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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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得
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 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 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 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 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 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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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框架
新法八章60条,条例八章133条
第一章:总则 (法4条,条例8条)
主要规定一些原则问题,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种类划分、应 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定税率等基本概念。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17条,条例66条)
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核心部分。条例分为四节: 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
变化:1、新增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原内资第4条、外资第4条修改而来),计算过程更准确、完 整。
2、计算顺序变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放在“扣除 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确 保税基的准确。原内资将“免税所得”放在最后减,会出现纳税无法 充分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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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 法第四条 :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 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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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 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 户;二独立建立账簿;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 算盈亏。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 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 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
变化:
本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 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 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 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 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 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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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过渡”:
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 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 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 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 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 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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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
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
: 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实质
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董事会和决策会议召集地(夏威夷、 视频会议)、“最密切联系地”;二是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的机构。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 理控制;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 5、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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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新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 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 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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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所得额
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
原公式(内、外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 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 税的全面立法,对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 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七章:征收管理(法8条,条例7条)
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纳税地点、汇 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优先适用本章规定,其次适用 《征管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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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源泉扣缴(法4条,条例6条)
本章是关于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8条,条例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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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条例第
“ 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适应企业所得税 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 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有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成为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借鉴国际做法,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 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 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改变了原外 资所得税的规定
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 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 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 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 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 (营业代理人不需要设立,也不限于机构、场所,既可是中国境内的单 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有代理行为,即使没 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也认定为代理关系)
[例]收入总额100,免税收入20,扣除项目有二种情况,一种是50,一种
是90(不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等因素),计算有二种结果:100-50-
20=30; 100-90-10=0(有10没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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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权责发生制: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
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重组清算:资产净值、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 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 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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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际联系
条例第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 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 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没有实际联系的, 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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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应纳税额(法3条,条例5条)
本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内容虽然不 多,但它是核心内容之一。
第四章:税收优惠(法12条,条例21条)
本章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 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 以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 ,新法及条例在优惠范围、优惠方式上有 了较大的调整。有扩大、保留、替代和取消。
第八章:附则(法4条,条例3条)
本章主要规定了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税收协定优先、授权国务 院制定实施条例、废止老法与税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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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纳税人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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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 种关系,就属于有“实际联系”:
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的股权、债权 而取得的。如,通过该机构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 红利或利息收入,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 的财产取得的。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 租金,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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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本要求 总体框架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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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五统一”: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 ,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税率25%(小型微利20%,高新企业15%)。
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