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运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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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运输制度
第一节、胶带输送机
第84条胶带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或工作需要处,应设人行过桥。

一般超过50m及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中间“紧急停车”的拉线开关,拉线开关的数量,应根据胶带输送机的长度及拉线开关的有效长度来确定。

第85条“紧急停车”的拉线开关,一般设在胶带注意人行道一侧。

3条胶带输送机共用的皮带走廊,其中间的胶带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拉线开关。

第86条倾斜胶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止逆、防偏、过载、打沿等保护装置,防止胶带压住打滑而发热起火。

第87条胶带输送机要设清扫器。

运转中严禁清理或更换托辊、机头、机尾滚筒,不准备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机架较高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设防护遮板方可在胶带下通行或清扫。

需要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停车处理,并在配电室位闸上锁。

第88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应设有安全检查防护网(罩)或栏杆。

第89条应在胶带输送机下过人的地方设安全保护板、网。

第90条无论胶带输送机运转与否,都禁止在胶带上站、行、坐、卧,并严禁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91条胶带打滑、跑偏、断带和机头溜槽的堵塞等事故,应从工艺设计和机械的角度及保护装置上解决。

第92条电热胶接胶带时,应注意防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草袋等杂物,带式输送机不准超负荷强行启动。

严禁在运转中使用刮滚筒缠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第93条严禁操作人员在移动式输送机前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作业时,必须确认前方向轨道上无人或障碍物。

第二节、锚链、刮板输送机
第94条锚链、刮板输送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人行过桥,机头机尾应设防护罩或栏杆。

禁止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锚链、刮板输送机。

第95条运行中发现链条跑偏、跳链或槽箱内有杂物,必须停车处理,并在配电室拉闸上锁,严禁在运行中清扫锚链输送机。

第96条锚链、刮板机必须配有过载保护装置及溜槽堵塞装置。

第三节、机动车运输
第97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禁无证和酒后开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准。

第98条机动车辆通过过道,驾驶员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99条机动车在吊装口装卸货物,应将车斗对正吊装孔。

装货物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

不准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第100条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2、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3、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第101条机动车装运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需按以下要求进行:
1、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行照上核定的限度。

2、必须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装车,并做到装载货物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3、途径的门架空线的高度必须能使装载车通过。

4、途径道路上的电缆沟、地下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

5、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6、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102条汽车卸货应选择平坦场地。

向坑内卸货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

在危险地段卸货时应有人指挥。

第103条机动车辆严禁客货混装,行驶中严禁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停放机动车辆。

第104条检修机动车辆底部时,除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用木桩等物垫实。

第105条外包施工单位人员必须有《矿内驾驶证》和国家颁发的《公路牌照》方可驾车。

选煤职工必须有《矿内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106条严禁机动车辆接近烟火。

机动车辆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

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激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

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第107条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量的70%。

2、不得在倾斜角度超过10%的路面上行驶。

3、不得做远距离运载货物(工具)。

4、下坡时,发动机不准熄火或空挡行驶。

5、行驶时,除驾驶室内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6、装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得进入作业范围,其他机械操作人员需进入作业区内,必须待铲斗落地停止作业后,方可进入。

第108条履带推土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时,驾驶员不得与地面人员传递物件。

2、不得在陡坡上横向行驶,纵向行驶不准拐死弯。

3、悬崖边缘推煤时,铲刀不准推到边缘。

4、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照明应充足。

5、雨天作业完毕,设备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面上,并将铲刀落地。

第109条叉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货物,负荷不得超过规定值,不准使用单叉挑物;
2.在大于1/10的坡道上行驶,上坡时应向前,下坡时应倒退;
3.不得从事装卸作业,上下坡行走不得转向;
4.叉车不得载人,操作人员不准备站在货叉上行走;
5.操作员不得在司机床位外的位置上操作车辆;
6.叉车抄件物起升高度大于3米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第四节、铁路运输
第110条选煤作业铁路运输,应执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印制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111条矿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

已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告标志。

第112条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施工时,或在厂区和车间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设备检修时,检修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向调度提出局面申请,经调度签字承认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地点线路两端各50m 处设立防护信号。

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施工检修完毕后,书面通知值班调度员,并拆除防护信号。

第五节装车
第113条装车时,操作员要集中精力,准确装车(煤)数据,应与领车员,返煤操作员取得联系,不得出一超重,偏重现象。

第114条出现超重,偏重现象时,操作员应立即通知停车,并报告当班负责人(带班厂长)组织卸车或平煤。

如需上车箱顶部作业时,必须履行接触网停电程序,方可工作。

第115条严禁降低溜槽刮煤(平煤),防止溜槽与车箱碰撞。

第116条接触网停电作业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停电范围包括作业区两端的接触网并对接触网两端接地线。

第117条装车工长和巡查操作员应对接触网附近作业人员进行查问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向调度或安监站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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