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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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深府[2005]17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深府[2005]175号)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