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操作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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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机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应在60个 工作日内,达不到60个工作日的,需将假币 收缴全过程的录像资料复制保管,复制时需 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对证据保全(录像资料复 制)的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复 制的录像资料可刻录成光盘或保存在移动硬 盘、U盘中,复制的录像资料和公证书由会 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六)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假币收 缴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业务公章。
(七)填制完毕的《凭证》应交持有人核对各 项要素填写的内容,经确认后,持有人应在 《凭证》第一、二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 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 字。不得将空白或要素填写不全的《凭证》 交持有人签字。
(八)持有人拒绝签字的,经办人员在《凭证 》第一、二联的“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 人)签字”栏处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字 样。
• (十) 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网点应从鉴定
机构取回并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同时收回持有人的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按损伤人 民币处理;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而被鉴定机构没 收的,各网点应向鉴定机构取得《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 民币没收收据》。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培训
• 一 假币的定义 • 二 假币收缴程序 • 三 假币实物登记、保管(一)伪造货币 (二)变造货币
(一)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 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取 各种手段制造的假币。
(二)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 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 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 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 币。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的 ;
2、一次性发现假外币10张(枚)及以上的; 3、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或新版
假币的;
4、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5、假币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6、若人民银行有另行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 (十三) 营业机构应严格假币实物管理, 防止盖有“假币”印章的假币再次流入社 会。如有发现,应予以收缴并立即上缴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对造成假 币再流通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 4、各营业机构不得以自行建立的电子登记薄 等形式替代《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
(二)营业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单独入库(柜、 箱)管理,《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和假币实物 应双人分管,做到每日账实相符。
(三)营业机构实行假币定期核对制,业务主管应在 每月解缴前对假币实物、《凭证》与《假币收缴代 保管登记薄》进行核对,并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 记薄》上记载核对情况并签章。
(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处竖 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在背面正中 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加盖 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
(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硬币,应当面装入 统一格式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在封口 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 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 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 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 4、“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以人民币100 元为例,分为99版、98版、05版,具体视实际收缴 实物为准);
• 5、“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 • 6、“制作方法”,指假币的伪造和变造方法,包括
:机制、复印、拓印、挖补、手工绘制等;
(五)收缴假币时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 ,相同券别、版别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但冠 字号码信息应填写完整。若一次收缴同一面额2 张以上的假人民币且冠字号码前六位不一致时 ,应在《凭证》中列明。
• 营业机构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 即收缴,收缴假币应遵循双人 持证当面办理的原则。
二 假币收缴程序
• (一) 营业机构临柜人员发现可疑币时,应 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由两名及以上持有《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鉴别真 伪,经鉴别为假币的应当面予以收缴。
• 注: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应向假币持 有人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三 假币实物登记、保管及解缴
(一) 各营业机构应建立手工《假币收缴代保 管登记薄》并妥善保管,登记薄以《凭证》为 记载依据,记载原则为:
• 1、按收缴顺序逐笔、分版别和券别及时登记 ,不得隔日登记;
• 2、假币实物发生增减必须登记,做到账实相 符;
• 3、臆造币应单独登记(臆造币不纳入统计金 额)。
(四)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 范围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 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证》的各项要 素应清楚、完整,具体包括:
• 1、“编号”,是由使用营业机构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
• 2、“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如人 民币、美元、日元等);
• 3、“券别”,填写假币的面额(如¥100.00、 ¥50.00等);
• (十一)对发现的变造币应按程序收缴,不得予以兑换。
• (十二)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可向持有人讲解假币特征和相关的 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让持有人再接触到被收缴的假 币。
• (十三) 营业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 ,应立即报告上级会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
(四)主城区各支行收缴的假币应上缴总行会计结算 部金库出纳管理科,金库出纳管理科按人民银行规 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将收缴的假币解缴当地人民银 行;其余各支行辖内营业机构将收缴的假币按月上 缴到其所在的支行,由各支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时 间和要求,统一将收缴的假币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
(五)上缴假币实物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假 币解缴清单》,连同假币实物双人解缴到人 民银行。《假币解缴清单》填写要求: 1、假人民币按版别分别填写,各版别的假 人民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 上; 2、假外币按币种分别填写,不同币种的假 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上 ; 3、假人民币和假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 假币解缴清单》上; 4、臆造币应在备注栏内单独注明。
(七)营业机构对已经使用过的《凭证》应定 期进行装订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假币收缴流程图 客户交存现金
机构发现假币
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 鉴别
如确认为假币,当面在 钞币正、背面加盖“假
币”印章
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并告知被收缴人有权申
请鉴定
办理假币收缴 的人员,应取 得《反假货币 上岗资格证书》
(九)营业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 1、《凭证》是持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若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可以 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 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 出书面鉴定申请。
• 2、持有人对假币收缴的程序有异议,可在 收到《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该《凭 证》到直接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 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资格 咨资资历

“假币”印 章上应带有 该机构编号
对收缴的假币实物登记造 册,妥善保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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