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2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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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 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 的船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 船时。
六、 狭水道航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 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 的外缘行驶。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 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 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 舶通行。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 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 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长度为100米 或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 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 敲号锣约5秒钟。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 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 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 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 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 的声号。
七、分道通航制
1、分道通航制是指用分隔线、分隔带或分 道或用其他方法把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 驶的航行船舶分隔开的通航制度。
一长声弯道信号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情 况下,但不在互见中表示在驶近可能被居 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 地段的一船所发出的一种警告他船的声号 。
2、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 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 下: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 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3)追越声号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①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 条(狭水道)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 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左舷追越”;
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表示“同意 追越”;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
舶总流向行驶;
(2)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
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 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 外,船舶通常不应进人分隔带或穿越分隔 线,除非:
(2)操纵灯号 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
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 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
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如 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 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 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 撞的可能性。
(8)搁浅的船舶应敲打本条(7)款规定 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该款规定的锣 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 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 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一短、 一长、一短/两短、一长)
(9)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 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7款和第8款规定 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 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10)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 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 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 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 (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 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五、碰撞危险的判断
1、每一船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 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 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
四、操纵与警告信号
1、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与警告信号 在互见中,声号和灯光信号表明一艘船舶
正在采取行动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另一 船的行动表示怀疑或对他船发出警告: (1)操纵声号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 不对水移 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 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 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 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 三声,即一长声继以二短声,以取代本条 (1)或(2)款规定的声号。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 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 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 进行雷达标绘 或 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 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 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 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纵能 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 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 条(7)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 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 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 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 后立即鸣放。
(4)警告信号
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 由于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 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 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 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 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一长声声号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 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 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 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 长声。
六、 狭水道航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 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 的外缘行驶。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 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 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 舶通行。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 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 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长度为100米 或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 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 敲号锣约5秒钟。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 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 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 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 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 的声号。
七、分道通航制
1、分道通航制是指用分隔线、分隔带或分 道或用其他方法把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 驶的航行船舶分隔开的通航制度。
一长声弯道信号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情 况下,但不在互见中表示在驶近可能被居 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 地段的一船所发出的一种警告他船的声号 。
2、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 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 下: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 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3)追越声号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①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 条(狭水道)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 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左舷追越”;
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表示“同意 追越”;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
舶总流向行驶;
(2)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
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 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 外,船舶通常不应进人分隔带或穿越分隔 线,除非:
(2)操纵灯号 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
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 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
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如 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 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 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 撞的可能性。
(8)搁浅的船舶应敲打本条(7)款规定 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该款规定的锣 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 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 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一短、 一长、一短/两短、一长)
(9)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 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7款和第8款规定 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 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10)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 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 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 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 (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 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五、碰撞危险的判断
1、每一船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 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 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
四、操纵与警告信号
1、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与警告信号 在互见中,声号和灯光信号表明一艘船舶
正在采取行动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另一 船的行动表示怀疑或对他船发出警告: (1)操纵声号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 不对水移 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 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 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 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 三声,即一长声继以二短声,以取代本条 (1)或(2)款规定的声号。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 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 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 进行雷达标绘 或 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 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 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 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纵能 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 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 条(7)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 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 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 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 后立即鸣放。
(4)警告信号
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 由于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 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 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 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 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一长声声号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 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 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 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 长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