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工时超时民事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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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工时超时民事赔偿案例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退休后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8月至被告处当锦鸿公寓的一名保安,工作了约二年半。

因原告是被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约的;被告未按用工协议将加班费用支付给原告;未支付原告三个年份的高温津贴;工作中刁难原告等。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提前解除劳务合同赔偿超时工资8,800元、高温津贴2,000元、丧假工资300元、超时工作费3,500元、工资差额30,030元。

被告观点
被告联源物业辩称,原被告是特殊劳动关系,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450元,超时和其他工资是每月150元,而非1,500元;原告没有举证被告扣原告丧事假工资事实,且合同中没有约定提供丧事假;夜班费等超时工作费也不合理,被告是综合工时制,每月15个工作日,综合起来工作不超时。

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退休后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8月至被告处当锦鸿公寓的保安,2013年10月,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务用工关系。

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2013年度《劳务用工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基本工资1,450元、超时及其他工资150元;使用期内原被告双方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退休证、劳务用工协议、通知、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工资单、收据,被告提供的劳务用工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特殊劳务关系应按劳务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从原被告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来看,双方约定的超时及其他工资为150元,并非原告诉称的1,500元;从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来看,其收入并不局限于基本工资,同时原告无法提供加班等证据;协议中亦未约定请假事宜的补偿事项。

故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2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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