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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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规
重点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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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 议通过,从2002.11.1正式施行。
共有7章97条,11000多字,分总则、分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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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 ➢ 福建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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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 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 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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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
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 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 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 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广西南丹“7·17”)























发 改 委 令
国 防 科 工 委
建 设 部 令
国 土 资 源 部
工 商 总 局 令
质 检 总 局 令
环 保 总 局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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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 制裁
(1)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违法与守法是相对称的概念。所谓违法,就是行为 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各项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 法律所禁止的事,都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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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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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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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 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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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大要素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1.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2. 对已知隐患未采取措施 3. 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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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 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 没有保证必须的安全生产投入; ➢ 没有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未经依法批准储存危险物品; ➢ 隐瞒、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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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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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
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 直接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 罚的。新刑法实施后,将此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犯 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这主要是考虑到重 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一般的玩忽职守罪从犯罪的主 体、场合、客观表现等均有较大差异,为了便于司 法实践,对原刑法进行了修订。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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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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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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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形式是职工本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另一种形式是上级领导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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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
“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 次幅度内裁量刑罚。这里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下列几种情况之一: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 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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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分与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 除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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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及“两高”司法解释
➢ 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139 条进行了修改。
➢ 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 加重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刑罚力度,最 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
➢ 明确了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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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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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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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代价
假如你所使用的“五金”产品 是“这样”造成的:
我们会有怎样的想法? 是幸运、悲哀、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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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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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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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法规与责任追究要点
1. 我国法律的渊源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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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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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 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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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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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
第六条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 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 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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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
第六条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 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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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本罪的量刑,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基本一致, 其中所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含 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属于“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的基本量刑尺度。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约 其他法律(普通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机构
地方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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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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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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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犯罪是违法,而违法却不 一定是犯罪。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根据违法 的性质和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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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 制裁
(2)法律制裁的种类 违法行为一般可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等。相应地,有: 1.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
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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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于预防 为主的规定,体现在6 个方面: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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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6大职 责职责
罚两种情况。 2.民事制裁 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法通则》
有关规范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的民事处罚。 3.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是对构成犯
罪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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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
(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六)》,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 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 劣”: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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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
林场、建筑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 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单位主管、负责安全生产 的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庆开县井喷)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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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第九十五条: 针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给予何
种处罚以及何种程度的处罚。 与生产经营单位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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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 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 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致使不能及时有 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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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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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
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与重大责任事故的相类似,即: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 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犯罪行为特别恶劣。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即可在“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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