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14
•【字号】闽财税[2001]28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2001年6月14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1]44号文第一条规定中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特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空置商品住房:
(一)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度假村。

(二)单位面积售价。

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一倍半以上的为高消费性的住房。

二、财税[2001]44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项目。

2.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
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三、延长免税期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认定条件;仍按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一)对商品住房的政策执行时间仍按闽财税政[1999]4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并将免税期延至2002年12月31日。

(二)对商业用房、写字楼的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

1.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这之前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预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10%以上(含10%)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仍按原政策执行。

2001年1月1日前已收取预付购房款占合同价款总额不超过10%的,对其余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已收取预付购房款退回的,不作为销售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享受免税优惠。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已收到预付购房款占合同总价款40%以上(含40%)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不足40%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不再给予享受免税优惠。

2.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是2001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开具购房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略)
lar_1690596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