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森林禁伐三年行动(2016-2018)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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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森林禁伐三年行动(2016-2018)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2.06
•【字号】浏政办函〔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浏阳市森林禁伐三年行动(2016-2018)实施方案
浏政办函〔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森林禁伐三年行动(2016—2018)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浏阳市森林禁伐三年行动(2016-2018)实施方案为全面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和《湖南
省林业厅印发〈全省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资〔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美丽浏阳、打造幸福家园,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至2018年底,我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6.5%以上,森林蓄积达到1450万立方米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生态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林分质量显著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
宜禁则禁,宜减则减,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林农及其他森林经营者利益。
2.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行政辖区内森林禁伐负总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安排布置本辖区的森林禁伐行动。
二、行动期限和行动范围
(一)行动期限。
本次行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行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市级公益林,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河流两岸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我市本次禁伐面积11160.5公顷,涉及26个乡镇(街道)。
三、行动内容
禁伐范围内除实施森林抚育,灾害木清理,开设防火带,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外,不得实施其他任何性质的商业性采伐。
禁伐范围内的竹林、工业原料林以及人工林,林木流转合同到期的林木确需采伐的,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凭伐区调查设计、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林业局批准,并上报省林业厅备案后方可
实施采伐,采伐迹地必须在采伐当年或下一年度完成更新造林。
原林地范围内林木稀少的要进行补种,以保证禁伐范围内森林质量。
四、补偿措施
(一)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沿河两岸被纳入禁伐范围,符合主伐条件的商品林中的近、成、过熟林(速生丰产林除外),按上级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禁伐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上级拨付的补偿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浏阳市禁伐三年行动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森林公安局等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禁伐工作。
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森林禁伐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在本方案明确的禁伐范围,按林权落实到村组、个人,根据林地现状,确定禁伐技术措施,制定禁伐规划图纸。
建立禁伐档案,汇编成册,特别是禁伐范围内2016—2018年符合商品林采伐条件的近、成、过熟林小班的面积、蓄积要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做到图、表、册一致。
各乡镇(街道)要按每3000亩至5000亩配置一位专职护林员要求配置护林员,并落实管护制度,要加强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考核,使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保护措施。
禁伐区域内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林地,楠竹可适当采伐;严禁野外用火,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火警;切实有效防止盗伐、滥伐林木和盗挖乱挖活立木行为,严肃查处一切毁林案违法行为,营林性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的必须先报市林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加强检查考核。
森林禁伐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林业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做到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得力,措施到位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全市森林禁伐涉及乡镇林地统计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