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要求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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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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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理原则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品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器械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以下是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的规范和原则。

1.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或其致病源的废物,如病人体液、用过的注射器、纱布等。

处理感染性废物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隔离:将感染性废物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使用特殊的标识和包装材料,避免交叉感染。

(2)消毒:采用高温、压力或化学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

(3)隔离储存:将消毒后的感染性废物密封储存,避免外界接触,减少二次污染。

(4)安全处置:委托专业医疗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安全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完全灭活和无害化。

2. 化学药品废物的处理化学药品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药品、瓶盒和药品包装等。

对于化学药品废物的处理要求如下:(1)分类储存:将不同种类的化学药品废物分类存放,避免发生反应或污染。

(2)中和处理:采用中和剂对酸碱废物进行中和处理,使其pH值接近中性。

(3)安全包装:将中和处理后的化学药品废物装入符合规范的密闭容器,避免外界接触或泄漏。

(4)专业处置:将安全包装的化学药品废物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药品产生的废物。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密封包装: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密封包装,以防止辐射泄漏。

(2)贮存和运输:将密封包装的放射性废物存放在专门的贮存设施中,并按照规定的标志标识,避免误导和交叉污染。

(3)追踪管理:建立放射性废物的追踪记录,确保其收集、存储、运输和最终处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专业处置: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确保安全无害。

4. 医疗器械废物的处理医疗器械废物是指因医疗操作产生的废弃器械、设备和耗材等。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处理要求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要求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1.3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

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1.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

1.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第 2 页共 2 页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第 2 页共 2 页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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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试行HJT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试行HJT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试行)(HJT 276-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1.3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4适用围1.4.1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

1.4.2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

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1.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医院医疗废物处置规。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参照卫生部、环保总局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说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压舌板、擦手巾、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均归属于可焚烧性医疗废物。

二、各部门职责:(一)、感染管理科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处及管理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3.根据院领导指示,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5.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6.负责向院领导、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汇报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7.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医务部、护理部、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器械中心1.按照各部门管辖围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工作职责。

2.后勤服务中心对保洁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及人员和物品、储存地点的管理等工作。

3.协助医务部感染管理科进行培训、监督、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及处罚等工作。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2004年发布)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厅【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04-07-15【生效时间】2004-07-15【关键词】危险废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15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我厅组织专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并就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各项规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储存等工作,将医疗废物交由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共19页)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共19页)

医(Yi)疗废物集中燃(Ran)烧措置工程建设(She)技术标(Biao)准1 总(Zong)那么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办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然办理,防止疾病传布,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措置目标,尺度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办理,制定本技术尺度。

1.2 本技术尺度适用于以集中燃烧方法措置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燃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燃烧措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建设技术尺度和本技术尺度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规模确实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按照效劳区域医疗废物的发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措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燃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不变、维修便利、经济合理、办理科学、庇护环境、安然卫生。

医疗废物燃烧可考虑燃烧热能操纵,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操纵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应对峙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效劳的原那么,合理确定配套工程工程,提高运营办理程度,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燃烧技术措置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尺度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尺度的规定。

2 编制依据以下尺度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尺度引用而构成本尺度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4 月1 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9 月1 日〕〔4〕医疗废物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2004 年〕〔6〕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措置设施建设规划〔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 年〕〔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9〕医疗废物集中措置技术尺度〔试行〕〔环发〔2003〕206〔10〕医疗废物燃烧炉技术尺度〔试行〕〔GB19128-2003〕〔11〕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尺度〔试行〕〔GB19217-2003〕〔12〕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尺度〔GB18484-2001〕〔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Biao)准〔GB18597-2001〕〔1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Biao)准〔GB18598-2001〕〔15〕污水综合(He)排放尺度〔GB8978-1996〕〔16〕危(Wei)险废物辨别尺度〔GB5085-1996〕〔17〕环境空气质量(Liang)尺度〔GB3095-1996〕〔18〕地表水环境质量尺度〔GB3838-2002〕〔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方法〔1999 年10 月1 日〕当以上尺度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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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1.4.4 交接(Hand over)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1.4.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1.4.6 包装袋(Packing bag)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1.4.7 处置(Disposal)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1.4.8 高温热处置技术(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本规范是指高温焚烧、高温热解焚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1.4.9 最终处置(Final disposal)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过程。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2.1 库房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2.1.1 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2.1.2 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2.1.3 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2.1.4 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2.1.5 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2.1.7 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2.1.8 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2.2 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2.2.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2.2 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放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

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应按照GB15562.2和附录A要求设置警示标识;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

2.3 卫生要求2.3.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2.3.2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2.4 暂时贮存时间2.4.1 应防止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库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腐败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2.4.2 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5 管理制度2.5.1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2.5.2 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库房和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存放地,应当接受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交接3.1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

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3.2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

转移计划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录 B。

3.3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厂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录 C。

3.4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每年1月份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年报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录D,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的年报表格式见附录E。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4.1 运送车辆要求4.1.1 医疗废物运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车辆厢体应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厢体应达到气密性要求,内壁光滑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厢体材料防水、耐腐蚀;厢体底部防液体渗漏,并设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装置。

运送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

4.1.2 运送车辆应配备(1) 本规范文本(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3)《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4) 运送路线图(5) 通讯设备(6)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名单与电话号码(7) 事故应急预案及联络单位和人员的名单、电话号码(8) 收集医疗废物的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9) 备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袋和利器盒(10) 备用的人员防护用品4.1.3 图形和文字标识(1)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车厢两侧设置专用警示标识;(2)运送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和运送车辆编号。

4.1.4 医疗废物运送车如需改作其他用途,应经彻底消毒处置,并经环保部门同意,取消车辆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编号,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规定重新办理车辆用途变更手续。

4.2 运送要求4.2.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4.2.2 运送频次: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对于确实无法做到日产日清的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本规范2.4条第2款要求处理。

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4.2.3 运送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2.4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

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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