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是否需要签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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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离职是否需要签竞业限制
在现实⽣活中,⾼管往往掌握着公司的太多秘密,如果将这些秘密带去新的公司,对原来公司来说⾃然是有损失。

那么,⾼管离职是否⼀定需要签竞业限制?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管离职是否需要签竞业限制
⾼管离职有的要签竞业限制,但没有法律规定⾼管离职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四条规定,⽤⼈单位可以与⾼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数额由⽤⼈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是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并没有法律规定⾼官离职要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第⼆⼗四条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有关规定
1、当事⼈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平均⼯资的30%按⽉⽀付经济补偿,⽉平均⼯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地最低⼯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地最低⼯资标准⽀付。

2、当事⼈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单位要求劳动者履⾏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单位应⽀付经济补偿;
3、当事⼈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未⽀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民法院应予⽀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单位额外⽀付劳动者三个⽉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单位⽀付违约⾦后,⽤⼈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管离职是否需要签竞业限制”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管离职有的要签竞业限制,但没有法律规定⾼管离职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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