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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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 改的关注点
一、关于合伙人的范围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 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四、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 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 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 3、对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6、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 规定。
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 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附则中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 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关于合伙人的范围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 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四、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 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 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 3、对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6、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 规定。
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 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附则中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 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