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乃“礼义之大宗”-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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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乃“礼义之大宗”-文档资料
《春秋》乃“礼义之大宗”
一般认为:《春秋》是流水账式的大事记,是孔子据鲁春秋撰写的历史著作。
然而,从其取舍与书写的内容看,它却明显违反了古代史官“君举必书”的书写法则。
小事书而大事不书,讳言事实,歪曲事实,使得《春秋》于叙事中以“笔削”“措辞”体现作者对“循礼”或“违礼”的爱憎态度,这对于深知史官书法的孔子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笔者认为:《春秋》应是让人们绳之以礼的礼学经典。
首先,孔子修《春秋》的目的就在于复兴周代的礼仪制度,并以之规范国家关系和家庭关系。
西周是古代隆礼的时代,《左传》明确记载了古代周公制礼的情况。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事民。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周公在此对礼的作用及各种违礼情形予以定义,并以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它调节了人们之间的复杂关系,把万民的行为纳入了贵族统治的社会秩序之中,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一改殷王朝与各国关系松散的部落联盟而为天下统一的西周中央王朝。
此后,国家安定,经济繁荣,其影响已扩展至东北和西北地区。
(《后汉书》)西周国势的鼎盛,这不能不说周代礼制所起的巨大作用。
然而,自西周穆王继位后,
忽视了“礼”这个治国之工具,大举征伐四夷,他曾西征戎,“获其五王”(《后汉书?西戎传》),“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见《国语?周语上》)。
虽然扩大了疆域,但“王道衰微”,“自是荒服者不至”(同上)到夷王之时,贵为天子的周王也不得不“下堂而见诸侯”。
(《礼记?郊特牲》)此后,政府财政枯竭,民怨沸腾,谤语大起。
厉王时,更是危机四伏,“邦国殄瘁”(《诗经?大雅?瞻印》),周王朝已支离破碎了。
周室的衰微,周王只能保留名义上的天子地位,诸侯国日渐独立,
霸权思想相继产生。
“诸侯不朝天子者,有之;臣弑其君者,有之”(朱熹:《孟子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对礼的僭越、怠慢、贬损,礼文不具,青铜礼器扩散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杨文胜:“春秋时代礼崩乐坏了吗?”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面对这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主张“以礼治国”的孔子为了力挽狂澜,修《春秋》以恢复周代的礼制就成了他的使命。
同时,春秋时期的鲁国,其政治制度应几乎全部沿用周代的典章制度,周公所制的礼制也自然保存完整。
因此郑樵也认为韩起所见之《鲁春秋》乃周公、伯禽以来,上自天子,下至列国的礼乐征伐等事无不备载,皆周盛时为王之典章,此杜预所谓周之旧典礼经是也。
(参郑樵《文经奥论》卷四“春秋总辨”)孔子曾对自己的著作称“述而不作”,根据《鲁春秋》而修的《春秋》必然是周代礼制的载体。
晋杜预在《春秋序》中也对孔子修《春秋》做了一次集中概括:
《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孟子曰:“楚谓之《杌》,晋谓之《乘》,而鲁谓之《春秋》,其实一也。
”韩宣子适鲁,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今乃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
”韩子所见,盖周之旧典礼经也。
周德既衰,官失其守,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册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
仲尼因鲁史册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其教之所存,文之所害,则刊而正之,以示劝戒。
其余则皆用旧史,史有文质,辞有详略,不必改也。
故曰“其善志”又曰“非圣人孰能修之”,盖周公之志,仲尼从而明之。
可见,孔子修《春秋》目的就在于复兴周代的礼仪制度,改变这种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从而恢复周代那种秩序井然的理想社会。
其次,《春秋》的书写法则无不体现礼的评判。
《春秋》以称谓明“礼”的事例屡见不鲜。
诸侯擅自称王,显然违反了周代的礼制,《春秋》则贬之曰“子”,这是孔子用称谓寓大义的铁证。
春秋时期,诸侯竟雄,吴楚之君僭号称王史不绝书。
残存的《竹书纪年》有“楚共王”“越王”之称,《国语》中吴、楚、越三国之君称王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如“楚惠王”“楚灵
王”“楚怀王”“楚庄王”“越王勾践”“吴王夫差”等等。
孔子作《春秋》时,却对它们是一丝不苟,或曰“人”,或称“子”,从来不称“王”。
与此相关联的是《春秋》对吴、楚之君一律不书葬(赵生群:《〈春秋〉经传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版)。
《春秋》宣公十八年:“甲戌,楚子旅卒。
”《公羊传》云:“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礼记?坊记》云:“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
”《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
《左传》载:“夏四月,葬楚康王。
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
诸侯之大夫皆至于墓。
”《春秋》对于同盟诸侯书卒者,只要参与会葬,则必书葬,虽小弱如滕、邾、杞等,也不例外。
楚为春秋强国,康王之卒,既明见于《鲁春秋》,鲁国不仅参加了会葬,而且鲁公亲与会葬,此鲁史所必书者。
只因楚君僭称王,有违礼制,故《春秋》不予载录(同上)。
这是孔子对康王僭越礼制的诸侯的鄙视与惩罚。
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在《春秋》里,对吴、楚僭号之君贬称曰“子”,以公、侯、伯、子、男等爵位指称诸侯,就是为了正名分,维护周代的宗法礼制。
同时也是《春秋》保存周代礼制的方法之一。
通过笔削以寓“礼”,也是《春秋》常用的方法。
皮锡瑞云:“计当时列国赴告,鲁史著录,必十倍于《春秋》所书。
孔子笔削,不过十取其一。
盖惟取其事之足以明义者,笔之于书,以为后世立法,其余皆削去不录,或事见于前者,即不录于后,或事见于后者,即不录于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数事,或大事而不载,或细事而详书。
”(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春
秋借事明义之旨止是借当时之事”)赵匡亦云:“祭祀婚姻赋税军旅鬼狩,皆国之大事,亦所当载也。
其合礼者,夫子修经之时悉皆不取,故《公》《谷》云“常事不书”是也;其非者,及合于变之正者,乃取书之,而增损其文,以寄褒贬之意。
”(《春秋传说汇篡》
卷首“纲领”引,见赵生群《〈春秋〉经传研究》引)
据皮氏、赵匡之言,孔子在“论史记旧闻”的基础上,以存礼为标准,对旧史进行剪裁取舍。
《春秋》大义被寓于书与不书,详与简之中。
然而,据《国语?鲁语上》记载,庄公欲如齐观社,曹刿加以劝阻说:“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从此可以看出,对鲁君的重大行动,即使不足垂后世,鲁史也必须加以记录,这是古代史官的职责,孔子是深深懂得这一职责的。
如《左传》宣公二年载晋赵穿攻杀灵公,太史董狐书曰:“赵盾?s其君。
”孔子在论及此事时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
”充分肯定了董狐的作法。
而《春秋》的书写却不然,如“或为尊者讳,为贤者隐。
”“隐回护于曲笔”“或大事而不载,或细事而详书”等。
别的且不说,最明显的如隐、庄、闵、僖四公即位,隐、闵二公丧葬,都属于鲁国大事,《春秋》都不加著录,其他隐而不宣者自然更多。
因此,《春秋》是以存礼为标准而书写史事的,史事仅作为礼的一个载体。
孔子还故意篡改史事以寓礼。
秉笔直书是史书的写作原则,孔子对本国篡弑之事却用了曲笔隐讳的方式而歪曲史实。
如
鲁君被杀,或书“薨”或书“卒”。
这并不是孔子的本意,而是孔子遵循周礼所谓“君君臣臣”等级秩序的表现。
又如:周襄王二十一年,晋文公召周王会于践土一事,孔子又对此事的书写也用了曲笔。
《国语?周语上》载其事称“(晋文公)以诸侯朝王于衡雍,且献楚捷,遂为践土之盟。
”《春秋》僖公二十八年书曰:“天王狩于河阳”。
《左传》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
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
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
’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
本来是“晋文公召周王会于践土”,为什么《春秋》却书为“天王狩于河阳”呢?晋文公作为一个诸侯召天子,显然践踏了礼制。
孔子说:“以臣召君,不可以训”。
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
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史记》中找到依据。
《史记?晋世家》云:“孔子读史记至文公,曰:‘诸侯无召王。
’‘王狩河阳’者,《春秋》讳之也。
”《史记?周本纪》载此事也可资对比:“二十年,晋文公召襄
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
’”根据《左传》和《史记》的记载,孔子所读史记必有晋文公召王的内容。
然而,孔子出于避讳,改旧史为“天王狩于河阳”。
这又是孔子改旧史以寓礼的又一证据。
孔子之所以用“寓褒贬于动词,示臧否于称谓,明善恶于笔削,隐回护于曲笔”如此隐晦的笔法以寓礼,这与其时代背景及内容有密切关系。
礼崩乐坏,王权衰落,王霸迭兴,诸侯恣行,
陪臣执政是当时的形势。
也是史书应载的主要内容。
然而记恶垂戒,警醒世人,存周公之礼籍,以为万世法,又要保全自身,就不得不采用曲笔。
《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
”
同时,孔子以“春秋”作为书名也是有深意的。
“春秋”本为史书的通名,早在孔子之前就已存在,孔子为何袭用“春秋”作为自己著作的专名?我们可以从其它古典文献中找出答案。
《孟子?离娄下》载:“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
晋之《乘》,楚之《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
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
可见,《乘》、《杌》、《春秋》这类史书,名称虽异,而实质相同,孔子的《春秋》即从中取义。
这“义”的内涵是什么?朱熹注《孟子》,在解释楚文《杌》时说:“恶畜名,古者因以为凶人之号,取记恶垂戒之义也。
”他认为楚之《杌》取义于“记恶垂戒”,这还可以在其他文献中得到验证。
《国语?楚语上》载申叔时之言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
”韦昭注:“以天时纪人事,谓之春秋。
”(《国语解》)楚之所谓“春秋”盖即“杌”之异名,它们的功用都是劝善惩恶。
《国语?晋语七》载:“羊舌?Z习于春秋”。
韦昭注:“春秋,纪人事之善而目以天时,谓之春秋,周
史之法也。
”(《国语解》)不仅晋、楚两国的“春秋”有劝戒作用,当各国的“春秋”无不如此。
《墨子》所引周、燕、宋、齐之“春秋”,或劝敬祭祀,或戒杀无辜,无不寓有劝戒之义。
由此可见,
“春秋”作为史籍的通名,早孔子之前就具有特定的内涵,即劝善惩恶。
它正是周代礼制的精髓。
孔子以“春秋”名书,也正取义于此。
从以上几个方面得出:把《春秋》定为史书似乎不妥,它应是周代礼制在叙事中的体现。
正如傅修年云:“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尊王攘夷之礼在叙事中的存在;更进一步说,它是秩序礼义观念在叙事中的体现。
如是观之,笔法亦为礼法。
”(傅修年《先秦叙事研究:关于中国叙事传统的形成》东方出版社1999年)即《春秋》应为“礼义之大宗”(《史记?孔子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