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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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招标文件
铁路机车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xx/xxxx-20XX-001
江西xxxxxxxxxxxxx公司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
招标编号:WNQ/WNJG-20XX-001
开标时间:20XX年X月XX日
招标地点:xxx省xxx县 xxx宾馆
xxxxxxxxxxx公司就铁路专用线内燃机车和自翻矿车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1、招标内容
1)铁路内燃机车 1台
用途及运用条件
1.1用途:调车编组、小运转、工矿运输作业
1.2轨距:1435mm
1.3机车限界: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中(车限-1A,车限-1B)要求。
1.4轮径:1050 mm
1.5运用条件:符合GB\T3314-2006《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环境条件的规定,尘沙工矿区正常运行
2、投标商的要求:
1)要求投标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投标商(或被委托代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材料: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以及铁道部定点批准生产等有关证明文件;需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提交认证书复印件,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
3)投标商须有两年良好的销售业绩,其投标物资的生产经验须在三年以上;
4)投标商应无履行合同的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5)投标商如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应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需经被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
协议应明确由被委托代理单位(生产厂)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
3、购买标书的注意事项:
1、标书售价:人民币800元,标书售后不退,国内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2、购买与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 X月XX 日,每日X:XX至X:XX。
3、标书的购买方式:A电子传送(投标人在与招标人联系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买,招标联系人通过网络将招标文件传送给投标人) B现场购买 C邮购(建议不使用)
4、投标的受理:
标书请直接投递给:xxxxxxxxxxx公司技术部
投标截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8:30
5、开标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9:00
6、开标地点:xx省xx县 xxx宾馆
7、联系方法: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招标方查询。
联系电话:xxxxxxxx (传真)xxxxxxxx 联系人:xx 邮箱:xxxxxxxx@/doc/8cf1b0cb54270722192e4 53610661ed9ac515581.html
公司名称:xxxxxxxxxxx公司
地址:xx省xx市高新区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名称将在“投标资料表”中写明。
2.2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3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物资、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资金来源
3.1 “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或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货物合同项下的款项。
4.合格投标人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
4.2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4.3制造商必须为铁道部定点生产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
4.4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5.投标费用
5.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人代表
6.1 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
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
第五部分附件
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
第七部分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7.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对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天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9.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提示
10.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技术文件
(7) 资格证明文件
(8)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投标文件清单”。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一册附件9)。
13.2 “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3.3 “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经验和其它业绩证明。
13.4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4.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4.3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技术规格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的参考资料仅说明并非进行限制。
投标人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第二册第八章技术规格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
15.投标报价
15.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方式。
15.2投标人要按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5.3 投标人还应详细填写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和供货范围表(统一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5.4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5.5 如果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投标价格有出入,以投标分项报价表为准。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5.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转帐、电汇或现金,其中现金应在开标前三日到招标人办理入账手续;
16.3 任何未按第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废标处理。
1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16.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16.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中标。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废标处理。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亲笔签名。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19.3 投标人应将19.1条和19.2条的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9.4 内外层信封均应:
封口处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9.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资料表”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2.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23.开标
23.1 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3.3 开标时,招标人将宣读投标人名称、制造商名称、投标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23.4 开标程序
(1)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有关人员;
(2)宣布开标纪律;
(3)唱标;
(4)介绍日程安排;
(5)开标大会结束,投标人返回等候通知。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24.2 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 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 未提交投标书的;
2) 未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或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未列出分项报价的;
3)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技术参数和超出“技术规格”中偏差范围的;说明:“技术规格”中标注“*”的条款,为主要技术参数。
10)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或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11)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的其它因素。
24.5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投标的澄清
25.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投标的评价
26.1 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招标人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5条款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交货期
2)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付款方式和条件的偏差;
3)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生产能力;
4)货物的质量及适用性;
5)配套设备的齐全性(如需要的话);
6)投标人在买方所在地为其所供货物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7)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8)货物使用期内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9)技术规格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费用;
10)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费用;
11)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业绩及经营信誉。
12)其他额外的评标考虑因素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6.3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1)评标委员会由 3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评委评标将按照下列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等进行综合评分,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为全体评委对该投标人的总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评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采用打分法,择优定标。
具体作法如下:
(1)总分100分。
(2)价格评议满分为40分,具体评分公式为(最低投标价/投标价)×40=价格评分。
公式中投标价及最低投标价为同等配置下的有效投标价格,如有缺漏项,则按本次有效投标中该项最高投标价调整价格后,按上面公式计算其价格得分。
(3)技术评议满分为40分,优得40分,良得30分,中得20分,一般得10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程度、技术说明、加工设备及工艺流程、备品备件、产品技术在国内领先程度、业绩及企业信誉等情况。
(4)商务及其它评议满分为20分
a.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5分,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
评审依据:文件制作水平、完整程度及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填写情况。
b.服务承诺和质量保证5分,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针对该项目的服务承诺和质量保证说明。
c.交货期响应情况5分,满足招标文件交货期要求的得3分,每提前15天交货加0.5分,不足15天不计分,最多加2分;每推迟15天交货扣0.5分,直至该项0分,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
d.付款方式5分,满足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要求的得3分,优于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且招标人予以接受的得5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但招标人予以接受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人不予以接受的得0分。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根据投标须知规定,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6.4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以此类推。
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若相同,按以下顺序排序:(1)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先。
27 与招标人接触
27.1 除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接触。
27.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六、授予合同
28.资格后审
28.1 招标人将审查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8.2 在审查建议中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
料。
28.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中标侯选人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9.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9.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1.中标通知书
31.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当中标人按第32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按照本须知第16.4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2.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32.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
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
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