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规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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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规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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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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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规定9篇
【第1篇】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1.1加强对外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核,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杜绝外包施工事故的发生。

1.2对公司承包商的ehs方面问题进行管理,保障施工单位和本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的设备安装、修理工程、建筑(基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承包方:在本公司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2发包部门:指公司内提出委外需求的部门。

3.3工程项目:指需要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

3.4零星工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无需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小工程。

4职责与权限
4.1发包部门和采购部门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

基建类工程由管理中心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涉及重大项目的由公司领导另行安排。

4.2总经办负责基础设施维修、废弃物处理、厂房新、改、扩建,承包商服务过程的监督管理。

4.3设备维修、工装夹具加工与维修等承包商的服务过程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4.4除上述承包商之外,如出现其他类型承包商,负责管理部门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4.5承包商涉及到环境、职业卫生、安全相关事项的,由ehs专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4.6ehs专员对承包商在工厂内部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发现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予以制止,情况恶劣,可对承包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4.7工程完工后,由发包部门、使用部门、总经办进行验收和评估,由发包部门填写《工程验收单》。

ehs专员对工程的健康、消防、安全、环保方面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评估。

5工作流程
5.1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一。

5.2、公司发包部门管理规定
5.2.1、发包部门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障工程安全的内容,并保证在实际操作中有效执行。

5.2.2、公司发包部门在发包工程的合同签订前,应负责对承包方的以下各项进行查验和确认,复印相关资料备案后,方可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身份证;
与其承包工程内容相符的营业执照;
政府机关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适用时);
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负责性、危险性已有充分了解,并已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方法和措施;
已充分了解本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防火、治安保卫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5.2.3、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监督承包方对所有参加施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情况应记入承包工程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卡》,交总经办备案,以后若有人员增加或变更,应及时补办手续。

5.3、安全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5.3.1、凡本公司发包的设备安装工程或修理工程,建筑工程等,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零星工程须要签订《ehs告知书》。

5.3.2、在签订《安全协议》之前,首先施工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填写《施工报批单》,由总经办审核批准。

5.3.3、在工程合同中必须写上“安全协议生效时,本合同才能生效”的条款。

5.3.4 安全协议签订后,须经总经办登记及鉴证手续,必要时,公司发包部门将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交总经办备案。

5.3.5发包项目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持有生效的合同文本和安全协议,对于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项目,财务部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5.4 承包方安全规定
5.4.1、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前必须在本公司总经办进行安全报批,填写《施工报批单》对所进行的施工内容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只有通过安全审批的施工单位才允许在本公司施工。

5.4.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操作方法。

凡是不了解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允许在本公司进行施工。

5.4.3、施工人员必须佩挂施工证,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5.4.4 施工单位不能让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人,应该配备工具袋。

5.4.5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能让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4.6 施工中需进行起重、动火、高空等危险性大作业的,必须在《施工报批单》中进行申报,同时将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复印件交
ehs专员备案,如施工中临时需要起重和登高的,要由本公司ehs专员的批准才能施工;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登高作业。

5.4.7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5.4.8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夜间进行工作,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4.9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

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5.4.10 施工现场应该进行全封闭,作业区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5.4.11、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

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5.4.12、施工现场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电力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5.4.13、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

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

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5.4.14 危害工人健康的涂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
良好的专用房舍内。

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5.4.15 服从本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

5.5 承包商的其他规定
5.5.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5.2、公司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除食堂外,其他区域严禁吃食物、喝酒。

5.5.3、外来施工人员入公司后不得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撬开任何门锁。

出入公司严禁翻越围墙、爬窗。

5.5.4 不得在公司任何区域午休、睡觉,原则上施工完毕即应离开公司,严禁在公司逗留、睡觉过夜。

5.5.5 不得随意打听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与他人交流或随意透露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公司领导等情况。

5.5.6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后,应维护环境整洁,随时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保洁工作。

负责清理、运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丢放在公司任何区域。

5.5.7 不得从事其他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5.5.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中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内容。

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内部电、气、水(通信、电力、监控、报警)线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改变的,必须取得综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同意后才可开始施工。

5.5.9 施工过程中,应配足人员、工具、材料。

不得随意叫我公司人员帮忙,确实需要临时帮忙的应先取得施工监管人员及帮忙人员主管的同意,施工单位采取合适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5.6 日常监督和管理:
5.6.1、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根据与承包方的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并通知承包方采取措施,经认可后才能恢复施工。

5.6.2、ehs专员将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危险作业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其操作程序进行安全评估。

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并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承包方联系,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对发现严重不安全情形时,有权责令停止承包方在本公司的施工,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组织调查,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

5.6.3、公司员工若发现承包方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应报告公司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或ehs专员。

5.7 处理规定
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工作证,不办理的不准进入本公司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挂临时工作证,或者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一次罚款50元。

在厂房内(含厕所内)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酒后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野蛮施工有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在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磨光机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区域,不配置灭火机的,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可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不准在施工现场就餐,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在有必要使用安全网、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的区域,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人员,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
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影响的,如噪音、异常气味,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设备设施破坏等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损失、赔偿,均在本项目的工程款中予以扣
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缴齐。

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及施工队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6相关文件

7相关表单
7.1qr-6.3-13、工作联系单
7.2qr-6.3-14 施工报批单
7.3qr-6.3-15 安全教育卡
7.4qr-6.3-16 外包工程验收单
8附件
8.1附件一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
8.2附件二安全协议
8.3附件三ehs告知书
【第2篇】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

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

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

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

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
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3篇】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

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
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

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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