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救助包装标记组成、示例、危险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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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救助包装的标记组成
A.1 标记组成
a) 联合国容器符号。
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b) B.2中所列的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c) 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Ⅱ和Ⅲ类包装;
Y 表示Ⅱ和Ⅲ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照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
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 这一部分可以
省略。
对准备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千克表示的最大总质量。
d) 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装运固体或内容器。
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
器除外)而言,标明容器可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kPa表示(四舍五入至最近的10 kPa);
e) 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型号为1H和3H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是:
注:可在*处显示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此种情况下,包装标记和表内圈中年份的两位数字应相同,也可以接受其他方法,但应以耐久、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形式提供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f) 标记分配的批准国,以以国际道路交通中车辆所用标识符号表示,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g) 容器制造厂的代号,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
A.2 容器类型的编码
A.2.1 编码包括:
a) 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 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
c) 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d)容器编码后面应加上字母“T”,字母“T”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救助容器。
A.2.2 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
A.2.3 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顺次地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上。
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A.2.4 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桶;
2——暂缺;
3——罐;
4——箱;
5——袋;
6——复合容器。
A.2.5 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也包括其他聚合材料,如橡胶等);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A.2.6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
表A.1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救助包装的标记示例
容器编码(1A2:开口钢桶,T:救助包装)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最大毛重(kg)
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制造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大型救助包装的标记组成
C.1 标记组成
a) 联合国容器符号。
标记打印或压纹在容器上的金属大型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b) C.2中所列的表示容器类型的编码,例如50H。
c) 一个大写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Ⅱ和Ⅲ类包装;
Y 表示Ⅱ和Ⅲ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d) 制造月份和年份(最后两个数字)。
e) 配给标记的批准国,用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
f)制造厂的名称或记号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大型容器标志。
g) 堆码试验的负荷以kg为单位。
对于设计上不得堆放的大型容器,用‘0’字标明。
h)最大许可总质量以kg表示。
C.2 容器类型的编码
C.2.1 编码包括:
a) 两个阿拉伯数字:50 表示硬质大型容器,51 表示软体大型容器;
b) 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详见D.2.2;
c) 容器编码后面应加上字母“T”,字母“T”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大型救助容器。
C.2.2 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性质:
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也包括其他聚合材料,如橡胶等);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C.2.3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
表D.1 表示大型容器类型的编码
(资料性附录)
大型救助包装的标记示例
容器编码(50A:硬质大型容器,材质:钢,T:救助包装)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制造月份和年份(最后两个数字)
制造国代号(中国)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最大许可总质量(kg)
堆码试验的负荷(kg),设计上不得堆放的大型救助容器,用‘0’字标明。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规范性附录)
危险性标签
E.1 概述
E.1.1 本附录给出了标签式样。
标签应贴在反衬底色上,或者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
标签形状应为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100 mm×100 mm,菱形外缘内线的最小宽度为2mm。
边缘内侧的线为平行线,线的外缘与菱形边缘之间的距离为5mm。
标签上半部边缘内的线颜色与符号相同,标签下半部边缘内的线与底角的类或项编号数字颜色相同。
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应缩小,但符号和标签其它要素应清晰可见。
气瓶的尺寸要求应符合E.1.2。
E.1.2 第2类的气瓶可根据其形状、放置方向和运输固定装置,贴有类似本附录所规定的标签,尺寸可按照ISO 7225 予以缩小,以便贴在气瓶的非圆柱体部分(肩部)。
标签可在ISO7225规定的范围内重叠,但在任何情况下表明主要危险的标签和任何标签上的编号均应完全可见,符号应易于辨认。
E.1.3 除第1类第1.4、1.5和1.6项的标签外,标签的上半部分应为图形符号,下半部分则根据情况为分类或项的编号1, 2, 3, 4, 5.1, 5.2, 6, 8 或9。
根据E.1.5, 标签可包括文字,如联合国编号,或说明危险类别的文字(如“易燃”),或9A号标签的符号,但文字不得遮盖或妨碍看到其他必需的标签要素。
E.1.4 除1.4项、1.5项和1.6项外,第1类的标签应在下半部分、分类编号上方标明物质或物品的项号和配装组字母。
1.4项、1.5项和1.6项的标签,应在上半部分标明项号,在下半部分标明分类编号和配装组字母。
1.4项S配装组一般不需要标签。
但如果认为这类货物需要有标签,则应依照1.4号式样。
E.1.5 第7类以外的物质的标签,在符号下面的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类号或项号除外)应限于表明危险性质的具体资料和搬运时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9A号标签,标签底部除类别标记外不应再有其它文字。
E.1.6 所有标签上的符号、文字和号码应用黑色表示,但下述情况除外:
(a) 第8类的标签,文字和类号用白色;
(b) 标签底色全部为绿色、红色或蓝色时,符号、文字和号码可用白色;
(c) 第5.2项的标签,该标签可用白色显示;
(d) 贴在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筒上的2.1项标签,可以贮器的颜色作底色,但应有足够
的颜色反差。
E.1.7 所有标记应经受得住风吹雨打日晒,而不明显降低其效果。
E.2标签式样
E.2.1第1类: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1号)
1.1项、1.2项和1.3项
符号(爆炸的炸弹):黑色;底色:橙色;数字“1”:写在底角,黑色。
(1.4号)(1.5号)(1.6号)
1.4项 1.5项 1.6项
数字“1.4、1.5、1.6”:黑色,数字高约30mm,宽约5mm (按标签尺寸为100 mmx100 mm计算);底色:橙色;数字“1”:写在底角,黑色。
**项号的位置——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
*配装组字母的位置——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
E.2.2 第2类:气体
(2.1号)(2.2号)
2.1项 2.2项
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符号(气瓶):黑色或白色
(贴在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筒上的2.1项标签,底色:绿色;数字“2”:写在底角,可以贮器的颜色作底色,但应有足够的颜色反差) 黑色或白色。
底色:红色;数字“2”: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2.3号)
2.3项
毒性气体
符号(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黑色;
底色:白色;数字“2”:写在底角,黑色。
E.2.3 第3类:易燃液体
(3号)
易燃液体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底色:红色;数字“3”: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E.2.4 第4类
(4.1号)(4.2号)
4.1项 4.2项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物和聚合物质易于自燃物质
符号(火焰):黑色;符号(火焰):黑色;
底色:白色,带有七条垂直的红色条纹;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红色;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
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
(4.3号)
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E.2.5 第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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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号)(5.2号)
5.1项 5.2项
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符号(圆圈上火焰):黑色;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底色:黄色;底色:上半部红色;下半部黄色;
数字“5.1”:写在底角,黑色。
数字“5.2”:写在底角,黑色。
E.2.6 第6类
(6.1号)
6.1项
毒性物质
符号(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黑色;
底色:白色;数字“6”:写在底角,黑色。
E.2.7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8号)
腐蚀性物质
符号(从两个玻璃器皿中溢出的液体腐蚀着一只手和一块金属):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黑色带白边;
数字“8”:写在底角,白色。
E.2.8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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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 (9A 号)
符号(上半部分有七条垂直条纹):黑色 符号(上半部为七条黑色垂直条纹;下半部
为一组电池,其中一个损坏起火):黑色;
底色:白色 底色:白色;
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黑色。
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黑色。
E.3 《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具体列出的物质或物品,应贴有一览表第 3 栏下所示危险性的类别标签。
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下以类号或项号表示的任何危险性,也应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但如果第4栏下未列出次要危险性,或危险货物一览表虽列出次要危险性但对使用标签的要求可予豁免的情况下,第6栏下所示的特殊规定也应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E.4 表明主要和次要危险性的标签应与E.2中所示的式样相符。
“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是1号式样。
E.5 装有第8类物质的包装不需要贴6.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如果毒性仅仅是由于对生物组织的破坏作用引起的。
装有4.2项物质的包装不需要贴4.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
E.6除E.5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某种物质符合几个类别的定义,而且其名称未具列
在《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则应利用《规章范本》第2.0章中的规定来确
定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类别。
除了需要有该主要危险性类的标签外,还应贴危险货物
一览表中所列的次要危险性标签。
E.7 除E.1.2规定的情况外,每一标签应满足:
(a) 在包装尺寸够大的情况下,与正式运输名称贴在包装的同一表面与之靠近
的地方;
(b) 贴在容器上不会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或者任何其他标签或标记盖
住或遮住的地方;
(c) 当主要危险性标签和次要危险性标签都需要时,彼此紧挨着贴。
(d) 当包装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以致标签无法令人满意地贴上时,标签可用
结牢的签条或其他装置挂在包装上。
E.8 具有次要危险性的第 2 类气体的标签规定
对第2类气体规定有三种不同的标签:一种表示2.1项的易燃气体(红色),一种表示2.2项的非易燃无毒气体(绿色) ,一种表示2.3项的毒性气体(白色) 。
如果《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表明某一种第 2 类气体具有一种或多种次要危险性,应根据表E.1使用标签。
表E.1 具有次要危险性的第2类气体的标签
E.9 自反应物质标签的特殊规定
B型自反应物质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 (1号式样) ,除非主管部门已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因为试验数据已证明自反应物质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
E.10 有机过氧化物标签的特殊规定
装有B、C、D、E或F型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贴5.2项标签 (5.2号式样),不需要贴“易燃液体”次要危险性标签 (3号式样)。
另外还应贴下列次要危险性标签:
(a)B型有机过氧化物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 (1号式样),除非主管部门已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因为试验数据已证明有机过氧化物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
(b) 当符合第8类物质I类或II类包装标准时,需要贴“腐蚀性”次要危险性标签(8号式样)。
E.11 作为联合国编号3537、3538、3539、3540、3541、3542、3543、3544、3545、3546、3547和3548运输的含有危险货物的物品标签的特殊规定
E.11.1 含有危险货物的物品的包件和无包装运输的危险货物物品应按照A.3贴上标签。
如果物品包含一个或多个锂电池组(总计锂含量2克或以下的锂金属电池组或额定瓦特小时100Wh或以下的锂离子电池),应在包件或无包装物品上贴上锂电池组标记,见SN/T 0370.1。
如果物品包含一个或多个锂电池组(总计锂含量超过2克的锂金属电池组或额定瓦特小时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应在包件或无包装物品上贴上锂电池组标签,见A.2.8的9A号。
E.11.2 当需要确保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物品保持设定方向时,方向标记应贴在包件或无包装物品上,在可能的情况下,至少可见于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箭头显示正确的朝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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