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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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料管理工作,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公共资料管理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料管理是指对组织的公共资料进行统一组织、存储、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料指的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生成、收集、购置的书面、电子、视听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源。
第五条公共资料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保证公共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章公共资料的采集和整理
第六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公共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制定专门的公共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共资料的采集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准确记录,确保公共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公共资料的整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编目,确保各类信息资料的有序排列和方便查阅。
第九条公共资料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负责建立公共资料的电子数据库,便于信息检索和共享利用。
第三章公共资料的存储和利用
第十条公共资料的存储应当采取物理存储和电子存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和持久性。
第十一条公共资料的利用应当遵循服务大众、便利民生的原则,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公共资料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泄露或篡改公共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资料的利用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四章公共资料的保护
第十四条公共资料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公共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履行保密制度,对存储和利用的公共资料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转移、拷贝或销毁公共资料,防止信息资源流失或损毁。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公共资料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共资料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共资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公共资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机构单位能够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公共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