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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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篇一: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没有配备法律事务人员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外部律师审核完善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法律审核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审核员无异议的方可签订。
本办法关于法律事务人员合同审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法律审核员。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项目合同法律审核实行项目部审核与所属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对其下设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审核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指挥部和项目部签订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属项目部报请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范围,但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
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但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发表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应当先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再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期限为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之日起2至7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各单位、各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送审合同文本的
日期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签字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条为确保合同法律审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送审合同文本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要求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的,提交部门单位或者部门必须在送审材料中作出明确完成日期,法律事务人员对审核意见中该合同法律风险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以下合同属于前款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一)合同内容超过3000字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物资设备租赁合同、服务类合同,投融资合同、资本运营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合同;
(二)合同内容超过1500字、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三)涉外合同;
(四)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及三方以方当事人的合同;
(五)合同类型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的合同;第十七条送审合同要求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法律事务人员只对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和项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核后,应当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书。
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审核批准。
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有权保留意见并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在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三日内,将经济合同复印
件送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有权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人员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对送审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核有关合同资料,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九条送审合同有示范文本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审核,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
篇二: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兴隆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
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本公司负责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的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以及《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
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
合同由提交合同文本的经办人开始签署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会同相关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相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
一条审核期限。
销售合同原则上应在开始办理合同当日内完成对合同评审及相关工作的程序。
如确因某个人的缺席在电话通知经确认后同样认可合同有效,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三个工作日完成。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篇三: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
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八条合同的受理。
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
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
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
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
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
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