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确定性:不仅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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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
,
要求
“
公平对待
”
或
“
合
的法 律 标 准
核心 的
联结在
一
就如法律 原则
。
。
原 则 是 德 沃 金 思 想 中非 常
不 同 的规 则 只 有
,
等
。
个概念
麦考密克对 原 则 的解释 是 对 德 氏原则论
,
法 官 能够 在 疑 难 案件 中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
…
的
人 类 理 性 不 足 所 导 致 的使 法 律 规 则 无 所 适 从 的 新 情
,
即后 人 所 说 的
(
“
一
唯
”
一
。
况 的出现
并 不 是 规 则 本 身 内在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
,
)
一
“
唯
一
正
”
解
理 论 的提 出
现 实 向法 律 规 则 提 出 的 某 种 任 务
面对这种任务
。
法律规
,
唯
正解
是 德 沃 金 针 对 哈特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则 应 该 努 力 使 自己 具 有 能 力 去 完成
为 了 具 有 这 种 能力
收稿 日 期 : 2 0 0 9 0 3 2 0 作 者简介 : 陈 莹 ( 1 9 8 4
— —
一
) 女 湖 北 黄 冈人
, ,
唯
一
正 确 的答 案
,
而 无 须 认 为它 是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 m’
,
德沃 金认
一
自由 裁 量
来否 定法律 的
,
正解
” ,
是 由于 对
,
一
个
为
有
一
个此 类事 实存在 的波段
:
不 妨把它理 解 为
根 本 性 问 题 的认 识 错 误 律是有漏洞 的
(
,
即站 在 不 确 定 性 立 场 上
,
认 为法
正 弦 函数 的波段
在 波段 的
一
一
极
,
那 些 所 有 理 论 家视 为 法
;
但 事 实 上 法 律 是 完 满 的体 系
“
于是德沃金 整体性
律 的材 料确 定
问题 有 唯
一
一
个唯
正 确 的答 案
,
在另
一
极
,
因 为道 德
正确的
将 整 体性 的法 作 为
二
唯
一
正解
”
”
的底 盘
。
正 确 的答 案
以 致 在 某 些 假 定 体 系 中 的法 律 虽
诉 求 作 m 判断
论断
,
个 困 惑 : 法 律是 确 定 的 吗 ? 德 沃
其核心 就是 在揭示 语 言 的开 放结
金 在 《 真对 待权 利 》 认
,
一
书 中提 出
正解
”
“
通 过 对原 告 和 被告 的
”
构这 评价
一
事实的基 础上
。
,
对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性 作 出正 面 的 肯 定
而 是社会
以 此 判 决 疑 难 案件
中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定
,
这 样 不 但将 使 我 们 最 初 的 目 的 更 确
一
,
这 种 整 体性 解
并 且 还 能 附带 地 解 决
。
个 普 通 的词 语 在 此 规 则 中 的 意
释 所 做 的 判 决 形 式 体 现 了宏 大 的普 通 法 推 理 的精 神 : 部 分 地以 金的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2 ( }()7 级 法 理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
…
…
…
贵 州 蕾 官期 业 学院 学 报
…
…
…
…
…
LL N URH f O P Ll C J O ^LO GUIZH U O CEOf f lCERVO ATIO ALCO EGE
法 律必 须具 有
一
定程度 的不 确定性
“
一
义 的 问题
在 哈特 那 里
。
,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反 而 成 了 对 人 类
致性 为基 础
“
,
基于
一
致性对 原 则 的敏感度 ; 部分地 基 于
”0
。
理 性 不 足 的 主 动救 济
“
与过 去判 决大致接 近 的信念 或关 于 正 义 和 公 平 的直觉
,
德沃
。
针 对 这 种 看来 颇 有 道 理 的 理 论
唯
一
德 沃 金 毅然举 起 了
:
唯
一
正解
”
”
理 论 的实践 基础 不 只是 在解 释方式上
一
正解
”
的大旗
“
。
唯
一
正解
.
”
理 论 的 内在 含 义 是
一
唯
一
正解
一
的理 论 可 以分解 为两 个 次级 主张 : 其
;
,
有
对 于 司 法 过 程 中对 立 的 主 张
总有
方 会得 到法 律上 确
一
个唯
,
正 确 的答 案
其二
,
这 些 答 案 是 由法 律 因 素 确 定
一
信 的 支持
持 的僵 局
“
,
不 会 出现 没 有
一
方 得 到 支持 或 双 方 同 时 得 到 支
“
的
一
没 有 必 要 借 助 非 法 律 因 素来 确 定
,
。
个 案件 有
。
一
个唯
个
。
德 沃 金认 为
”
,
哈 特 等法 律 实 证 主 义 者 之 所 以 用
)
“
唯
一
正
解
理 论 的法理
学基 础
,
—
—
然没有对法官提 m 指导 方法 形
,
,
也 有 解 决 法 律 争议 的 唯
。
一
整 体性 的法 指 法 律除包 括 规 则外
还 包括非 规 则标
。
因此
一
,
许多 争 沦 有 正 解
,
在 两 极 之 间将 m 现 两 种 情
,
准
,
如原 则
“
、
政策等
一
。
在最 终意 义 上
。
当 未 拟 想 的情 况 出 现
了整体性解释 的理 想
,
他们 就会试 图在关 于公 民权利和 义
【B 铂 3
。
时
,
司 法 就 需 要 依 靠 其 理 性 在 语 言 的 空 缺 结 构 留下 的 空 间
。
务 的连 贯原 则 中
最 佳 建构性 解 释
,
找 到 对 其社 群 的 政 治 结 构 和 法 律 教 义 的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TUDYONPUI LICS ECURITYANDLAW
法律 的确定性 : 不 仅 是
口
一
种信仰
陈
莹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
上 海 200042 )
习
“
一
、
唯
一
正解
”
理论
的
而
“
开 放结构由裁 量
”
理 论 而 提 出来 的关于 法 律
,
文 艺 复兴 后 的西 方 法 学 经 历 了从 神 圣 化 到 理 性 化 又 到
。
,
法 律 的 整 体性 将 供
,
在
种情形 中 种情形 中
法 律命令法 官适 用 相 关 的道 德准 则
应法 官 足 以解决
切 案 件 的依 据
一
基 于 这种 确信
,
德沃金
些 权威
在另外
理 行为
一
,
有 特殊 的法 律准 则可 以适 用
,
,
这些准
指出
在 疑 难案件唯
,
正 解 的背 后
”
永远 都存在
一
则 包 括 广 义 的道 德 语 言
确定性 的直 接 回应
德沃金宣称
为 H _L 哈 特 等 实 证 主 义
12 11 5
。
世 俗 化 的转 变
,
并 从 法 的绝 对 自主 走 向 了 法 的 开 放 性
一
。
者 所 推崇 的 司法 理 性 理 论 已 经 走 到穷途 末路 了
所 推崇 的 司法 理 性 理 论
,
1
哈特
伴 随这 种 转 变 始 终 存 在
例如
,
要求
“
公平对待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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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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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法律 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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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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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对 原 则 的解释 是 对 德 氏原则论
,
法 官 能够 在 疑 难 案件 中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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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类 理 性 不 足 所 导 致 的使 法 律 规 则 无 所 适 从 的 新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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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
,
唯
正解
是 德 沃 金 针 对 哈特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则 应 该 努 力 使 自己 具 有 能 力 去 完成
为 了 具 有 这 种 能力
收稿 日 期 : 2 0 0 9 0 3 2 0 作 者简介 : 陈 莹 ( 1 9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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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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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 的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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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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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弦 函数 的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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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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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些 所 有 理 论 家视 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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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事 实 上 法 律 是 完 满 的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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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德沃金 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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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 的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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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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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
将 整 体性 的法 作 为
二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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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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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 的答 案
以 致 在 某 些 假 定 体 系 中 的法 律 虽
诉 求 作 m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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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中提 出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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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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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的基 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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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此 判 决 疑 难 案件
中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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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样 不 但将 使 我 们 最 初 的 目 的 更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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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 种 整 体性 解
并 且 还 能 附带 地 解 决
。
个 普 通 的词 语 在 此 规 则 中 的 意
释 所 做 的 判 决 形 式 体 现 了宏 大 的普 通 法 推 理 的精 神 : 部 分 地以 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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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东政 法 大 学 2 ( }()7 级 法 理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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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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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蕾 官期 业 学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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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N URH f O P Ll C J O ^LO GUIZH U O CEOf f lCERVO ATIO ALCO EGE
法 律必 须具 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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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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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反 而 成 了 对 人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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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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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的确定性 : 不 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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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东政 法 大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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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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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艺 复兴 后 的西 方 法 学 经 历 了从 神 圣 化 到 理 性 化 又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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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的 整 体性 将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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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命令法 官适 用 相 关 的道 德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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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案 件 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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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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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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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则 包 括 广 义 的道 德 语 言
确定性 的直 接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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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 5
。
世 俗 化 的转 变
,
并 从 法 的绝 对 自主 走 向 了 法 的 开 放 性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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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推崇 的 司法 理 性 理 论
,
1
哈特
伴 随这 种 转 变 始 终 存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