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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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也称技能大赛,以下同)既是培养提高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条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级别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中职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由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以及由包括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内的多局共同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第三条奖励等级划分: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四条组队办法1.市级比赛,参加同一项目必须组建两支参赛训练队伍,增加教练和学生的竞争性,以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成绩。

2.每一竞赛项目组建都要组建教练团队,教练团队有一名主教练和1-2名教练组成,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组建管理督导团队。

管理督导团队分校级和部级两级。

校级管理督导团队主要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管理、组织、督促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部级管理督导团队负责具体实施、落实技能竞赛工作,督促检查并指导教练和选手做好训练,提供后勤保障。

4.建立学校、教学部及指导教师三级监督评价机制,对技能竞赛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定期做好自评工作,确保训练质量。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教务处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激励的办法,按照参赛项目在省、市获奖人次、目标达成情况核定竞赛项目费用。

项目费用80%以上用于获奖选手或指导老师奖励、训练生活补助、培训课时酬金等。

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各专业系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中职、高职、教师分别计算),学生组按每个项目500元支付专业系,如果是团体项目,则多一人加100元;教师组按每人500元支付专业系,作为竞赛培训等启动经费。

3.省、市参赛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元、450元、1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0元、4500元、1500元。

3.国家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分别为22500元、18000元、15000元。

4.获团体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应单项项目标准的2/3×参赛人数核算项目费用。

三、目标考核
1.以本次省、市技能大赛下达的获奖目标为主要依据,并对本次省市竞赛获奖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

2.如果达到目标,按照上面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学校将视情况增加10%~15%的项目经费;如果未能达到既定目标,将减少项目经费5%~10%。

四、组织与支持服务补助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学校将根据技能大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对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奖励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高级技工部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各级政府、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企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人才培养工作主动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是推进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式,是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扩大教学部影响、提升教学部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是教学部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教学部参加各种职业竟能竞赛的管理工作,鼓励教学部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好成绩,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枣科职院字[2011]7号文件附件)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与奖励方法。

一、竞赛级别的确定1、国家级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参赛选手代表山东省参加国家级竞赛。

2、省级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

高职参赛选手代表学院参加,中职参赛选手代表枣庄市参加竞赛。

3、市级市级竞赛是指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竞赛。

以学院名义参加国家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的竞赛按市级竞赛评奖。

4、县(院)级由滕州市或学院组织的全县(院)性比赛。

以学院名义参加省级及以下行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的竞赛按县(院)级竞赛评奖。

5、教学部级教学部组织的教学部范围内的比赛。

竞赛的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

二、以教学部或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1、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00元。

2、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0元。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目的
为了鼓励一线产业工人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
参加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队。

三、奖励标准
1. 个人奖励:根据竞赛成绩,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2. 团队奖励:对于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证书。

四、奖励方式
1. 现金奖励: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个人和团队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

2. 荣誉证书:为获奖个人和团队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在竞赛中的优异表现。

3. 职业发展机会:对于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提供职业晋升、培训和学习机会,助力其职业发展。

五、评选程序
1. 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评选获奖个人和团队。

2. 评选标准:根据竞赛成绩、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公示与颁奖: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颁奖。

六、附则
1.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竞赛组织方所有。

希望以上奖励办法能够激励一线产业工人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为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4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1. 一等奖: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10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2. 二等奖: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8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3. 三等奖: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5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4. 优胜奖:获得优胜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3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5. 集体奖:获得集体奖的团队将获得奖金2000元、荣誉证书若干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牌。

6. 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的教师将获得奖金10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牌。

此外,学院还将为获奖学生提供进一步的就业或升学推荐,并有机会参与一些技能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以便更好地提升其技能水平。

以上奖励办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学院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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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xxxxxx学校关于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活动积极性,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提高竞赛成绩、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结合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xxxxxx学校竞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经过学校批准以xxxxxx学校名义参加的竞赛活动。

适用对象为两类人员:指导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个人或团队。

参赛教师:教师个人或团队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均应是本校在编或在聘教师。

二、奖励范围本条例所对应的比赛为国家级、省市级主办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教学能力竞赛(不含论文、课件、成果等竞赛),根据举办者级别、竞赛层次和社会影响力,将竞赛分为Ⅱ级四类。

(一)国家级竞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分为国家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国家Ⅰ类竞赛: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行业主管部(委)等两个及以上部(委)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国家Ⅱ类竞赛:国家教育部、行业主管部(委)等单独举办的全国比赛。

(二)省级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或单独组织的省级竞赛,分为省市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省级Ⅰ类竞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比赛,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省级Ⅱ类竞赛:省教育厅及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技能大赛。

三、奖励细则1、本条例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2、获奖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准。

奖项不分等级,按照名次奖励的,第一、二名按照一等奖,第三、四名按照二等奖,第五、六名按照三等奖认定。

3、同一学生的指导教师多于1人,所获奖金由指导教师团队分享。

4、同一名教师在同一赛事中指导不同学生获不同等级的奖项,对该教师的指导奖只计最高奖项,不另行累加计算颁发。

参加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参加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教师学生参加国家及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提高师生竞技能力,调动广大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实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级别的确定1.国家级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参赛选手代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级竞赛。

2.省级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参赛选手代表齐齐哈尔市参加竞赛。

第二条奖励范围3.教师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4.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6.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专业部;第三条奖励方式7.奖励证书在全国及省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拔尖学生”的称号并颁发证书;指导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省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最佳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在国家、省技能竞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学校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8.奖励标准奖金发放除教师个人项目奖励教师个人外,其它资金发放对象是指团队(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

教师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1)参加省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5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

(2)教师参加省、国家技能大赛获奖取得优异成绩者;在学校组织的评职晋级及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大赛学生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同上)。

(3)教师当年指导同一(组)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次获奖的,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计奖。

学生劳技、科技创作、发明奖励办法

学生劳技、科技创作、发明奖励办法

学生劳技、科技创作、发明奖励办法
1. 劳技奖励
1.1 劳技比赛:学校将组织劳技比赛,鼓励学生参与各类技能竞赛。

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2000元奖金,二等奖奖金为1000元,三等奖奖金为500元。

1.2 工作实践: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工作实将得到相应奖励。

实践期满一周以上的学生将获得500元奖励。

2. 科技创作奖励
2.1 科技竞赛:学校将组织科技创作竞赛,鼓励学生提交自己的科技作品。

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3000元奖金,二等奖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2.2 创新项目:学生可以提交自己的创新项目,经评审后,获得通过的学生将获得最高5000元的资助。

3. 发明奖励
3.1 发明大赛:学校将举办发明大赛,鼓励学生提交自己的发明作品。

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5000元奖金,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2000元。

3.2 专利申请:学生提交发明项目并成功获得专利的,将获得最高1万元的专利奖励。

4. 其他规定
4.1 申请流程:学生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比赛成绩、项目评审结果等。

4.2 奖励评定: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严格评定,公正公平地奖励符合条件的学生。

4.3 奖励发放:奖励将在评定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发放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本办法由学校制定并执行,为鼓励学生在劳技、科技创作和发明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创新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措施。

希望通过这些奖励,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专(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该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竞赛质量与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我校成立二级学院等机构调整,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特进一步制(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属性、级(类)别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且正在开设的专业及其课程直接相关的各类各级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项目组织机构的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类、级别:(1)校、区办项目:学校以及黄埔、天河区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2)广州市办项目:广州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3)省级项目:广东省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省或跨省项目。

(4)国家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国性项目。

(5)国际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国际性项目。

第二条根据获奖证书、竞赛项目通知等资料确定各类竞赛项目的级别,若提供信息不一致,以获奖证书为准。

若受行政部门、教指委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委托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审批实施:专业教研室填写《学生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及竞赛指导方案,报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后立项。

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立项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I。

在竞赛活动过程中,相关专业教研室及时记录、整理竞赛过程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作为项目完成后财务报账、奖励等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学校按以下原则支持不同类、级类的竞赛项目:(1)重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资金。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鼓励和引导全体师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研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现对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一、竞赛类别与级别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等多部门举办、获奖纳入优质校、双高校和职教高地标志性成果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为一类竞赛;由政府主管部门、教育部行(教)指委、教育厅专指委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由政府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大中型骨干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三类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和校级竞赛四个级别。

竞赛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未经统一选拔而直接参加的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按降一级别认定;不到现场比赛而是通过邮寄作品参赛的,按降一级别认定。

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或行业协会分会举办的竞赛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各级各类选拔赛以校区为单位组织的,按校级成绩认定。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一)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双创中心、财务处等处室和各院部负责人任成员。

教务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考核、奖励等工作,相关处室、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备赛训练与参赛工作。

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二)赛项规定每个专业群的教师和学生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个和5个。

每个赛项参赛人数(团队)原则不超过2个,参赛选手必须通过全校竞赛遴选。

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必须参赛,且可以不受数量限制,相关专业均可参加校级遴选;没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可以二类大赛参加;二类大赛也没有的专业可以选择三类大赛参加。

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

关于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

关于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

关于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奖励决定
为适应国家职业教育和我校发展的需要,积极响应“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号召,鼓励我校师生爱岗敬业、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荣誉感,促进我校师生技能水平的提升,加快师生成才的步伐,促使我校的办学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我校学生选手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将给予奖励。

参赛的职业工种须为我校开设的专业或相关专业。

二、本办法所述技能竞赛,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且未提供训练基金及奖金的各项技能竞赛,不包括具有商业性质的由企业策划举办的技能竞赛。

三、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1、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教师奖励标准
2、奖金发放以一个竞赛项目为单位。

3、同一竞赛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均获奖,按最高额奖金计,不重复计奖。

四、本奖励办法由2013年开始实施。

五、本办法未指明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组织认定。

XXXXXX学校
2013年1月。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doc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doc

矿区职教中心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方案(试行)技能大赛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技能教学工作力度、有效激发学生及辅导教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水平,在学生中形成良好的职业技能训练氛围,特制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如下:一、奖励范围:1、由教育行政部门、各类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及市级;2、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经学校同意后组队参加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二、奖励对象通过教务处、教学主管领导确定的直接参与辅导的专业教师(各项竞赛最多限报三名辅导教师)、直接参与竞赛项目的在校学生和老师。

三、辅导津贴标准直接参与辅导的教师严格按照制订的辅导方案进行专业培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按照60元/天标准进行加班补贴;正常上班期间,根据辅导时间按矿区职教中心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四、奖励标准1、教师奖励办法:说明:以上奖金为团队奖励2、学生奖励办法:(注:同一参赛项目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几项奖的,按最高奖奖励。

)3、团体组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8000元、6000元、3500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6000元、4000元、2500元;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4000元、3000元、1500元;五、精神奖励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在发展党员、省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根据所获名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3、获得市级及学校内部举行的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在校内三好学生、成绩综合奖评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4、参与辅导的教师校内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及先进部门等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劳技技能与科技发明学生奖励方案

劳技技能与科技发明学生奖励方案

劳技技能与科技发明学生奖励方案一、前言为了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劳技技能与科技发明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和科技素养,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二、奖励范围1. 在校学生参加各类劳技技能竞赛、科技发明创新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的。

2. 学生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技发明成果。

3. 学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三、奖励标准1. 国家、省级劳技技能竞赛奖项:- 一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及荣誉证书。

- 二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 三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2. 市级劳技技能竞赛奖项:- 一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 二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 三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及荣誉证书。

3. 校级劳技技能竞赛奖项:- 一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及荣誉证书。

- 二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及荣誉证书。

- 三等奖: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及荣誉证书。

4. 学生科技发明成果:- 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及荣誉证书。

-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5. 学生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 在SCI、EI等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 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及荣誉证书。

四、申请流程1. 学生需在获奖或专利授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奖励。

五、其他说明1. 学生多次获得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 学生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计入奖学金评定范围。

3. 学校对获奖学生给予优先推荐实习、就业等政策支持。

六、附则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技能比赛奖励办法

技能比赛奖励办法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关于教师、学生参加技能比赛管理、奖励暂行办法为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和科技竞赛,本着“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练”的原则,推动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管理和奖励。

一、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组织管理1.职业技能比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每级分为两类,由教育部(厅)、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比赛;由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学校牵头组织的为二类比赛。

2.各教研室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参赛人员及指导老师由各教研室确定,交教务处汇总,主管校长审核,并由教务处统一报名参加比赛。

比赛的差旅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3.各教研室负责对参赛学生的指导和训练。

参赛人员训练所必需的耗材由各教研室提出预算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统一购置。

竞赛辅导教师按学生获奖成绩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不再发放课时补贴。

4.参赛学生因集中训练而造成缺考或成绩不合格者视同该学期成绩合格,取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本学期各科成绩视为优秀.并由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5.因竞赛需要留校的学生(含假期、三年级学生)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生活费600元。

因参赛耽误就业的学生,竞赛结束后由学校负责安排就业。

二、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1.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各教研室负责承办竞赛项目的具体事项。

2.各教研室应结合国家、省(行业)、市比赛项目及专业标准,组织学生参加竞赛。

三、奖励办法1.学校对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生和参赛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各项奖励标准为:对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牵头组织的不限制参赛学生人数的比赛,学生的奖励视同市级技能比赛。

2.为确保赛前做好充分的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工作,鼓励和引导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技能比赛准备工作,对参赛获团体一、二、三等奖所在的教研室每项目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进行奖励。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提高竞赛成绩,提升全校师生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类别第二条竞赛具体分级分类如下:(一)一类竞赛1.国家部委级:国家教育部高教司、职成司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竞赛。

2.省厅级:广东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竞赛。

(二)二类竞赛1.全国竞赛:教育部教指委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2.全省竞赛:广东省教指委组织的全省性技能竞赛。

(三)三类竞赛1.全国竞赛:国家级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2.全省竞赛:省级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技能竞赛。

第三章参赛要求第三条各类竞赛参赛审批要求:(一)一类竞赛项目1.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参加校外一类竞赛活动申请表》;2.参赛师生购买意外保险;3.提交参赛通知文件(原件)和详细的参赛计划等材料,逐级审批。

(二)二类或三类竞赛项目1.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参加校外二类或三类竞赛活动备案表》;2.参赛师生购买意外保险;3.按表格要求进行备案审批。

第四章竞赛组织第四条教务处负责一类赛项“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的参赛、组织协调工作,其它类竞赛经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参赛;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及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参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参赛要求,制定参赛实施方案;按照竞赛章程的要求,遴选参赛学生组队;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指导参赛学生,做好参赛前的辅导和训练工作,以保证技能竞赛取得好成绩;做好参赛时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获奖情况的统计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一)参赛选手的选拔。

各专业建立选拔参赛选手的常效机制,在每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开展各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大赛校内选拔赛或邀请兄弟院校联合组织校际对抗赛,积极争取行业企业支持,冠名举办专项技能大赛,为参加下一学年省级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做好参赛选手储备。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具体规定如下:一、大赛奖励(一)奖励类别 1.选手奖励(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

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2)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

2.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3.优秀裁判员奖励基本条件: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的广泛认可。

凡有投诉记录的一票否决(恶意投诉除外。

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

4.优秀工作者奖励基本条件:在赛事筹备、组织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的好评。

推选对象:大赛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含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赛项专家和赛项仲裁员;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赛项监督员。

5.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颁发给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资助大赛资金和设备,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的一致好评。

承办院校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全力保障技能大赛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负责推荐优秀合作企业。

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优秀承办院校。

推荐的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奖由大赛执委会审核批准。

(二)奖励标准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相应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

企业技能竞赛激励方案

企业技能竞赛激励方案

企业技能竞赛激励方案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企业对于技能竞赛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

企业技能竞赛是企业提高员工技能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但是,如何充分发掘员工潜能,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员工的积极性,是企业技能竞赛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技能竞赛激励方案设计,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技能竞赛。

1. 激励方式在技能竞赛中,激励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种好的激励方式,可以极大的刺激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员工更好地参加技能竞赛,提升企业竞争力。

以下是一些激励方式,供企业参考。

(1)奖金激励奖金激励是常见的一种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技能竞赛的难度和重要程度,为获奖者提供不同的奖金。

奖金的数额应该具有一定吸引力,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同时,奖金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晋升激励晋升激励是另一种常见的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技能竞赛的难度和重要程度,为获奖者提供晋升机会。

晋升激励可以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参加技能竞赛,并在职业生涯中获得更好的机会。

(3)学习培训激励学习培训激励是属于长期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为技能竞赛的获奖者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技术和知识。

这样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价值。

2. 激励目标企业技能竞赛的激励目标是激励员工更好地参与技能竞赛,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在激励目标方面,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企业技能竞赛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竞赛机会,让员工学习更多的技能和知识。

在技能竞赛中获得荣誉和奖励,可以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2)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技能竞赛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有了更多的技能和知识,员工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 激励设计企业技能竞赛的激励设计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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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西中专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好成绩,学校决定对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者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规定奖励等级的教师、学生和辅导教师。

二、奖励标准
以下奖励标准是指技能竞赛主办者未给予奖励时的学校奖励标准。

如果技能竞赛主办者所给予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学校补充奖励到该奖励标准,超过此奖励标准者学校不再奖励。

1、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学生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辅导教师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二等奖者,学生分别奖励500元、200元,辅导教师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

3、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学生奖励200元,辅导教师奖励500元。

4、学生团体参赛的奖励标准参考以上标准提高一个获奖等级执行。

辅导教师如果是一个团队,团队负责人获得的奖励数额应占总奖励数额的50%以上。

5、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参照辅导教师的奖励标准执行。

三、本奖励办法执行后,辅导教师辅导学生的工作量不再计算。

辅导教师辅导学生获奖、教师参赛获奖,在评先选优和职称评聘时优先。

本办法自2013年秋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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