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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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12.23
•【字号】京价[收]字[1996]第446号
•【施行日期】199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1996年12月23日京价(收)字〔1996〕
第446号
京财综〔1996〕2606号)
市地矿局:
你局“关于变更收费单位名称的函”(京地〔1996〕115号)、“关于增补区县地矿部门为收费机关的函”(京地〔1996〕114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收费的执收单位做如下变更:
一、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二、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全民所有制和合资、合作、独资采矿企业的矿山采矿登记费;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集体、个体采矿者的矿山采矿登记费。

请市、区县地矿部门持本复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特此复函。

d19028--0107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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