。

一是定额调整,重点表达社会公平。

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开展成果。

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表达效率因素。

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缺乏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xx年末月平均根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是适当倾斜。

首先,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表达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

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根底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到达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到达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到达每人每月107元。

其次,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据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根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

这些机构所属的人员构成较为稳定,工作性质相对固定,因此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特殊的需求。

本文将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普通企业,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实施的。

该法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员工提供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障。

这个制度具体的运行和实施方式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都需要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细化和实施。

因此,在不同的地方和单位,该制度的实施细节有所不同。

然而,在全国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首先就是资金缺口和风险分摊问题。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来源较为单一,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问题。

因此,如果养老保险的统筹部门不能及时承担或分摊风险,那么一旦发生退休员工过多或是其他原因的资金短缺,就会对整个养老体系产生重大的威胁。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金标准普遍较低。

这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养老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员工在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然而,由于资金缺口等综合因素,很多地方和单位都无法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险福利。

与此相应,如何提高养老金标准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议题。

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一、实行集中统筹。

这种改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更加集中和全面的统筹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的足额性和及时性。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保障退休员工的合理权益,也能够避免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和分散的风险。

二、改革养老金计算和发放方式。

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两部分,这种方式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是由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解读信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西安退休政策

西安退休政策

西安退休政策西安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美丽的风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西安的退休政策内容和相关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了解西安退休政策的全面了解。

一、退休年龄根据西安市的退休政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但有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根据工作性质可以提前退休。

此外,根据个人的意愿和能力,也可以选择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二、退休待遇西安市的退休待遇采取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和缴纳养老金的金额来确定的。

职工在退休前需要根据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退休优惠政策,比如医疗保障,交通优惠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待遇。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退休福利除了退休金的待遇,西安市还提供了其他的退休福利,旨在关心和照顾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

比如,西安市设立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此外,还有各种社区活动和培训课程供退休人员参与,以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四、退休政策的发展和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改革。

西安市政府积极推动退休政策的创新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政府还致力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未来,西安市的退休政策将继续根据社会变化和行业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关爱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和生活环境。

结语西安市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待遇。

政府不断努力完善退休政策,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相信在未来,西安市将继续提供更好的退休政策,为退休人员创造更加优渥的生活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

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都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保障金。

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旨在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包括了统一启用个人账户管理制度,规范了养老金的缴费和计算方法,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是实行按月计发养老金。

养老金按月计发,能够让退休人员更好地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福利,提高养老保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维护退休人员的权益。

同时,按月计发养老金也对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要求侧重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政策的延续性是指保障制度的长远稳定性和持久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不应该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出现悬而未决的情况。

政策的稳定性则意味着养老保障政策不应该轻易变更,应该保持连续性和可靠性。

此外,政策的稳定性还需要在确保政策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以满足参保人员的养老需求。

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同合作。

养老保险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制定,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以协调政策和资源,保证政策的顺畅实施。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特别是需要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

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多地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长沙据悉,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10元。

西安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doc

西安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doc

2019年西安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西安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更新:2018-11-02 12:24:00西安市养老金上涨最新消息,昨天,全国政协举行“惠及民生共享发展”记者会今年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虽然实现了十二连增,却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委员胡晓义表示,财政预算收入增长同比降低、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等五项因素,确定了今年西安市养老金待遇调整水平。

西安市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近日,《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

该预算报告提出,自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根据预算报告,这一调整是基于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素。

此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的700多元提高到了的2200多元。

西安市养老金6.5%幅度是否合理?公开资料显示,此前11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以每年至少10%的增幅上调。

这是涨幅定为6.5%,是否合理?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养老金此前连续多年上调10%,一是因为养老金起点较低,二是因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养老金涨幅要高于物价涨幅,但不宜长期超过工资增幅,只要在两者之间,都是合理的。

衡量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通行的指标是“养老金替代率(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之比)”。

国际经验显示,当养老金替代率达到70%左右时,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在职时大体相当,而低于50%时生活质量则明显下降。

陕西省机关养老与城职养老转移接续操作手册

陕西省机关养老与城职养老转移接续操作手册

陕西省机关养老与城职养老转移接续操作手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功能说明 (3)二、业务流程图 (3)三、操作指南 (4)➢ 省内转移 (4)1. 城职养老(转出)转机关养老(转入) (4)2. 机关养老(转出)转城职养老(转入) (12)➢ 跨省转移 (17)3. 省外城职养老、机关养老(转出)转机关养老(转入) (17)4. 机关养老(转出)转省外城职养老、机关养老(转入) (22)一、功能说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的要求,在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扩建机关保转移功能,支持机关保转移电子化流程。

省内转移平台搭建完成后,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二、业务流程图图 1 业务流程图三、操作指南➢省内转移1.城职养老(转出)转机关养老(转入)1.1城职养老转出参保人员向机关养老参保单位提供《参保缴费凭证》;1.2 机关养老参保单位于【机关养老网上经办系统】办理以下操作:1.2.1 公共业务管理——>>人员参保管理——>>人员增员图 2 人员增员1.2.2 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示:如转移人员已存在机关养老系统,此操作可忽略,直接办理联系函打印业务。

图 3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1.2.3 养老保险转移——>>打印联系函1.2.4 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上传图 4 打印联系函、联系函上传1.3 城职养老经办人员进行联系函下载,身份证号必输,此处可以对数据发送方业务进行撤销处理,撤销已上传未下载的联系函图 5 城职养老联系函1.4城职养老经办人员接收联系函1.5 城职养老经办人员于跨数据中心转移,办理转出图 6 城职养老转出1.6 城职养老经办人员上传信息表图7 城职养老信息表上传1.7 机关养老参保单位下载信息表办理转入业务经办顺序: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下载养老保险转移——>>人员转入图8 机关养老信息表下载、人员转入1.8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所在地养老经办机构经办人于机关养老中心端系统办理人员转入审核相关业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
缴费比例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16
【摘要】为了加快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陕政发[1995]72号文件)规定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从5%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相应从25%降低为2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7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2%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含奖金、津贴及补贴等收入)时代扣,按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指定的帐户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对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记入比例作相应调整。

从今年7月份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包括:【总页数】1页(P28-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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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方案的发布。

这一系列举措旨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

首先,人社部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标。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问题。

为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改善基金运营状况,人社部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要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落实养老金居民化政策,提高养老保障的公平性。

其次,人社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解释。

首先,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

这一举措是为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基金运行效率。

其次,提高职工的养老金缴费比例。

根据新方案,职工的养老金缴费比例将逐步提高,提高缴费比例不仅能够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还能缓解基金压力。

最后,人社部表示将加大养老金调整力度,提高养老金发放水平,使养老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外,人社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首先是如何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人社部表示,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如逐步提高养老金发放水平、合理确定养老金调整规则、建立健全参保人员权益保护机制等。

其次是如何提高基金的收益性和运营效率。

人社部表示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优化基金的投资结构,提高基金的运营效率。

最后是如何保证的顺利推进。

人社部表示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完善制度建设,及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体来说,人社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并对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这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将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积极的变化,有效解决基金运营问题,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市政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999〕51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依照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1999年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今年,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同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由市及区县按隶属关系分别管理;个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由所在区县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管理。

三、认真落实统一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在新老办法同时执行的过程中实行自然过渡。

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向新办法过渡。

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起,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统一以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或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为基准,每年按照职工本人当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增加的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相对于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数额的8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陕政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一、退休年龄
陕西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退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特殊岗位或职
业的员工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退休年龄到达后,员工可以选
择自愿提前退休或者继续延迟退休,但最长延迟退休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退休待遇计算
陕西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计算主要基于员工的个人工龄、职务级别
以及工资水平等因素。

一般来说,员工每工作满1年,就会增加一定
比例的退休金积累,累积到达规定年限后即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
为退休金。

三、退休金发放方式
陕西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主要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进行,退休金一般
每月定期发放到员工的银行账户中。

此外,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
者部分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取方式。

四、退休金调整
陕西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以及物价水平的调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每年都会有相应的调整政策发布,以确
保退休金的实际购买力不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

五、退休后福利保障
除了退休金之外,陕西事业单位还为退休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养老金、优惠待遇等多项福利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退休员工在退
休后继续享受稳定的生活,并在健康和幸福中度过晚年。

总结:陕西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旨在为员工提供稳定的退休金待遇,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保障。

通过合理的政策安排和细致的
管理,陕西事业单位为员工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使他们在安享晚年
的同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退休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广大事业单位员工,了解并熟悉退休政策对我们未来的生活规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陕西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福利待遇。

一、退休年龄政策根据陕西省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普遍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值得注意的是,矿务局、卫生单位等特殊类别的事业单位存在个别部门退休年龄政策上的差异,需要具体查看相关规定。

二、退休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陕西省的标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标准以及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比例为缴费年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再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的1%。

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年限: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

- 单位缴费比例:根据退休前所在系统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退休前岗位工资:退休前岗位工资的平均值或养老资格出现前12个月的工资。

三、退休待遇调整陕西省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每年对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其中,基础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

此外,对于边远贫困地区的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到额外的养老金补贴。

四、退休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除了基本养老金外,陕西省还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其他一些福利待遇。

例如,在医疗方面,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等待遇。

在交通方面,退休人员可以购买公交车优惠卡、城市轨道交通优惠卡等,享受免费或折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权益。

此外,陕西省还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各种文化娱乐、旅游、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退休人员返聘政策根据陕西省的规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返聘。

返聘人员将按照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1•【字号】陕政发[1995]72号•【施行日期】199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5]72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为了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新机制,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目前只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各地市县一般暂不实行。

确有条件的地市县要求实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工作,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三、征集的养老保险金要统一存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养老保险金专户。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财务管理,并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四、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尽快制订下发实施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配合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现决定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

一、统筹目的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帐户,保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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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最新消息
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更新:2018-12-30 17:50:15
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到位,我市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以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

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同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016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单位缴20%个人缴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计发办法
“新人”:发基本养老金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
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纳入统筹发放
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

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答疑解惑
人员流动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有何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特殊情况人员如何对待?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

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

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规定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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