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
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
【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
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
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限制。
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
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化的结果。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
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四辩总结
尊敬的主席、评委、霸气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和正方进行这场辩论,对方所陈述的一切,我们并不否认,诚然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对方显然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客观的看待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身为当代大学生,看似可爱,但却可悲。
网络舆论本身的职责是给予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思考方向,一个负责的媒介,并没有权利将自己的三观强加给网民。
试问哪部法律赋予网络舆论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评头论足甚至在审理结果之前先行审判的权利?又是谁赋予了那些所谓的意见领袖将那些所谓的民意强加在法官身上的权利?又有谁让网络舆论主宰了司法,让司法的公正被所谓的民意肆意践踏?又是谁告诉我们网络舆论就等于民意?正如对方一二四辩回答的那样,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民在无意中被媒体审判绑架却不自知,用世俗的观念来绑架司法,对案件评头论足,严重影响了司法审理的独立,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网络舆论以正义自居,但却矫枉过正,给司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些人甚至在网络中将自身神圣化,在网络中无所不能,其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案件审理的法官,甚至能够主宰生死,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公正又有何公正可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却不知网络舆论越是无限制的对司法干预,越是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正,矫枉过正的结果是畸形的司法,进而造就一个畸形的社会。
而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追求的是司法公正,但却更多的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却绑架了司法,让司法偏离公正越来越远,这不正是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吗?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四辩稿
四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观众,大家好!很感谢正方的提问,但我方依旧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
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方辩手今天一直试图用网民不理性,存在主观性和情绪偏向来说服我方,明显你们单薄的辩驳无法征服我们强悍的心嘛,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的公正,这些无不是网络舆论固有的特质,不会因为参与的人不同而改变,更不会因为网民的情绪问题而发生改变。
而司法公正需要的是阳光司法,需要将司法程序透明公开,以便于人民的监督;需要在司法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与人民进行沟通交流。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质,二者才会一拍即合,一见钟情,相得益彰的。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再者,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的讨论中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互动的平台,能够在法律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民声,让人民理解法律,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才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使民众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因此,社会舆论在扩大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文明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案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最后我只想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论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所以我方坚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这样才不会导致案件久述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却无果的现象的发生.谢谢大家!。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3.0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网络舆论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对自身情感,意见,观点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指审判活动的公正。
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公正实现正常的运行和发展。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一、对时效上的差异而言,网络舆论的即时性,干扰司法程序,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司法事件引起关注了,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
而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若达不到网络舆论快速处理、得出结果的要求,舆论会向司法施加压力,阻碍司法程序的全面开展。
如,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网民对此义愤填膺,一审快速应民意判他死刑。
而后四川高院表示一审量刑过重,审委会周全考虑后,二审改判死缓。
暂不以非专业人士的身份,判断其是否罪不容诛,但我们看到,司法活动跟不上网络传播速度,程序未开展,法官未作判决,网络舆论的主观臆测,催促司法的进程,既阻碍司法活动的全面开展,又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
二、对目标上的差异而言,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不同,司法作出退让,将导致不公,阻碍司法公正的发展。
对于审判结果,司法机关以法律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公正;网络舆论,以司法结果是否符合网民认为的公正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公正。
一个追求法律的公正,一个追求网民认为的公正,当司法结果不符合网民认为的公正时,网络舆论会试图改变审判结果,以获得他们所要的公正。
如许霆案,一审判他无期,舆论一面倒认为量刑过重。
而后,因许霆在庭上说“把钱取出来,是为了保护好再还给银行”,网民却又倒戈相向。
网络舆论的目标是审判结果符合网民自身的是非道德观,让司法一再被拷问,公正不知不觉被左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发展。
再者,每个司法案件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的法律法规,司法公正的丧失不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影响司法和法律的未来发展。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理想状态中,司法公正是自我的运行与发展,如果网络舆论对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趋于这个状态的,那么就是积极大。
反之,就是是消极作用大。
基于这个标准,我们看一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对方辩友说,(网络舆论能揭发那些原本司法没有发现的案件)那么,在理想状态下,本是司法这个规范化制度化去做的事情,现在让舆论代劳,他就是积极作用吗?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舆论对于司法有监督作用。
但我们仔细一想,这种效果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当舆论的力量被操纵,监督成为攻击,本身就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破坏,此时,监督从何而来?接着,对方辩友说要听从民意,不说网络舆论是否就代表了民意,我们看,这种民意本身就是正确的吗?如果都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就为什么会死?当对方辩友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时候,他们终于说了,当司法面对其他公权力时,网络舆论是其坚强的后盾,可他们没有看到,在司法一直慢慢酝酿着其力量的时候,网络舆论把其推至风口浪尖,过分透支了司法的力量,这无异于揠苗助长。
(那么这些积极作用,到底是釜底抽薪,还是扬汤止沸呢?)诚然,从表面效果上看,这有时候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可从长远眼光来看,这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自我的成长与发展。
好的,既然积极作用并没有那样积极。
我们看下消极作用。
因为网络舆论大多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并非法律审判。
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结果都产生质疑,当舆论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我想问下,司法的权威何在?第二,当从舆论出发,在司法审判前,舆论对审判者本身背景就进行了挖掘,官二代,富二代,强者时,舆论表示要打入十八层地狱,弱者时,就表示要法外开恩。
这时,对司法公正本身的独立性就产生了影响。
社会需要监督,但司法公正更需要自我的完善与发展,网络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法制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多么大。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谢谢主席,大家好!今晚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接下来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再一次陈诉我方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的表现无疑是很精彩的,但是综合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还是犯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错误,我现在就列举其中之一来说明。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方也承认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这个监督必须是理性的监督,非理性的监督只会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权威。
而在当今中国,各种网络谣言不绝于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过500次可判刑。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解释?还不是因为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太多谣言已经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了吗?仅仅是根据这些谣言如何让众多网民作出理性的判断来进行监督呢?下面我想重申我方观点。
1.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事实的真相往往难以辨清,而许多网民或人云亦云,或仅仅根据部分的所谓事实就作出判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大多数网民对法律其实并不了解,他们也并非是专业人士,判断事情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2.网民的主观性与情绪偏向。
在许多时候,大多数网民与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可能遭受过不公平的对待,借此机会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为什么现在许多人一提官二代、富二代都摇头不已?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是好人吗?事实应该不是这样吧!现在许多事只要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关,人们总是默认为是他们的错。
尚未经过调查就作出这样的判断,这难道合理吗?难道这样的网络舆论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吗?3.偏激的网络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
超全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四辩反驳稿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正四辩反驳稿谢谢主席,谢谢在场的各位。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们刚才精彩的陈词,但是对方辩友在理论中明显存在几个错误!对于。
问题我方早已经解释过了。
我想第。
次请问对方辩友,对方。
次阐述,。
的错误论题。
一、纠错1.概念混淆;首先网络围观不等同于网络,围观就是围着观看,不会给事情带来解决方法。
对方辩友这样的论述是不正确的,网络围观包含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可以说不能带来利处,第三个层次正是说明了,网络围观能产生一定的利处和弊处。
2.辩论主题不明确,没抓住重点,我方自始至终都是承认利弊都是存在的。
3.我方所指的利大于弊是从事情发展的长远角度,注重的是事件发展最终的结果。
从事情最终结果上看,是否利大于弊。
对方辩友很多现象问题都是从事件的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加以阐述。
我方认为,事件的过程都是为事件的最终结果铺垫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围观利大于弊。
4.对方辩友阐述很多案例表明:围观使得家人、无辜者造成伤害,但是网络围观具有时效性、短暂性,所以我方认为这种伤害都只是暂时的。
对方请不要以偏概全。
5.网络围观不同于网络,伤害性不能混淆概念,更不能以此论证对方辩友的弊大于利的观念。
二、再次阐述论题1.曾有媒体响亮地提出了“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
2.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虚拟静态围观)。
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这一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
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
(利)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虚拟动态围观)。
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
(利)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
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动态围观)。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反方四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对方观点我方还有一下几个问题,请对方四辩一会儿务必回答我的这几个问题,以为我方及场下观众答疑解惑呀!1、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时,如何保证最后司法量刑肯定没有倾向性?又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干扰。
2刚开始的盘问环节,对方一辩都已经承认我们接受的信息大多数是错误的,也承认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透露的隐私。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可知大众舆论在关注司法审判时大多是信息不具真实性,且还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辩友还要坚持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在刚才的辩论中我注意到对方好像没有认真听我方一辩的立论,怎么总是忘了我方的论点呢?那我们再来明晰一下我方论点好了。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关注是=lo ok+see既要用心思考,还要有所作为,不是呆呆看电视的watch呀对方辩友。
不要总是说说关注只是看不产生影响了!一直为你们解释词义我们很困扰啊。
其次,我希望对方辩友明白,大众舆论的感性诉求与司法审判的理性裁决是存在冲突的。
邓玉娇因为杀的是不法官员就被称为烈女,胡斌因为富二代的身份与受害人农村奋斗大学生的身份形成鲜明对比就被批判为富不仁。
张金柱因以警察的身份醉酒肇事而被挂上“不杀不以平民愤”的死刑判决。
道德的感性思维与法律的规则思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司法审判以其专业性进行理性推理,以法律丈量事实,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不存在好坏,更不存在贫富,只定义在是否犯罪。
而大众的感性诉求往往是从朴素的善恶观出发,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夹杂道德要求的对错评判。
对方辩友知道吗?大众舆论关注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存在冲突的,法官的唯一需要负责的只有法律,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先行法律规定来裁量刑罚,而不应受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影响。
而大众舆论本身既不属于案件事实,也不属于法律适用,大众舆论对法律的关注突破了司法的正当程序,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干预,其弊端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的社会评价,更糟糕的是给司法审判施加无形的压力,最后导致司法独立公正受到影响。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网络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场网络弊大于利的四辩中,我们就网络的利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我们来看网络的弊端。
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谣言,这给人们的
思想观念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也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也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此外,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然而,网络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首先,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各种知识。
其次,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了便利,让人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种任务。
此外,网络还为人们的娱乐生活带来了丰富多彩的选择,让人们可以在忙碌的生活中放松心情。
综上所述,网络的弊端的确存在,但我们不能否认网络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
们应该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网络安全,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正确看待网络上的信息,避免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同时避免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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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
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
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
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
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