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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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工作要求
1.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验收。
现状描述:我矿建立健全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煤矿对每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了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了整改方案的制订,并落实责任人按期治理,同时按整改时间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事故隐患排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
(2)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现状描述:我矿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每月分业主、矿长、科队长对煤矿作业区域及相关地点进行隐患排查,每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分系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时分采、掘、机、运、通、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地面设施和调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
培训和应急管理专业开展;煤矿建立有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治理
(1)分级治理
a.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b.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安全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现状描述:我矿对事故隐患实施了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矿、科、队、班组)负责处理,事故隐患做到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都由矿长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的治理都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安全员、跟班领导现场负责安全工作。
4.监督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2)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现状描述:我矿事故隐患的整理都实行闭合机制,实施了分级督办,对未及时完成的责任人和事严格按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销号。
5.保障措施
(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现状描述:我矿对每次省、市、县、矿检查所提出的隐患及问题都及时进行通报,制订整改方案及措施,建立台帐,实施过程跟踪,逾期报警,并严格实行隐患整改闭合机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现状描述:我矿按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了安全生产费用;煤矿制并严格执行了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煤矿按要求分别配备了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煤矿不存在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煤矿无承包(托管)而进行生产的行为;煤矿不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现象;煤矿不存在改制问题,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合法有效。
煤矿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