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取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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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取代办儿
童涉外送养服务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01
•【字号】黑价行字[2006]182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取代办儿童涉外
送养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6〕182号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省民政厅:
你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费项目的函》(黑民办函[2006]9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黑龙江省爱心桥收养服务站已更名为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在承办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弃(婴)儿童的涉外送养服务中继续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爱心桥收养服务站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5]136号)的有关规定收取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
二、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需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