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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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月份入
库情况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6.24
•【字号】京地税企[1998]第283号
•【施行日期】1998.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8]第283号1998年6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及要求,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本着“科学、简化、高效”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简化预征工作,特别是一、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简并报送后,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能力,及时掌握入库进度及分析变化因素,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执行市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第180号)的报送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修订如下:
一、快报格式及使用
为了方便各单位对企业所得税入库增减变化因素的分析,保证快报分析的时效性、分析口径的统一性、分析因素的规范化,特制订新的快报格式(式样附后),各单位自1998年8月份报送7月份快报起统一使用上报。
二、对快报分析的要求
在现在三级税源监控体系下,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采取不同形式和措施,不断提高快报分析水平。
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按入库级次“市级”、“区县级”分别汇总分析,上报市局均按汇总数并据此进行分析。
2、保证快报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3、分析内容应与快报数据相衔接。
4、快报分析因素必须具有连续性,即月份快报分析必须包含上月份因素,不得省略。
三、对快报分析内容的要求
1、快报分析须完整、规范。
分析首先要对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概述。
对各经济性质企业所得税的完成情况、进度及同比特点予以概括说明。
2、增减变化因素分析要有数据、有情况,并力求统一。
如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税源户数增加及减少、弥补亏损等均须有户数说明。
因素分析要列举具体事例,所列增减变化因素应占其增减额的相当比重。
3、对特殊(不可比)因素要有详细说明。
4、非征期月份快报具体分析内容可简略,即该月与上月累计数额有所增减的,可重点就增减数额加以说明,但分析表数据不得简略。
四、为保证快报及时准确、分析内容充分、详实,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可行的办法,注意对入库增减变化情况的收集整理,确保快报按时上报,不断提高分析水平和税源监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