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不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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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不再"自由"
赖章权张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赣县按照“权力阳光、程序正当、运行公开、高效便民、监督到位”的要求,制定了《赣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着重从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入手,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标准进行简化、量化,使自由裁量权由“弹性”变为“刚性”,压缩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有效推动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规范、正确,较好地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行政执法核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程序和标准。

近年来,该县在认真梳理行政许可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法规范、公开公正、简便易行、服务群众、预防腐败、教罚结合的原则,对全县涉及自由裁量行政审批项目和投资项目的承诺时间、审批环节进行压缩、削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进行统一,对行政收费自由裁量的项目、依据、标准进行明确,着力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的长效机制。

1、前置条件核准制度。

该县每年对所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一次清理规范,逐项找出表述模糊、文字有歧义或可作多种理解等自由裁量弹性空间大的内容,按照能量化就量化、不能量化以最明确的定性、定义来界定的原则,全县按照统一标准和统一口径,进行重新设置,梳理核准和统一行政执法项目的前置条件,细化了自由裁量事项。

如该县林业局对全县林业行政执法资源进行了有机整合,细化了林政执法范围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了“五位一体”(即:将森林公安、林政稽查队、乡镇林业工作站、流动木材检查站和基层木材检查站等五个单位的执法职能和人员整合一体)的执法体系,达到了“六统一”(即:统一执法调度、统一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权限、统一执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
监督)的效果,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三乱”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执法效能。

2、执法标准与程序核准制度。

该县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将自由裁量空间细化为轻(低)、中、重(高)三个等级,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中所对应等级行政处罚标准的最低下限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实行“表格化、坐标化、规范化”,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标准,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弹性”变为“刚性”,消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截止目前,该县精简县级行政许可项目102项,精简县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12项。

在行政收费项目上,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最低收费标准,制定了《赣县涉企政策(收费)一本通》和《赣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了“刚性化”,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如,该县对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的拍卖佣金比例进行了规范,按标的物起始价在20万元至5000万元划分8个标段,分别明确了8个标段的不同佣金比例。

二、实行行政执法报备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该县突出抓了行政执法行为事前和事后两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是事前报备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行行政执法前,必须先携带执法检查、收费、处罚的依据、证据及有关证件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再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办理《行政执法签批卡》,申报内容必须注明检查、收费、处罚的对象、内容、依据,以及执法时间和人员安排。

对属上级机关安排的带有普遍性、针对性、时效性较强的专项执法检查,确属政策性强、范围广、任务急的,须有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检查,事后再到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办《行政执法签批卡》,有效防止了行政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二是事后报备制度。

该县规定,对所有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
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驻县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根据报备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核查、倒查、复核,加大了行政行为的督查力度。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自由裁量行为。

该县在实行行政执法核准制和报备制的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注重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该县每年对所有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通过政府网、办事窗口、告知书等向社会公开。

同时,对行政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二是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不得凭主观进行裁量。

同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对作出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应一一载明理由和依据。

三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交县法制办审核。

四是调查与决定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决定权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避免调查主体、审查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混同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和显失公正。

五是责任追究制度。

该县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制度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纳入县委
年终绩效考核,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不同错误等级进行相对应的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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