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公正观念史中的“应得”问题及其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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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公正观念史中的“应得”问题及其理论启示
作者:汪盛玉
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05期
关键词:分配;分配正义;西方社会公正观念史;“应得”问题;理论启示
摘要:西方社会公正观念史的语境中,分配正义有一条清晰的思想行进路径,即“应得”:人之为人,各安其位、各尽其职、各取其份、各得其所。
具体而言,古希腊哲人的“德性”、中世纪神学的“秩序”、近代思想家的“权利”、现代思想家的“功利”和当代思想家的“自由”无不体现出各具时代特征的“应得”向度。
不可忽视,由古代德性主义、中世纪神权主义、近代权利主义、现代功利主义以及当代新自由主义构成的五大公正原则,对当下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具有一定意义的理论镜鉴,诸如主体意识的激活、道德修为的提升、个性自由的尊重、生命伦理的关怀,等等。
但是,无论其中的美德、理性、权利,抑或其中的意志、自由、和谐,都不是现实的公正而是抽象的公正;不是革命性的公正而是保守性的公正;不是实质上的公正而是形式上的公正;不是属于劳动人民的公正而是属于一部分阶级、一部分群体的公正。
对之,我们需在实践中加以辩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0)05-0044-10
“Merit”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Notions of Justice and Its T heoretical Enlightenment
WANG Sheng-yu (School of Marxism,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2,China)
Key words:distribution; distributive justice; history of western notions of justice; “merit” issue; theoretical enlightenment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the history of western notions of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a clear ideological path,namely “merit”: human is called human mainly because each person assumes his or her position, discharges his or her duties, acquires his or her own share and has his or her place. Concretely speaking,the “virtue” of ancient Greek philosophers,the “order” of medieval theology,the “right” of thinkers in modern times,the “utility” of thinkers in contemporary age and the “freedom” of contemporary thinkers embody the “merit” dimensions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all without exception. It can not be neglected that the major fiv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constituted by ancient moral integrity doctrine, medieval theocraticism,authoritarianism in modern times, utilitarianism in contemporary age as well as Neoliberalism in an
epoch hav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of certain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in the current society, such as the activation of subject consciousness, the promotion of ethical cultivation, the respect of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concern of life ethics. However, whether the virtue, the reason, the right in them or the will, the freedom, the harmony in them are not the realistic justice but the abstract justice; not the revolutionary justice but the conservative justice; not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but the formal justice; not the justice which belongs to the working people but the justice which belongs to a portion of class and a portion of populations. Hereto, we need to make a dialectic analysis of them during practice.
公平正義及其实现方式,不是纯粹的经济社会现象,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共识和价值认同。
有学者指出,梭伦从“应得”的角度将正义解释为“得其应得,不得其不应得”。
[1]其实,“应得”在西方社会公正观念史中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论题,与其说是“话题”(question),不如说是“问题”(problem),因为“应得”内在地包含着“应得其得”“应不得其不得”两种语境。
那么,到底如何理解“应得”的分配正义意涵呢?正如“question”更多的是指思想中的疑问、而“problem”则更凸显现实中亟需解决的困惑一样,艾伦·伍德把对公平正义的判断与司法实践或法律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他指出,“根据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者的个人,乃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发布法律命令等权力相联系的个人”。
1也就是说,“应得”意味着我们的实践生活需要遵从个人内心的美德,“应得”因此被视为西方文化传统的伦理法则。
但任何价值观念的演绎过程,往往都是人们对于社会本身的思想认同及其历史超越。
诚如马克思所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
”[2]23“应得”以其特定时代背景的出场方式昭示出分配具有随公平正义及其实现方式变化而变化的问题性,那么,这其中究竟隐含着怎样的历史逻辑与思想逻辑?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从人类的思想史探寻到更多的实践智慧和实践力量。
因而,梳理“应得”问题的历史脉络不仅必要而且需要,我们只有在审视人的平等、自由、发展、尊严等具体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体悟“应得”问题的理论意义与时代价值。
一、灵魂隐喻“应得”:古代德性主义的公正原则
在古希腊城邦文明时期,西方先哲已把目光投向奴隶社会的公正问题,他们是最早界定西方公正概念的命题者。
梭伦在公元前594年的改革中,就将公正与“应得”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各得其所”,这从而开辟了以公正观为命题、有明确社会与德性意义的应得价值新话题。
但是,将其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准则、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道德认识和人生智慧进行系统论证的,则是诸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先哲们。
美德是此时期极具代表性的“应得”内涵。
苏格拉底虽然没有留下完整的著述,但“何谓公正”一直是他在辩论中的核心话题。
这一点在柏拉图的转述中得到了体现,“苏格拉底说他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公正,什么是非公正,并且实行公正和避免非公正以外,任何别的事都没有做……”,在苏格拉底看来,公正
(jutice)与法律(Jus)、法官(judge)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公正。
守法就是公正”。
[3]186“公正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
因为公正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而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绝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绝不可能把它们付诸实践;所以,智慧的人总是做美而好的事情,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而好的事,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
既然公正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公正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智慧。
”[3]164苏格拉底论及公正时,往往用人的灵魂净化来隐喻规约问题,比如“对公正的破坏,来自人的无止境贪欲,或把脚伸到别人的领域中;而自制则意味着健康的灵魂、有秩序的内心,对人对神都会做正当之事”。
[4]176
柏拉图同样认为灵魂的公正也应是一种人类社会“应得”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尤其强调天生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只要每一个人居其位、不逾矩、不越位就能相安无事、天下和谐。
在他看来,每一事物都具有其特殊的品性,犹如每一个体都有他特殊的灵魂一样,这种理念世界映照和摹刻了现实的世界,每一特殊的灵魂和品行决定了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本质。
人是特殊的品性存在物,每一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独有的德性,不同的人德性也不同,这决定了他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社会地位。
因为,社会需要从事不同职业的人,这才符合正义的和谐原则。
对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来说,他们所追求的道德价值主要有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这样的“四主德”,而其中公正价值观起统帅的作用,公正意味着灵魂获得应有的酬报。
也就是说,柏拉图在论述公正的时候,注重的是将城邦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心灵世界之和谐(各干各的事、互不干涉)等同起来,公正与美、善、和谐、智慧等是相通的。
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禀赋,干着适合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才能实现最高的善——公正。
虽然柏拉图是在城邦正义与心灵正义的和谐一致中来确认公正这一美德的,但公正这种美德与权力、财富、利益为目标的行动是不相容的,即公正思想已经有了平等和正义的内涵了。
他以先验的永恒的德性为立论依据,开创了唯心主义理性传统的哲学视域,并史无前例地将哲学王赋予了天生就具有统治正义国家的力量,而护卫者士兵和普通劳动公民之所以被安排在较低的不同等级,恰恰是由于其个人德性的品质内容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柏拉图的灵魂公正思想是以德性规约原则来使城邦公民自发自愿地接受现实的等级统治,并要求严格按照等级身份的职权范围来控制他们个人的欲望,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国家统治、得其应得的社会生活。
在传统美德哲学史研究中,亚里士多德从他者视角,最早且较为全面地考察了建构城邦政体所需要的伦理德性的公正价值。
他指出:“公正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
……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正的。
什么事情合法由立法者来规定。
法律以合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
它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
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
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
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
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5]88-90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界定了三种德性规约原则下人的伦理中道精神:一是作为对等性质的分配公正原则,强调对荣誉、钱物或城邦中可分割的共同财富适度或平等分配的观点;二是作为补偿性质的矫正的公正,即持有一种因非自愿交往过程中有所得或有所失,在数量上用算术方法平等赔偿他者损失
的观点;三是作为公平性質的交换的公正,肯定了自愿交往过程中所得与所失用衡量标准的中间物的价值意义,比如经济方面的货币、利益方面的德性、政治方面的法制等,这就是对中道精神最原初状态的体现。
以亚里士多德之见,古希腊城邦的国家公正观还不是完全意义的灵魂公正观,惟有在相当程度的自由、平等和法的共同体中,方能最终实现德性主义者所苦苦追问、追寻的灵魂公正的境界,但实质上灵魂的公正更多地包含了平等的价值意涵。
不得不承认亚氏的这些思想精神,彰显出巨大的历史超越性,后人可以源源不断地从中汲取富有深刻内涵的思想火花。
但不容小觑的是,古希腊德性主义者是从平等、自由概念研究城邦社会正义的古典政治学,其城邦社会学说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学说已相去甚远,如果一味照搬、照抄、照用远古文明的乌托邦式公正观,只会将现代文明推回到历史的野蛮时代。
这正如有研究者所强调,“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等人语境中的‘应得’对应的英文词汇是merit,这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应得’(deserve)有很多不同。
前者指基于德性来应得公共职务,后者是基于理性个体的行动应得社会基本益品”。
[6]
不难看出,正义在古希腊时期的吁求呈现为“理应的美德”,即美德是人性之美所应有的基本内容,是每一个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和所应该付出的基本努力,即人之为人,各安其位、各尽其职。
因而,如何培养人的美德进而做美德之人是古希腊时期人们最为关注并相互讨论最多的话题。
这个意义上的分配及分配正义是典型的“形而上学平等论(metaphysical egalitarianism)”。
[7]11
一、灵魂隐喻“应得”:古代德性主义的公正原则
在古希腊城邦文明时期,西方先哲已把目光投向奴隶社会的公正问题,他们是最早界定西方公正概念的命题者。
梭伦在公元前594年的改革中,就将公正与“应得”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各得其所”,这从而开辟了以公正观为命题、有明确社会与德性意义的应得价值新话题。
但是,将其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准则、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道德认识和人生智慧进行系统论证的,则是诸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先哲们。
美德是此时期极具代表性的“应得”内涵。
苏格拉底虽然没有留下完整的著述,但“何谓公正”一直是他在辩论中的核心话题。
这一点在柏拉图的转述中得到了体现,“苏格拉底说他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公正,什么是非公正,并且实行公正和避免非公正以外,任何别的事都没有做……”,在苏格拉底看来,公正(jutice)与法律(Jus)、法官(judge)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公正。
守法就是公正”。
[3]186“公正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
因为公正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而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绝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绝不可能把它们付诸实践;所以,智慧的人总是做美而好的事情,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而好的事,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
既然公正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公正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智慧。
”[3]164苏格拉底论及公正时,往往用人的
灵魂净化来隐喻规约问题,比如“对公正的破坏,来自人的无止境贪欲,或把脚伸到别人的领域中;而自制则意味着健康的灵魂、有秩序的内心,对人对神都会做正当之事”。
[4]176
柏拉图同样认为灵魂的公正也應是一种人类社会“应得”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尤其强调天生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只要每一个人居其位、不逾矩、不越位就能相安无事、天下和谐。
在他看来,每一事物都具有其特殊的品性,犹如每一个体都有他特殊的灵魂一样,这种理念世界映照和摹刻了现实的世界,每一特殊的灵魂和品行决定了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本质。
人是特殊的品性存在物,每一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独有的德性,不同的人德性也不同,这决定了他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社会地位。
因为,社会需要从事不同职业的人,这才符合正义的和谐原则。
对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来说,他们所追求的道德价值主要有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这样的“四主德”,而其中公正价值观起统帅的作用,公正意味着灵魂获得应有的酬报。
也就是说,柏拉图在论述公正的时候,注重的是将城邦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心灵世界之和谐(各干各的事、互不干涉)等同起来,公正与美、善、和谐、智慧等是相通的。
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禀赋,干着适合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才能实现最高的善——公正。
虽然柏拉图是在城邦正义与心灵正义的和谐一致中来确认公正这一美德的,但公正这种美德与权力、财富、利益为目标的行动是不相容的,即公正思想已经有了平等和正义的内涵了。
他以先验的永恒的德性为立论依据,开创了唯心主义理性传统的哲学视域,并史无前例地将哲学王赋予了天生就具有统治正义国家的力量,而护卫者士兵和普通劳动公民之所以被安排在较低的不同等级,恰恰是由于其个人德性的品质内容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柏拉图的灵魂公正思想是以德性规约原则来使城邦公民自发自愿地接受现实的等级统治,并要求严格按照等级身份的职权范围来控制他们个人的欲望,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国家统治、得其应得的社会生活。
在传统美德哲学史研究中,亚里士多德从他者视角,最早且较为全面地考察了建构城邦政体所需要的伦理德性的公正价值。
他指出:“公正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
……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正的。
什么事情合法由立法者来规定。
法律以合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
它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
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
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
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
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5]88-90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界定了三种德性规约原则下人的伦理中道精神:一是作为对等性质的分配公正原则,强调对荣誉、钱物或城邦中可分割的共同财富适度或平等分配的观点;二是作为补偿性质的矫正的公正,即持有一种因非自愿交往过程中有所得或有所失,在数量上用算术方法平等赔偿他者损失的观点;三是作为公平性质的交换的公正,肯定了自愿交往过程中所得与所失用衡量标准的中间物的价值意义,比如经济方面的货币、利益方面的德性、政治方面的法制等,这就是对中道精神最原初状态的体现。
以亚里士多德之见,古希腊城邦的国家公正观还不是完全意义的灵魂公正观,惟有在相当程度的自由、平等和法的共同体中,方能最终实现德性主义者所苦苦追问、追寻的灵魂公正的
境界,但实质上灵魂的公正更多地包含了平等的价值意涵。
不得不承认亚氏的这些思想精神,彰显出巨大的历史超越性,后人可以源源不断地从中汲取富有深刻内涵的思想火花。
但不容小觑的是,古希腊德性主义者是从平等、自由概念研究城邦社会正义的古典政治学,其城邦社会学说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学说已相去甚远,如果一味照搬、照抄、照用远古文明的乌托邦式公正观,只会将现代文明推回到历史的野蛮时代。
这正如有研究者所强调,“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等人语境中的‘应得’对应的英文词汇是merit,这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应得’(deserve)有很多不同。
前者指基于德性来应得公共职务,后者是基于理性个体的行动应得社会基本益品”。
[6]
不难看出,正义在古希腊时期的吁求呈现为“理应的美德”,即美德是人性之美所应有的基本内容,是每一个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和所应该付出的基本努力,即人之为人,各安其位、各尽其职。
因而,如何培养人的美德进而做美德之人是古希腊时期人们最为关注并相互讨论最多的话题。
这个意义上的分配及分配正义是典型的“形而上学平等论(metaphysical egalitarianism)”。
[7]11
一、灵魂隐喻“应得”:古代德性主义的公正原则
在古希腊城邦文明时期,西方先哲已把目光投向奴隶社会的公正问题,他们是最早界定西方公正概念的命题者。
梭伦在公元前594年的改革中,就将公正与“应得”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各得其所”,这从而开辟了以公正观为命题、有明确社会与德性意义的应得价值新话题。
但是,将其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准则、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道德认识和人生智慧进行系统论证的,则是诸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先哲们。
美德是此时期极具代表性的“应得”内涵。
苏格拉底虽然没有留下完整的著述,但“何谓公正”一直是他在辩论中的核心话题。
这一点在柏拉图的转述中得到了体现,“苏格拉底说他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公正,什么是非公正,并且实行公正和避免非公正以外,任何别的事都没有做……”,在苏格拉底看来,公正(jutice)与法律(Jus)、法官(judge)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公正。
守法就是公正”。
[3]186“公正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
因为公正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而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绝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绝不可能把它们付诸实践;所以,智慧的人总是做美而好的事情,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而好的事,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
既然公正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公正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智慧。
”[3]164苏格拉底论及公正时,往往用人的灵魂净化来隐喻规约问题,比如“对公正的破坏,来自人的无止境贪欲,或把脚伸到别人的领域中;而自制则意味着健康的灵魂、有秩序的内心,对人对神都会做正当之事”。
[4]176
柏拉图同样认为灵魂的公正也应是一种人类社会“应得”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尤其强调天生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只要每一个人居其位、不逾矩、不越位就能相安无事、天下和谐。
在他看来,每一事物都具有其特殊的品性,犹如每一个体都有他特殊的灵魂一样,这种理念世
界映照和摹刻了现实的世界,每一特殊的灵魂和品行决定了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本质。
人是特殊的品性存在物,每一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独有的德性,不同的人德性也不同,这决定了他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社会地位。
因为,社会需要从事不同职业的人,这才符合正义的和谐原则。
对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来说,他们所追求的道德价值主要有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这样的“四主德”,而其中公正价值观起统帅的作用,公正意味着灵魂获得应有的酬报。
也就是说,柏拉图在论述公正的时候,注重的是将城邦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心灵世界之和谐(各干各的事、互不干涉)等同起来,公正与美、善、和谐、智慧等是相通的。
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禀赋,干着适合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才能实现最高的善——公正。
虽然柏拉图是在城邦正义与心灵正义的和谐一致中来确认公正这一美德的,但公正这种美德与权力、财富、利益为目标的行动是不相容的,即公正思想已经有了平等和正义的内涵了。
他以先验的永恒的德性为立论依据,开创了唯心主义理性传统的哲学视域,并史无前例地将哲学王赋予了天生就具有统治正义国家的力量,而护卫者士兵和普通劳动公民之所以被安排在较低的不同等级,恰恰是由于其个人德性的品质内容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柏拉图的灵魂公正思想是以德性规约原则来使城邦公民自发自愿地接受现实的等级统治,并要求严格按照等级身份的职权范围来控制他们个人的欲望,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国家统治、得其应得的社会生活。
在传统美德哲学史研究中,亚里士多德从他者视角,最早且较为全面地考察了建构城邦政体所需要的伦理德性的公正价值。
他指出:“公正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
……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正的。
什么事情合法由立法者来规定。
法律以合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
它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
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
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
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
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5]88-90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界定了三种德性规约原则下人的伦理中道精神:一是作为对等性质的分配公正原则,强调对荣誉、钱物或城邦中可分割的共同财富适度或平等分配的观点;二是作为补偿性质的矫正的公正,即持有一种因非自愿交往过程中有所得或有所失,在数量上用算术方法平等赔偿他者损失的观点;三是作为公平性质的交换的公正,肯定了自愿交往过程中所得与所失用衡量标准的中间物的价值意义,比如经济方面的货币、利益方面的德性、政治方面的法制等,这就是对中道精神最原初状态的体现。
以亚里士多德之见,古希腊城邦的国家公正观还不是完全意义的灵魂公正观,惟有在相当程度的自由、平等和法的共同体中,方能最终实现德性主义者所苦苦追问、追寻的灵魂公正的境界,但实质上灵魂的公正更多地包含了平等的价值意涵。
不得不承认亚氏的这些思想精神,彰显出巨大的历史超越性,后人可以源源不断地从中汲取富有深刻内涵的思想火花。
但不容小觑的是,古希腊德性主义者是从平等、自由概念研究城邦社會正义的古典政治学,其城邦社会学说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学说已相去甚远,如果一味照搬、照抄、照用远古文明的乌托邦式公正观,只会将现代文明推回到历史的野蛮时代。
这正如有研究者所强调,“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等人语境中的‘应得’对应的英文词汇是merit,这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应得’(d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