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爆雷,公司股东、高管及员工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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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爆雷,公司股东、⾼管及员⼯应如何应对
2018年中以来,P2P⾏业频繁“爆雷”,私募基⾦⾏业也未能幸免,尤其是进⼊2019年后,北上⼴深这些⼀线城市的部分私募基⾦也是相继“爆雷”。

当私募基⾦公司负责⼈宣布私募基⾦将要进⾏清盘时,股东、⾼管、员⼯应考虑哪些问题,第⼀时间应该如何应对,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点建议,供相关⼈⼠参考:
⼀、了解公司亏损、清盘的原因
私募基⾦发⽣逾期兑付本息,或者选择清盘的原因可能是多⽅⾯的。

并⾮⼀旦发⽣逾期兑付、清盘等事件,就⼀定会⾯临刑事风险。

但是出现这样的现象,说明公司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必须引起⾜够的重视。

最好能够详细了解到之所以发⽣逾期兑付、选择清盘的原因。

如果只是因为投资、经营不当所致,这种情况存在刑事风险的可能性较⼩;但如果是因为⽼板或股东、⾼管将资⾦挪作他⽤,产⽣较⼤亏空,则后续⼤概率会形成刑事案件,则必须作好充分的应对措施。

⼆、了解⾃⼰可能⾯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先需要了解的是,私募“爆雷”通常会涉及到哪些罪名。

如果是资⾦募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为,没有基⾦发⾏资质,或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根据是否具有⾮法占有⽬的,可能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有);如果资⾦募集过程规范,但是资⾦募集到位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途进⾏使⽤,存在挪作他⽤的情况,同样根据是否具有⾮法占有⽬的,可能构成挪⽤资⾦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有)。

我们在接受部分股东、⾼管、员⼯咨询时,发现他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理:“违法违规的事情都是⽼板做的,责任应该由⽼板承担,我只是普通的股东、⾼管、员⼯,不应该由我来担责。


实际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论是事前参与共谋还是事中参与实施,只要对犯罪⾏为起到⼀定的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均可认定为共犯追究刑责。

公司的股东、⾼管,以及关键部门的员⼯,对于公司涉及违法犯罪⾏为的决策和实施,往往都是直接参与的。

因此,⾃我欺骗、⿇痹是没有⽤的,只有正视事实,作好相关的应对措施,才有可能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前来咨询律师的⼈员,⼤多都已经意识到⾃⼰此前的⾏为存在刑事风险,只是⼼理上对于⾃⼰可能⾯临牢狱之灾的事实暂时还⽆法接受。

三、把最坏的情况告诉家⼈
部分⼈员在向我们进⾏咨询时,还未把可能最坏的情况告诉家⼈。

不希望家⼈担⼼、受伤的⼼理可以理解,但刑事程序⼀旦启动,可能会⽴即失去⾃由,如不提前和家⼈沟通,家⼈根本不了解任何情况,被刑事拘留后家⼈以为是发⽣了什么意外或失踪,不能第⼀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对其进⾏法律和⼼理上的辅导。

因此,我们通常都会建议当事⼈及时把可能最坏的情况告诉家⼈。

四、掌握客户动态,作好准备
私募基⾦公司发⽣逾期兑付事件或者宣布清盘时,⼀定会激起部分投资⼈的对抗情绪,部分投资⼈甚⾄可能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

即便确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存在,由于公安机关刚开始接受零星投资⼈报案时,能够获取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也⼗分有限,⽆法⽴即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通常也不会直接予以⽴案。

但随时事件的发酵,报案⼈员的增多,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和材料逐渐丰富,⽴案的可能性便会越来越⼤。

因此了解是否有客户报案的信息⾮常重要,如果报案的⼈数已经⾮常多,说明留给⾃⼰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必须得抓紧时间作好准备,尽快投案⾃⾸,以免错失重要的⾃⾸情节。

五、搜集、固定、保存与⾃⼰相关的⼯作⽂件
尽快搜集、固定、保存与⾃⼰相关的⼯作⽂件,留有⾃⼰签名的全部⽂件,与案件相关所有⼈员的微信、邮件、短信记录。

这件事情⾮常重要,对于某个敏感的事实是否有参与或者知情,可能会直接影响罪与⾮罪、此罪与彼罪,或者能否争取认定为从犯。

案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以认定,共同犯规案件中犯罪嫌疑⼈、证⼈的⾔辞证据属于证据的⼀种,如果部分⼈员的⾔辞证据相互印证地指向对于某事件参与或者知情,如不能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进⾏反证,可能会陷⼊⾮常被动地局⾯。

因此,搜集、固定、保存与⾃⼰相关的⼯作⽂件⾮常重要,这些证据能够准确还原⾃⼰的⼯作权限范围,对于哪些事件不知情、未参与。

六、草拟⾃⾸材料,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情节,综合考虑⾃⾸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见⾃⾸情节对于最终量刑的重⼤影响,因此尽全⼒争取⾃⾸情节是⾮常重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对⾃⾸概念了解不透彻,以为只要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就⼀定构成⾃⾸,其实不然,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是主动投案,⼆是如实供述⾃⼰的罪⾏。

因此,到案后如何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也⾮常关键,如果陈述得不完整,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不能认定⾃⾸情节。

因此,最好在投案前,先草拟好⾃⾸材料,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前后经过。

七、考虑有⽆争取⽴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很多种情况均可构成⽴功,譬如:
1、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他⼈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检举、揭发他⼈的犯罪⾏为必须是⾃⼰没有参与的才构成⽴功,如果是⾃⼰也有参与,则视情况可认定为⾃⾸或者坦⽩,不构成⽴功。

第⼆,如能规劝同案犯投案⾃⾸,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判例⽀持该情况可认定为⽴功。

⼋、提前思考取保候审的理由
私募“爆雷”案件属于经济犯罪案件,即便没有⾝患不能⾃理的疾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等法定的取保条件,但如能充分说明对⾃⼰取保能够对案件起到的作⽤,并且不致发⽣社会危险性,是具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

以下理由可供参考:
1、可按照办案机关要求,提供准确信息和相关材料,有利于及早侦破案件;
2、正在全⼒筹款退赔,减少投资⼈的损失;
3、愿意加⼊清退⼯作组⼯作,戴罪⽴功;
4、可劝说同案犯投案、退赔,提供相关⼈员的准确信息,协助办案机关抓获相关⼈员归案;
5、个⼈绝⽆逃跑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

九、做好退赃的相关准备
⼀旦案件进⼊刑事程序,如何帮助投资⼈追赃挽损系办案机关⼯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在公司获取的⾼额提成、年终奖、⼯资,都有可能被追缴的对象。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退赃也是影响量刑的⾮常重要的情节,需要提前作好准备。

此外,是否愿意筹款退赃也是影响可否取保的重要因素。

⼗、最重要的事,咨询专业律师,并争取获得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经过上述简要的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的后续⾛向有⽆数种可能性,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什么时间会⽴案,案件定性为什么罪名,能否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能否争取到⾃⾸、⽴功、从犯等情节,以及最终的量刑,退赃的具体数额等等,是否能够很好的把握,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因此,最重要的事情,应是在第⼀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让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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