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索赔分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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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分析书
事件一:基础阶段04.12.29-05.01.03
周围村民不满土地补偿费用,堵塞道路,施工队被迫停工。

停工期间,现场工程师签证:施工方的施工机械有:挖掘机2台,自卸汽车5台,工人10人/天。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发包方对场地准备不足,导致工期延后,根据专用条款13.1.1条规定:按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源,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施工的给予顺延,对费用进行补偿。

虽然双方约定1月1日开工,但无具体文件,故按合同文件上所说12月29日开工计算顺延,并补偿窝工费,机械租赁费。

索赔成功概率:100%
事件二:基础阶段05.01.08-05.01.14
施工单位租赁挖掘机故障,进行大修。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施工方所租赁的机械发生故障,同发包方无关,故此项无法同业主进行索赔,应向分包此项的分包商索赔。

索赔成功概率:0%
事件三:基础阶段05.01.16-05.01.19
16日,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停工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功15个工日。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发包方提供地质资料不准确,无法预测遇到软土层,导致停工。

根据专用条款13.1.2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致使设计方案改变造成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的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故顺延工期和补偿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及配合用功15工日。

索赔成功概率:100%
事件四:基础阶段
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复工通知,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所致使设计变更,根据专用条款13.1.2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致使设计方案改变造成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的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对增加工程量应按合同2.2条规定:招标图纸以外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现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子目计价,变更,增减总造价按中标下浮百分比23%结算。

索赔成功概率:100%
事件五:基础阶段
施工方在坑基深度变更后,为避免坑臂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土方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0000元,工期延误3天。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承包人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通用条款29.3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但在通用条款15.2条规定: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故可对此工程进行测定,来决定是否合理。

看是否顺延工期,赔偿费用。

索赔成功概率:50%
事件六:主体阶段05.04.07-05.04.14
益阳大道改造工程破坏了城市住给水网管,施工用水被迫中断。

施工单位为了保障施工进度采用人工担水和机械运输的方法解决施工用水。

经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支付20000元,推迟工期五天。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当地政策变化导致停水超过8小时。

根据专用条款13.1.4条规定:有计划的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或事先未通知的停水停电引起的工期延误。

故要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事件七:主体阶段05.06.05-05.06.09
5日,施工单位提出第二层框架梁板配筋设计不合理,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停止施工。

9日,设计人员经过复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修改设计,经设计单位复查无需修改,未采纳意见而造成的停工和损失。

根据通用条款29.3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由于此事件未被采纳,故工期和赔偿不予同意
索赔成功概率:0%
事件八:主体阶段
在主体施工期间,由于多方面原因,实际主体验收机间比计划验收时间推迟80天。

在记论责任时,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甲方责任占40%,乙方责任占其60%。

主体施工期间,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有脚手架钢管150吨,混凝土搅拌机2台,塔吊2台,施工人员210人/天。

分析:此事件是施工方和发包方双方责任,并由双发友好协商,科学判定得出双方应付责任,根据通用条款15.2条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故在有监理工程师签证条件下,双方责任科学认定下。

对发包方责任下的工期和赔偿进行索赔。

索赔成功概率:100%
事件九:装修施工阶段05.11.15-05.11.20
15日,施工单位进行楼面水磨石整体面层施工。

20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楼面水磨石整体面层施工时掺入水泥石子浆水泥用量2%的矿物颜料,以前完成的楼面水磨石整体面层工程返工,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进行了返工。

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反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推迟工期5天。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对工程变更而造成的返工,从而施工期
延误,费用增加。

根据通用条款29.1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故而此事件符合29.1条规定,可以索赔延误工期和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对此进行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索赔成功概率:100%
事件十:装修施工阶段05.12.04-05.12.15
4日,施工方进入铝合金门窗安装。

15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铝合金型材的厚度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施工单位的铝合金型材厚度不满足施工承包合同和规范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当即发出书面停工通知,并更换不合格的铝合金门窗。

施工方当即不服,并继续施工。

施工方认为:材料进场进过监理工程师检查时是合格产品,现在检查不合格是监理工程师的过错,施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监理工程师报告业主,业主组织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检查,一致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正确。

检查后业主书面通知停工,否则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施工单位不得不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施工。

经现场工程师签证:返工造成的损失48900元,推迟工期5天。

分析:此事件是由于施工方的铝合金门窗重新检查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根据通用条款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故此时施工方的责任,无法索赔工期和费用赔偿。

索赔成功概率:0%
注:此报告只针对业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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